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纳,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历史淵源、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存在的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内含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以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该把他看做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二是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出发,规定了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的条款,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上还有一定的缺憾,比如没有规定沉默权,但从总体上讲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已在立法上已经有了一些体现。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法院统一行使。②确认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③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1.不足
我国由于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存在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总是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即实质上的有罪推定。从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任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司法的基本要求大相径庭。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而被追诉方没有也无须证明自己有罪或者说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与义务,法律不应强迫其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其第93条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沉默,而是在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由此可以得知,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一种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要承担责任。
2.如何完善
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者认罪”这一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我国在正式加入该公约时未对该条款声明保留。可以认为我国政府实际上承认了这一条款所载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现行刑诉法却未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这一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进行供述,并且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展开侦查工作,则将会犯一个逻辑性的错误。侦查机关可能会过分注重口供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为了获取口供而采取一些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与方式。两者相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表述,该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权主体。但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人民法院的定罪权却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影响,例如后者可以在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决定不立案或不起诉。因此我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法院的定罪权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根菊.“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探讨”.《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内含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以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该把他看做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二是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出发,规定了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的条款,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上还有一定的缺憾,比如没有规定沉默权,但从总体上讲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已在立法上已经有了一些体现。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法院统一行使。②确认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③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1.不足
我国由于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存在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总是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即实质上的有罪推定。从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任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司法的基本要求大相径庭。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而被追诉方没有也无须证明自己有罪或者说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与义务,法律不应强迫其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其第93条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沉默,而是在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由此可以得知,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一种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要承担责任。
2.如何完善
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者认罪”这一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我国在正式加入该公约时未对该条款声明保留。可以认为我国政府实际上承认了这一条款所载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现行刑诉法却未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这一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进行供述,并且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展开侦查工作,则将会犯一个逻辑性的错误。侦查机关可能会过分注重口供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为了获取口供而采取一些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与方式。两者相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表述,该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权主体。但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人民法院的定罪权却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影响,例如后者可以在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决定不立案或不起诉。因此我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法院的定罪权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根菊.“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探讨”.《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