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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对海关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海关监管之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海关监管 问题 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从交易额来看,截止2015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5.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4%。B2B交易额达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同比增长28.6%,占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的34.2%。同期,同海关监管息息相关的海外代购的数据为: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829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比增长8.2%。海外代购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电子商务总体速度。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主要优势来源于交易环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政府监管及物流支付环节的日益成熟,网络交易环境日趋完善与成熟;而境内外巨大的价差更是使海外代购独树一帜。
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日益兴盛,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给海关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一是工作量爆发式增长和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由于缺乏智能化通关系统支持,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物品比照个人邮递物品进口通关作业,基本采取手工作业、逐票审单模式,关员作业劳动强度高、执法风险大,远远不能适应呈爆炸式增长的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需求。以上海口岸为例,2012年行邮快件和邮政包裹达到1.5亿件以上,而通关和征税的关员仅为10人。因此,亟待建立以计算机为主要审核手段的通关作业模式,以缓解海关通关现场监管压力。二是信息化建设不同步。一方面,总署积极研发更新新的电子通关系统,引进各种先进监管设备,而海关监管业务没有跟上更新换代的速度,海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目前大部分行邮执法工作仍处于手工阶段,运行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不能对物品实行全程跟踪。而先进、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则会很好地改善这一问题,通过构建完善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是监管主要依靠人工手段,误差大。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行邮物品的监管重点环节是进境查验,在包裹、邮件的监管现场,由于海关业务量和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不匹配和监管手段单一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海关工作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內对邮包内的是自用进境物品还是代购货物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很难对这类物品实施有效监管。这个监管难点和漏洞为不少想要牟取暴利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税基和税源。
笔者认为,海关应该提升自身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流程,构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海关监管体系。
一、明确海关监管政策界定
把一切进出境货物纳入海关监管范畴,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扩大税基、公平税赋的基本内容。因此,海关应考虑将跨境电子商务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行管理,在政策上逐步统一税收尺度,这样既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实现正常的结汇与退税,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对跨境电商的跨部门规范管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海关已经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使用的监管模式。2014 年 2 月 10 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为“电子商务”。 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不包括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 同年 8 月 1 日,海关总署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为“保税电商”。该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推进通关流程创新
鉴于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在运输方式与交易方式上都存在特殊性,故按照海关总署第 10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的定期申报方式设计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通关等业务的全程电子化,后续补齐企业所需单证,即“分运集报”的方式。先予以清单申报,在不耽误跨境电商企业原有的物流时限的基础上进行实货监管,再以时间段、贸易国别、经营单位、商品编码、监管证件、金额等设定标准进行定期申报。尤其是在实际通关中要突出“三个一”——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减少通关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建设
由海关总署牵头开发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或者在统一框架要求下,由下属的直属海关根据各自管辖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独立开发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系统。在此基础上,实现海关通关管理平台与地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从而实现海关对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的监管执法自动化电子管理。该平台将在接入电商企业交易信息以及通关申报信息后,对企业的申报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加快与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接
境内电商企业主要依托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销售,据估算占比 80%左右。虽然境外电商在法律管辖上很难成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但为顺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全球化、一体化的要求,海关仍应当注意畅通与境外电商的合作关系,建议积极研究与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接方式,如由口岸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数据交换平台,经电子商务企业授权直接从境外交易平台下载电子订单等数据,通过利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并向口岸监管部门传输,实现分类通关,便利通关,解决出口电商结汇退税问题,支持国内电商企业“走出去”。同时允许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或者设立子公司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活动。
五、完善跨境通关监管流程设计
结合当前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和海关现有行邮监管的实际条件,作者认为基本监管流程可以设计为:跨境电商(销售者)将产品向海关预先备案——跨境电商将境外商品仓储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并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行货物申报。货物申报时,可以进行同类项归并,报关采用分送集报模式——海关按正常流程审批,放行,定期进行一次核销——由于报关主体为电商,因此电商可凭报关单结汇,并申请退税——出口货物(包裹)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区直接交给具体负责承运的物流公司,清关后的货物(包裹)在指定监管区内交至具体负责承运的物流公司并出具收货证明。
