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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素质教育提倡对学生的尊重、理解和民主、宽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罚,完整的教育是离不开惩罚的。合理正确的使用惩罚教育,需要我们结合学生实际,寻找适合的惩罚教育手段,并分析惩罚教育中注意的问题,依据教育教学理论,来提高惩罚教育的正面效果。
关键词:中小学 惩罚教育 手段
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当前,对惩罚问题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种是误解惩罚的教育性,忽视惩罚的前提条件——“合理”,而滥用惩罚。另一种现象是否定惩罚的教育性,片面强调教育中的“愉快性”,将尊重和信任以及正面教育与严格要求相对立。我们要寻求惩罚教育的最佳方式和方法,来提高惩罚的教育性。
一、惩罚教育手段的探索
惩罚,不应该是冷冰冰的、硬梆梆的纯制度式的,而应该是充满人性关怀,让学生顺畅接受并对教师心怀感激的惩罚。这需要教师在惩罚方式上有所创新。
1.不伤自尊,愉快式惩罚方式
惩罚与保护学生自尊并不相违背,甚至是相辅相成的。如何做到惩罚与保护学生自尊并重?首先要明确任何形式的惩罚教育都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用语上不冷言讥讽,态度上不怒形于色,方式上不大动干戈,措施上不风刀霜剑。如果惩戒是以伤害学生自尊为基础的,那么在惩戒的过程中学生或表现得不服不忿,或表现得不以为然,即使顺利完成惩戒内容,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甚至会是学生产生对抗的心理。
愉快式惩戒方式是在保护学生自尊的前提下的一种有效的惩戒方式。在保证不削弱惩罚效果的前提下和确保疏通了抗拒心理的条件下,创设愉快的、人情味十足的惩罚氛围,让学生积极、主动、愉快地接受惩罚。我认为惩罚必须要罚学生力所能及的事情,最好是能发挥学生特长的事情,否则,学生在受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抵触情绪。
2.尊重意愿,自主惩罚方式
惩罚忌搞“一言堂”,不能由教师一人说了算,也不能搞“一刀切”,用同一种方式对待所有的学生。罚不罚,由惩罚标准来对照学生的行为,标准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怎么罚,在标准范围内,由班委会和教师提供多种惩罚方式供被惩罚对象选择。让犯错误的学生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意见是民主的、正义的、“众怒难犯”的,拒绝改错就会被孤立,从而摆脱侥幸心理;又让学生在一个选择范围内自主挑选了惩罚方式,至少从学生内心深处将对惩罚的抵触情绪降到最低,心甘情愿接受惩罚,改正错误。
3.积累闪光点,补过式惩罚方式
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闪光点是必然的、经常性的,而过错的产生是偶然的、突发式的。我们普遍的做法是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时加以表扬,但在学生犯错误时并不和他的闪光点相联系。我认为,学生平时表现的闪光点和他偶尔表现的过失应该整体地加以看待,将学生的闪光点积累起来,在学生有过失的时候,用闪光点积累的“功”补上“过”,而免去学生应该受到的惩罚,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首先,从培养学生闪光点方面来说,学生在一开始就知道了自己的好的行为对今后可能发生的过错有“补过”作用,他会在学习、生活中更刻意地注重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闪光”的要求,有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其次,虽然学生的“过”可以通过“功”来补,但在补过的过程中他会更加认识到“功”的重要性。于是,由于对“功”的珍惜,必然地会在日常中更注意不让自己的过失轻易产生。形成良性循环。
二、实施惩罚教育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俗话说的好,“树不修剪不成形,人不管教不成才”。因此,学生犯了错误,该惩罚就惩罚,
决不姑息养奸、迁就。但我们需要注意,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忌罚不得法,罚而无度。
1.在运用惩罚教育前,必须明确惩罚教育的基本目的性原则
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任何形式的尘肺法都应该注入丰富的教育内容,罚教结合,寓教于罚。惩罚教育也不同于社会管理中强制性的惩治处罚,而是为了刺激学生的情感,使之惊醒、反思、认识、悔恨,在“消极体验”中检讨自己的言行,树立正确的是非标准,从而使犯错误的学生得到教育转化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遵循惩罚教育的目的性原则要注意三点:一是从根本上明确乘法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教育的目的,要防止出现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二是惩罚的力度,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心理和生理特征,正确把握学生的接受程度和耐挫能力,防止因惩罚过重而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三是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条例,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现象。
2.在惩罚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象性原则
惩罚教育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以及学生不符合的思想、言行,而绝对不应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学生个体。要把惩罚仅限定于学生过错,就事论事。不要“以点带面”,全面否定学生身上的“闪光点”,那样只能加剧学生的对抗心理,抗拒惩罚教育,使惩罚教育的教育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3.在惩罚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标准性原则
惩罚不能随心所欲,不能因教师的情绪变化而任意惩罚,而必须以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必须与班规相符。学生犯了哪类错误接受哪种惩罚,如何实施惩罚——惩罚的时间、地点、执行的人员等方面都应该规定清楚。而规则的制订与实施又必须通过班级的民主讨论确定,这样的惩罚不致陷入教师个人情绪化体罚泥潭中,才能真正表达出包括教师在内的集体意愿,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
