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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对无因管理制度作出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第980条为新增条款,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7条第1款颇为相似,通说认为其调整“不适法无因管理”。但该条文文义表述并不明确,何为“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具体范围、“不真正无因管理”是否归其调整、“享有”如何理解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与理论释义并不一致,适法较为混乱,多有误解,常与其他制度混同,且并未彰显其应有的独立价值。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立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于矫正立法意旨与司法观念矛盾偏差、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目的,应适当拓宽其适用界限,将侵害财产权益的获益返还纳入该制度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