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原则及其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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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生产过程与消费领域的紧密联系性以及规制消费领域本身便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如何对消费领域加以规定是循环经济立法必须研究的课题。立法需要审慎的考虑与科学的制度安排,本文探讨了消费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必须遵循的四个原则,并根据各个原则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立法原则;制度设计
  
  Principles and Systems Design of 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 on Consumption Sphere
  Hu Yuan Yi Lei
  【Abstract】Production process and consumption sphere are close related and regulating consumption sphere is essential to realize circular economy. Therefore,legislation on circular economy must probe how to legislate on consumption sphere. Legislation demands prudent consideration and scientific system design. This paper discussed four principles which must be followed during 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 on consumption sphere,and advanced corresponding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respective principles.
  【Key words】Consumption sphere;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legislation principle;system design
  【中图分类号】G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50X(2007)12-0004-05
  
  生产与消费是经济系统运动中的两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基本力量。从经济体系的整体看,由生产环节构成的生产系统在经济增长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生产决定着消费,消费又反作用于生产。因此,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中,需要对生产环节大力实施循环经济措施。但同时,消费领域也不容忽视,社会产品最终要进入消费领域,完成消费过程,并产生废弃物。此外,考虑到管理成本的问题,对某些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或能耗过多的产品需要在消费领域进行控制。①只有将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通盘考虑,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考虑,才能实现真正的循环。
  因此,为促进循环经济进行立法,不仅要考虑在生产环节如何规制以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资源的再使用,还需要斟酌如何在消费领域进行制度设计,以保证资源的充分循环利用。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纯从生产领域进行污染控制和资源回收利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消费领域推进循环经济。如德国作为循环经济的立法大国之一,制订了一系列与在消费领域推进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包括1972年的《废弃物管理法》、1986年的《废弃物限制及处理法》、1991年的《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以及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日本也形成了一整套以建设循环社会为基本理念的法律体系,除了各部循环经济立法中都有调整消费领域的相关内容外,2001年实施的《绿色采购法》是典型的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该法规定政府等单位负有优先购入环保型产品的义务。
  
  1 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原则探讨
  
  我国正处在发展模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制定循环经济法以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实现,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其中对消费领域的规定,是循环经济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合理和完善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立法预设的目的。而立法的原则是法律的基准和灵魂,只有确定了法律原则,才能根据原则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此首先讨论在消费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法因其特有的强制性和稳定性而成为确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最强有力的社会调控手段,立法程序往往都是源于某些利益迫切需要得到保障而被启动,任何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的都是利益的角力与平衡。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消费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同样首先是一个对相关利益进行衡平与排序的过程。就目前我国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的需要来看,当然是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社会整体利益为第一要位,这就决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等个体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也要控制消费者、生产者等个体承担责任的限度,即要兼顾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立基于此,并根据消费领域的特性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可以确立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立法的以下原则:
  1.1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这条古老的原则在消费领域就是要求废物的产生者以及废物回收利用的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个体需要承担责任,②另一方面其责任又有限度,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原则具体可以体现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责任制度以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③
  1.2 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制为辅原则。在消费领域,直接管制手段过多是对个体利益的过度的侵犯,且基于消费者分散和众多的特点,也不适于用直接管制手段进行调控,因此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应更多的采取间接调控的方式。此原则可以表现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较多的经济刺激等间接手段,如收费、税收、财政制度以及环境标志制度,还有鼓励建立多元化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等。
  1.3 公众参与原则。在消费领域,公众参与原则极为重要,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及社会团体的力量,让每个消费者充分认识到循环社会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的目的。此原则具体表现为宣传教育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鼓励公众和民间组织的自愿行动,并为之提供政策支持等。
  1.4 可持续消费原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禁止消费,而是排斥环境不友好消费、奢侈消费和过度消费,必须向公众传达正确的消费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适度消费的理念。此原则要求确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等制度。
  
