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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越来越多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对社会实践活动感兴趣,并且想在相对宽松的职校就学业余时间,尝试着积极参与。为此,我国相关部门为规范学生的“打工”与社会雇佣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制定,对社会未来新生劳动力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本文就职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梳理总结,并提出了学生在此过程中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职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三方协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级技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职业院校蓬勃发展。在校学生对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认知较以往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他们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未来作为正式劳动者所需的社会及职场经验,与此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社会上巨大的用工市场也提供了这些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场所。
然而,学生作为势力单薄的一方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始终属于弱势群体。国家为了保护学生的利益,从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层面,对在校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给与了制度保障,具体的现行法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践状况,职校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况,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8〕12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该办法对于适用的学生有严格的范围限定,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才可以申请获批,由各个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就业岗位通常安排在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的辅助岗,工作地点在校内,在本校行政管理的框架内进行。负责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通常能结合国家的规定及本校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要求学生在课余进行适当的劳动,锻炼并提升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同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种情况,是出于职业院校课程设置的特别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践性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明确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指出: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这就涉及到实习的学生、職业院校及负责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三方的利益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实习达成教学目的,跟岗实习及顶岗实习必须由实习学生、该生所在职业学校以及所实习的单位签订三方协议。认识实习根据需要也可以参照三方协议执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的活动地点虽然已经不在校园,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受教育者,与教育的实施主体学校处于相对应的位置,因此校方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有义务起到督促实习单位维护学生合法利益的作用。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实践活动,脱离了相对安全的校园,学校除了要协助实习单位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食宿条件等实际保障外,还应更多地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要按照《管理规定》第35条的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抽样样本数据表明,每10万名实习学生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 78.65 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 4.69人,其中机械伤害、跌倒摔伤、交通事故是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三大主要类型,实习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实习学生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根据《劳动法》获得工伤救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责任保险的范围应该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三种情况是指职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假期广泛参与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自主地与社会中的雇佣方直接面对面,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社会性劳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学生面临的是真实的社会现状。现实中有阳光,也有黑暗。我们想要参加这种直接以个体形式进行社会实践的同学需要事先对社会有多方面的了解,避免因涉世不深而上当受骗。比较常见的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预缴押金或者扣押学生个人身份证件;先工作后付工资,之后只有“先”没有了“后”;高薪陷阱,引诱学生做“公关”等从事不正当职业以及临时苦工等等,不一而足。这就要求想到社会进行社会实践锻炼的职校学生需要谨慎审查招工信息来源,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信息的真假,认清对方资质,寻找可靠的中介或者雇佣单位,为排除隐患早做预防,顺利渡过社会实践期,同时也为未来的学习与就业提供动力与努力的方向。
总之,职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既能进行有效地促进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效融合,也能获得宝贵的社会实践经验,促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嘉敏.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法制博览,2017(18).
[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编.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2013 年度报告
[3]李彦.对“打工大学生”法律地位的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0(2)
作者简介:杜红梅,女,汉族,大学本科,讲师。
关键词:职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三方协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级技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职业院校蓬勃发展。在校学生对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认知较以往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他们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未来作为正式劳动者所需的社会及职场经验,与此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社会上巨大的用工市场也提供了这些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场所。
然而,学生作为势力单薄的一方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始终属于弱势群体。国家为了保护学生的利益,从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层面,对在校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给与了制度保障,具体的现行法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践状况,职校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况,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8〕12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该办法对于适用的学生有严格的范围限定,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才可以申请获批,由各个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就业岗位通常安排在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的辅助岗,工作地点在校内,在本校行政管理的框架内进行。负责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通常能结合国家的规定及本校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要求学生在课余进行适当的劳动,锻炼并提升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同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种情况,是出于职业院校课程设置的特别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践性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明确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指出: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这就涉及到实习的学生、職业院校及负责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三方的利益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实习达成教学目的,跟岗实习及顶岗实习必须由实习学生、该生所在职业学校以及所实习的单位签订三方协议。认识实习根据需要也可以参照三方协议执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的活动地点虽然已经不在校园,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受教育者,与教育的实施主体学校处于相对应的位置,因此校方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有义务起到督促实习单位维护学生合法利益的作用。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实践活动,脱离了相对安全的校园,学校除了要协助实习单位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食宿条件等实际保障外,还应更多地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要按照《管理规定》第35条的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抽样样本数据表明,每10万名实习学生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 78.65 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 4.69人,其中机械伤害、跌倒摔伤、交通事故是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三大主要类型,实习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实习学生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根据《劳动法》获得工伤救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责任保险的范围应该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三种情况是指职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假期广泛参与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自主地与社会中的雇佣方直接面对面,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社会性劳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学生面临的是真实的社会现状。现实中有阳光,也有黑暗。我们想要参加这种直接以个体形式进行社会实践的同学需要事先对社会有多方面的了解,避免因涉世不深而上当受骗。比较常见的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预缴押金或者扣押学生个人身份证件;先工作后付工资,之后只有“先”没有了“后”;高薪陷阱,引诱学生做“公关”等从事不正当职业以及临时苦工等等,不一而足。这就要求想到社会进行社会实践锻炼的职校学生需要谨慎审查招工信息来源,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信息的真假,认清对方资质,寻找可靠的中介或者雇佣单位,为排除隐患早做预防,顺利渡过社会实践期,同时也为未来的学习与就业提供动力与努力的方向。
总之,职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既能进行有效地促进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效融合,也能获得宝贵的社会实践经验,促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嘉敏.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法制博览,2017(18).
[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编.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2013 年度报告
[3]李彦.对“打工大学生”法律地位的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0(2)
作者简介:杜红梅,女,汉族,大学本科,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