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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立体结构”、英美的“双层次平衡结构”还有我国的“平面耦合式结构”是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实体领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最终要为程序领域正确认定犯罪服务,因此这些模式的优劣就可以通过其司法适用效果反观。本文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认定犯罪的流程用一个圆锥结构来反映,并对我国、德日和英美国家所形成的三个不同的圆锥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英美国家的圆锥结构最合理。因为实体上,它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引入了纠偏形式化法律的实质评价标准;程序上,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有效运行的陪审团制度保障了这种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