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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按照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在会计核算时,按债券的面值,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