  2 体现责任原则的制度
  
  2.1 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责任制度:在将制定的循环经济法中,应当详细规定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并将激励政策和制度措施的提出与上述责任与义务的规定衔接起来:
  2.1.1 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并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实施;另一个是政府自身在循环经济中的参与,包括绿色采购等,同时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以及提供必要的信息,鼓励企业、公众消费绿色产品。
  各级政府还应定期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将循环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资源、能源的利用、环境状况以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弃置情况。通过规划建立起循环经济法与具体政策措施之间的桥梁,推动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
  2.1.2 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责任: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责任也应得到明确规定。包括从设计、技术、管理、经济、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各个角度推动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要为社会提供产品的环境信息,使消费者能有效地判断产品的环境友好属性。
  2.1.3 公众的责任:公众是推动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应提出:公众有责任遵循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通过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废弃物的分类和回收等,抑制废弃物的产生。
  2.2 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而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包括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它不仅有利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而且可激励生产者减少原材料特别是有害物质的使用,使用更多的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该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这里的生产者是广义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商、进口者和销售商。
  在企业层面,废物主要体现为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剩余量;在社会层面,废物更多体现为“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化”。由于产品,尤其是日常生活消费品,分散在广大消费者手中,单个消费者的“产品废物化”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不应成为成本承担主体;但整个社会消费者的“产品废物化”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大的影响,这就使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难以确定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通常而言,对于生产者,已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使用生态环境的费用,也不应成为成本承担主体。但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所带来的环境质量改善,却使社会每个成员受益。因此,在确定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成本承担主体时,可采取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相结合或分离的责任体系,即将生产者行为责任由生产领域扩充到消费领域,由其承担回收利用废旧产品的义务。而承担责任的费用,即经济责任可由全社会来支付,或由生产者来支付。[1]
  生产者责任延伸有三个方面,即经济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或部分环境成本,如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具体的责任(生产者直接参与废弃产品的管理,负责产品回收以及限期淘汰有毒有害危险材料的使用等)、信息责任(生产者应当提供关于产品环境性能的信息,以及该产品如何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再利用或再生等信息)。
  针对上面三个方面的责任延伸,在立法上都可以制订一些制度和手段来予以推动。这些手段可以是自愿方式(如企业自愿回收产品计划)、强制方式(如强制性产品标志、强制回收、禁止使用某些材料等),也可以是经济手段(如产品费、生态税、预付处置费、抵押金返还等)。
  
  3 体现间接调控为主原则的制度
  
  3.1 环境(循环经济)标志和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对消费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绿色采购,可以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予以考虑。如德国将燃油和燃煤气的加热器引入环境标志后,在两年时间里,具有绿色标志的加热器就占领了加热器市场60%以上的份额。[2]
  制订相关标准(如产品标准)可以促进环保产品对其他产品的替代,也是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的手段,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收费制度:通过合理的收费政策,可以大大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在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如日本规定了4种废旧家电的再商品化费用,每台电冰箱平均4600日元,每台室内空调器3500日元。每台洗衣机2400日元。[3]
  此外,垃圾收费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政策措施,一个最直接的刺激措施是根据所倒垃圾数量对人们进行收费。美国的环境保护机构对若干个城市进行了分析,表明大多数城市征收固定的费用。一项研究表明,如果每袋32加仑的垃圾收1.5美元的费用,将使城市垃圾数量减少18%。美国的一些州和几个欧洲国家对饮料瓶罐采用了垃圾处理预交制,美国总审计局的一项研究表明,此法可以使废弃物在重量上减少10%~20%,在体积上减少40%~60%。预交金一部分用于废弃物回收处理,另一部分用于回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4]
  在我国,应当制订有效的政策,推动垃圾收费和与废旧产品收集、再商品化和循环利用相关的收费。
  在制订收费制度时,要考虑不同阶层收入的差距,可以确定一定的收费门槛或累进费制,使得低收入阶层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3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对于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同样非常重要。在国外,有很多类似的利用税收的方法。其中的一种税收手段是消费税。消费税广义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按其是否直接课税于消费者划分,有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直接向消费者课征,后者为纳税人可通过提高售价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的。可以通过对非环保产品征收高的消费税,以鼓励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
  另外一种在国外比较多的措施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例如,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征收,也在法国和英国实行。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垃圾处理价格趋于上涨,因而可以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等显示出吸引力。[5]
  类似于收费制度,在制订税收制度,特别是针对个人的税收制度时,要考虑确定一定的税收门槛或累进税制,使得低收入阶层不致受到较大的影响。
  3.4 财政政策:财政的直接分配和间接分配都会影响消费。消费可以分为社会消费与个人消费两个部分。无论是社会消费还是个人消费,都要受财政的直接分配和财政与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共同作用的间接分配的制约。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政府的财政能力不断增强,这给采取财政手段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调节创造了条件。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的实施要从几个角度来考虑:①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比如对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立的财政支持、对示范工程和技术进步的支持、对宣传教育的支持等;②对低收入阶层和地区进行适当补偿,以减少他们因开展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所支付的成本;③要建立区域性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机制,促进中西部落后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4 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④
  