作者简介:张亦淼(1986.08—)男。籍贯:江苏省江阴市。上海理工大学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海关监管 问题 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从交易额来看,截止2015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5.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4%。B2B交易额达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同比增长28.6%,占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的34.2%。同期,同海关监管息息相关的海外代购的数据为: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829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比增长8.2%。海外代购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电子商务总体速度。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主要优势来源于交易环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政府监管及物流支付环节的日益成熟,网络交易环境日趋完善与成熟;而境内外巨大的价差更是使海外代购独树一帜。
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日益兴盛,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给海关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一是工作量爆发式增长和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由于缺乏智能化通关系统支持,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物品比照个人邮递物品进口通关作业,基本采取手工作业、逐票审单模式,关员作业劳动强度高、执法风险大,远远不能适应呈爆炸式增长的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需求。以上海口岸为例,2012年行邮快件和邮政包裹达到1.5亿件以上,而通关和征税的关员仅为10人。因此,亟待建立以计算机为主要审核手段的通关作业模式,以缓解海关通关现场监管压力。二是信息化建设不同步。一方面,总署积极研发更新新的电子通关系统,引进各种先进监管设备,而海关监管业务没有跟上更新换代的速度,海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目前大部分行邮执法工作仍处于手工阶段,运行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不能对物品实行全程跟踪。而先进、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则会很好地改善这一问题,通过构建完善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是监管主要依靠人工手段,误差大。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行邮物品的监管重点环节是进境查验,在包裹、邮件的监管现场,由于海关业务量和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不匹配和监管手段单一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海关工作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內对邮包内的是自用进境物品还是代购货物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很难对这类物品实施有效监管。这个监管难点和漏洞为不少想要牟取暴利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税基和税源。
笔者认为,海关应该提升自身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流程,构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海关监管体系。
一、明确海关监管政策界定
把一切进出境货物纳入海关监管范畴,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扩大税基、公平税赋的基本内容。因此,海关应考虑将跨境电子商务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行管理,在政策上逐步统一税收尺度,这样既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实现正常的结汇与退税,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对跨境电商的跨部门规范管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海关已经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使用的监管模式。2014 年 2 月 10 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为“电子商务”。 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不包括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 同年 8 月 1 日,海关总署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为“保税电商”。该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推进通关流程创新
鉴于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在运输方式与交易方式上都存在特殊性,故按照海关总署第 10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的定期申报方式设计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通关等业务的全程电子化,后续补齐企业所需单证,即“分运集报”的方式。先予以清单申报,在不耽误跨境电商企业原有的物流时限的基础上进行实货监管,再以时间段、贸易国别、经营单位、商品编码、监管证件、金额等设定标准进行定期申报。尤其是在实际通关中要突出“三个一”——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减少通关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建设
由海关总署牵头开发统一版本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或者在统一框架要求下,由下属的直属海关根据各自管辖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独立开发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系统。在此基础上,实现海关通关管理平台与地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从而实现海关对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的监管执法自动化电子管理。该平台将在接入电商企业交易信息以及通关申报信息后,对企业的申报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加快与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接
境内电商企业主要依托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销售,据估算占比 80%左右。虽然境外电商在法律管辖上很难成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但为顺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全球化、一体化的要求,海关仍应当注意畅通与境外电商的合作关系,建议积极研究与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接方式,如由口岸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数据交换平台,经电子商务企业授权直接从境外交易平台下载电子订单等数据,通过利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并向口岸监管部门传输,实现分类通关,便利通关,解决出口电商结汇退税问题,支持国内电商企业“走出去”。同时允许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或者设立子公司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活动。
五、完善跨境通关监管流程设计
结合当前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和海关现有行邮监管的实际条件,作者认为基本监管流程可以设计为:跨境电商(销售者)将产品向海关预先备案——跨境电商将境外商品仓储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并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行货物申报。货物申报时,可以进行同类项归并,报关采用分送集报模式——海关按正常流程审批,放行,定期进行一次核销——由于报关主体为电商,因此电商可凭报关单结汇,并申请退税——出口货物(包裹)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区直接交给具体负责承运的物流公司,清关后的货物(包裹)在指定监管区内交至具体负责承运的物流公司并出具收货证明。
作者简介:张亦淼(1986.08—)男。籍贯:江苏省江阴市。上海理工大学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