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模式的构建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A109381546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检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促成公开的最大化、方便民众、体现程序公正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结合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实际,探讨在“互联网+”时代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挑战,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新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检务公开;模式;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进行了部署,突出强调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拓展群众参与司法途径。检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促成公开的最大化、方便民众、体现程序公正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人民群众在依法行使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时,更迫切希望破除“司法神秘”。进入“互联网+”时代,如何“玩转”信息化手段,以公开促公正,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沟通渠道,实现阳光检察,“互联网+检务”新模式将是大势所趋。本文将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结合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实际,探讨在“互联网+”时代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挑战,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新机制。
  一、“互联网+检务公开”内涵与价值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下各行各业发展的新形态。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务公开在检察院依法履职过程中如同“传声筒”,对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舆论引导、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检务公开工作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新挑战。
  “互联网+检务”是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简称。官方对“互联网+”的定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那么何谓“互联网+检务”?个人理解,就是将传统的检务公开与互联网进行跨界融合,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革命,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创新和升级。具体来说,就是发挥网络媒体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在检务公开、检察服务中的优势,不断巩固和挖掘“鄂检网阵”功能,推动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法律咨询、诉讼指引、律师接待等方面的检务公开和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整体效能。
  二、“互联网+检务公开”带来的主要挑战
  1.对于公开程度的挑战
  在传统社会里,由于观念和技术水平所限,很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而在信息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信息,而且互联网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很有利的平台。网络媒介赋予了普通公民信息索取的能力和权利。民众已经不满足于检察机关在网络平台上用标语式、表格式的方式介绍检察院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立案标准、办案期限等事项;也不满意检察机关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局限于执法办案相关法律法规的粘贴。网民对检务公开活动,特别是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活动更加关注,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检务公开。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检务公开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主动的开展检务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决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将公开视为“洪水猛兽”,持排斥和抵制心理。同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勇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回应好这些不同诉求,就必须平衡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原则”之间的关系,这是信息社会发展给检务公开工作带来的不小挑战。
  2.网络舆论对检务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要求我们更加积极、稳妥地吸收和应对
  网络新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在短时间内就可集中反映网民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在很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对此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在作出决策之前,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作出决策之后,正确应对网络舆论,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对情绪性、宣泄性网络舆论要坦然面对,正确引导,对于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错误舆论也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防止其对检察业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冲击。
  3.复合型人才匮乏
  由于基层院检务公开工作大部分是由调研宣传部门负责,此部门人员配备少,干警素质比较单一。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以移动互联网加新媒体为主要形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对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越来越高,调研宣传部门干警仅擅长写作早已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三、“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模式构建建议
  1.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一是确保经费的足额保障。对于网站维护、网站认证、举报宣传周、公众开放日、宪法日、公开听证会等有关检务公开活动必需的开支要给予充足的保障;要确保承担检务公开工作职能的部门开通外网,并配备专门办公电脑。二是要建立复合型人才队伍。通过开展培训、搭建交流平台、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检察干警在摄影、网络制图配文、新闻传播、创意立意、法律、保密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升级,建立一支既懂得专门法律和专业技术,又懂得“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运用,还懂得顺应群众心理的媒介素养较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三是建立“互联网+”时代的大调研大宣传格局。在已形成的传统大调研大宣传格局的基础上,侧重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下功夫。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紧紧围绕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特点,引导干警改变传统的供稿思路,对文字进行“精加工”(配图、配乐、穿插人物对话等)。
  2.创建多样化的阳光检务模式
  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创建多样化的阳光检务模式。
  (1)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等,利用信息技术,改进检察机关原本较为单一的工作方式。将大屏幕查询台与电脑终端连接,把各业务科室办理完毕和正在办理之中的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案件输入电脑,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平台。案件当事人经过登记和审查之后,凡不涉密、不影响办案进程、不涉及他人隐私的案件,都可以在检察人员的帮助下,快速查询到案件进展情况,还可以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举报常识等有关规定。
  (2)利用信息技术及网络科技,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检察机关在信息化背景下,可以利用发达的计算机技术,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中心。案管的设立,不但能够提高与公安、法院等业务单位的往来工作效率,更可为案件当事人直接、便捷、通畅、公平地获得查询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3)利用互联网,创建微博、微信,探索检民联系的新方式。以便介绍检察职能,展示检察成果、宣传法制知识,回应热点涉检舆情,并通过微博展示检察官学习、个人爱好等业余生活情况。
  3.加强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加强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规范网络平台检务公开工作流程。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事务也比较多,因而检务公开工作要科学发展,首先要加强在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建立责任体系,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检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检务公开工作有序、协调运转。
  参考文献:
  [1]高一飞.检务公开的时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6).
  [2]高一飞,张绍松.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J].人民检察,2014(11).
  [3]王欢,余大伟.检务公开制度之检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
  注: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研究成果。
其他文献
摘 要:当前,对于弱者权利的保护的研究,已越来越受到关注,国际私法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法律适用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保护弱者权利的公平正义性。本文主要通过以我国弱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探索完善我国《法律适用法》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弱者权利保护;法律适用法  一、我国有关弱者权利保护的
摘要:“枫桥经验”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仍有不少启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认真学习,借鉴吸收“枫桥经验”精华元素,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机关;科学运用     “枫桥经验”是指浙江省诸暨市(注:当时为县)枫桥镇于1963年6月确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即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摘要: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该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不足,它没有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做出承担赔偿义务的明确规定。明确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立法,更好的保护婚姻无过错方权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赔偿制度;特征;性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离婚损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水污染保护未深入人心,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使得农民的水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护农民水环境权益,必须增强政府水环境保护法治观念,强化农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
四川文化产业社科普及基地始建于2012年5月,是由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批准成立,依托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建设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基地依托
摘 要:在美国近代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毒树之果“规则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规则,它主要涉及的内容是非法证据排除。目前我国对此方面仍然缺少清晰、明确的规定。本文以美国的“毒树之果”规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与法治文化,探讨并浅谈法官可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以及其程序性保障规则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毒树之果;自由裁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保障  一、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运用  “毒树之果”规则理论源于
实现四川省文化跨越的战略目标,整合文化资源重要的基础工作,本文以泸定的情况为例,提出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整合文化资源的紧迫性并对整合全省的文化资源提出了建议:首
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范围缩小,案源少且质量不高问题成为阻碍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办案的最为不利因素,使渎检工作遇到严峻挑战。侦查人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选择最佳的切人途径,而且对有些案件,要选取各个路径同时人手。注意加大对己有线索初查力度,有效利用好己有线索,提高成案率。  关键词:渎职犯罪;初查;方法;技巧  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查办渎
摘要: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航海技术的提高,其不合理之处便日益暴露。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货方利益,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有关延迟交付问题的纠纷。本文列举了国内主要立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海商法》中的延迟交付规定的缺陷,包括立法与法律适用两方面,最后提出对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定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承运人及时的送达
摘 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  1.网络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