  4.1 鼓励公众和民间组织的自愿行动: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和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①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包括引导市民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尽可能减少生活垃圾,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等;②增进反复利用意识,即鼓励市民和单位对购买的商品尽量延长其使用周期,对生活耐用品如衣服、家电、家具等自己不用了可以送给别人使用或者转卖,不要随意丢弃。
  循环经济法中应有鼓励公众和民间组织进行自愿性废弃物回收、转让、交换以及循环利用行动,并提供有效的信息、政策和制度支持。
  4.2 鼓励多元化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立:发展循环经济无疑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在美国,广泛设立有社区收集中心、回购中心、路边回收桶和有偿回收点,为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
  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起到政府公共组织和企业盈利性组织所没有的作用。以德国为例,DSD是德国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其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政府除对它规定回收利用任务指标以及对它进行法律监控外,其他方面均按市场机制进行。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收运者对他们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送至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用的包装废弃物则送返制造商。[7]
  在我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政策、标准、市场准入等机制。由于废弃物回收利用是相当分散性的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显得十分重要。制订循环经济法时,可以考虑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性中介组织的建立予以支持。
  4.3 信息公示制度:应当规定政府和企业定期对公众公示循环经济信息,尤其是产品的环境友好性信息、废弃物再生利用信息以及是否可以安全处置的信息。政府应加强信息公示渠道的建设,并通过激励政策和制度的建设,鼓励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4.4 宣传教育制度:在法律中规定,将包括循环经济等理念在内的环境、资源和能源概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在循环经济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5 体现可持续消费原则的制度
  
  5.1 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是重要的循环经济理念,它是一种适度消费、节俭型消费、健康消费、安全消费和无污染消费。绿色消费在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
  绿色消费也可以理解成以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该制度鼓励使用环保产品、耐用产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费产品,而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限制。推动绿色消费的关键是信息传播,包括产品环境信息、环境健康信息等,它同样需要产品认证和标志的支持。
  5.2 绿色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因其数量十分巨大,因而不但本身意义重大,而且对其他消费者乃至生产者都会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的绿色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绿色采购的内容,因此在循环经济法中纳入绿色采购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就制定绿色采购制度而言,首先要对绿色产品进行定义,绿色产品从广义上应包括产品和劳务。包括有利于减轻环境负荷的原材料、产品,以及使用有助于减轻环境负荷的劳务。要从资源、能源和环境角度规定绿色采购的目的和基本要求。明确绿色采购不仅限于政府采购,而是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采购行为都应具有约束力。政府应提出绿色产品的判断标准,提供有助于需求转向环境产品的准确信息。从事商品制造、进口或者销售,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应通过恰当的手段,向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提供该商品或劳务的环境负荷及相关的信息。企业采购也应当成为绿色采购制度的重要部分,虽然很难强制企业消费绿色产品,但如果能对企业采购绿色产品予以一定的激励性支持,比如,企业采购有特定标识的绿色产品,可实行减免税、财政补贴等,将有重要的意义。另外,绿色采购可以通过产品认证、产品标识,并结合一些激励政策来实施。
  循环经济包括了生产、消费及废弃物处置和循环利用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对消费领域进行规制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而循环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现有赖于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这就要求消费领域的立法必须和生产环节及其他环节的立法相配套,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促进循环经济的早日实现。注释
  ①比如,某种产品只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消费时不产生污染,但在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的行政成本高,比如监测和监督很难,则可以在消费领域通过产品收税来控制。
  ②这里的个体,作宽泛意义的理解,并不一定指个人,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公众都可视之为“个体”。
  ③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责任制度同时也是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之所以将这一制度归为此处,是因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所承担的责任不完全是一种受到鼓励的自愿性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同样是资源的消耗者和废物的制造者,也是循环经济的受益者,故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④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责任制度当然也是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因为前文已经阐述过这一制度,故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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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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