4.惩罚过后,要注意对学生状况的了解
惩罚无论如何都会给学生造成较深刻的刺激(哪怕是短暂的)。所以惩罚结束而教育并没有结束,惩罚的“善后”处理便显得格外重要。首先,教师要在惩罚执行后必须了解学生对惩罚的接受程度,以及惩罚在学生身上所体现的教育效果,以便正确选择下一不的教育方式。其次,教师要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犯错误的学生,不让学生有失落感,并教育集体中的其他人去亲近他,不歧视,不疏远,不使其产生孤独感。
参考文献:
[1]章志光,《小学教育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中小学 惩罚教育 手段
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当前,对惩罚问题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种是误解惩罚的教育性,忽视惩罚的前提条件——“合理”,而滥用惩罚。另一种现象是否定惩罚的教育性,片面强调教育中的“愉快性”,将尊重和信任以及正面教育与严格要求相对立。我们要寻求惩罚教育的最佳方式和方法,来提高惩罚的教育性。
一、惩罚教育手段的探索
惩罚,不应该是冷冰冰的、硬梆梆的纯制度式的,而应该是充满人性关怀,让学生顺畅接受并对教师心怀感激的惩罚。这需要教师在惩罚方式上有所创新。
1.不伤自尊,愉快式惩罚方式
惩罚与保护学生自尊并不相违背,甚至是相辅相成的。如何做到惩罚与保护学生自尊并重?首先要明确任何形式的惩罚教育都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用语上不冷言讥讽,态度上不怒形于色,方式上不大动干戈,措施上不风刀霜剑。如果惩戒是以伤害学生自尊为基础的,那么在惩戒的过程中学生或表现得不服不忿,或表现得不以为然,即使顺利完成惩戒内容,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甚至会是学生产生对抗的心理。
愉快式惩戒方式是在保护学生自尊的前提下的一种有效的惩戒方式。在保证不削弱惩罚效果的前提下和确保疏通了抗拒心理的条件下,创设愉快的、人情味十足的惩罚氛围,让学生积极、主动、愉快地接受惩罚。我认为惩罚必须要罚学生力所能及的事情,最好是能发挥学生特长的事情,否则,学生在受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抵触情绪。
2.尊重意愿,自主惩罚方式
惩罚忌搞“一言堂”,不能由教师一人说了算,也不能搞“一刀切”,用同一种方式对待所有的学生。罚不罚,由惩罚标准来对照学生的行为,标准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怎么罚,在标准范围内,由班委会和教师提供多种惩罚方式供被惩罚对象选择。让犯错误的学生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意见是民主的、正义的、“众怒难犯”的,拒绝改错就会被孤立,从而摆脱侥幸心理;又让学生在一个选择范围内自主挑选了惩罚方式,至少从学生内心深处将对惩罚的抵触情绪降到最低,心甘情愿接受惩罚,改正错误。
3.积累闪光点,补过式惩罚方式
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闪光点是必然的、经常性的,而过错的产生是偶然的、突发式的。我们普遍的做法是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时加以表扬,但在学生犯错误时并不和他的闪光点相联系。我认为,学生平时表现的闪光点和他偶尔表现的过失应该整体地加以看待,将学生的闪光点积累起来,在学生有过失的时候,用闪光点积累的“功”补上“过”,而免去学生应该受到的惩罚,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首先,从培养学生闪光点方面来说,学生在一开始就知道了自己的好的行为对今后可能发生的过错有“补过”作用,他会在学习、生活中更刻意地注重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闪光”的要求,有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其次,虽然学生的“过”可以通过“功”来补,但在补过的过程中他会更加认识到“功”的重要性。于是,由于对“功”的珍惜,必然地会在日常中更注意不让自己的过失轻易产生。形成良性循环。
二、实施惩罚教育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俗话说的好,“树不修剪不成形,人不管教不成才”。因此,学生犯了错误,该惩罚就惩罚,
决不姑息养奸、迁就。但我们需要注意,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忌罚不得法,罚而无度。
1.在运用惩罚教育前,必须明确惩罚教育的基本目的性原则
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任何形式的尘肺法都应该注入丰富的教育内容,罚教结合,寓教于罚。惩罚教育也不同于社会管理中强制性的惩治处罚,而是为了刺激学生的情感,使之惊醒、反思、认识、悔恨,在“消极体验”中检讨自己的言行,树立正确的是非标准,从而使犯错误的学生得到教育转化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遵循惩罚教育的目的性原则要注意三点:一是从根本上明确乘法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教育的目的,要防止出现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二是惩罚的力度,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心理和生理特征,正确把握学生的接受程度和耐挫能力,防止因惩罚过重而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三是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条例,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现象。
2.在惩罚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象性原则
惩罚教育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以及学生不符合的思想、言行,而绝对不应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学生个体。要把惩罚仅限定于学生过错,就事论事。不要“以点带面”,全面否定学生身上的“闪光点”,那样只能加剧学生的对抗心理,抗拒惩罚教育,使惩罚教育的教育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3.在惩罚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标准性原则
惩罚不能随心所欲,不能因教师的情绪变化而任意惩罚,而必须以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必须与班规相符。学生犯了哪类错误接受哪种惩罚,如何实施惩罚——惩罚的时间、地点、执行的人员等方面都应该规定清楚。而规则的制订与实施又必须通过班级的民主讨论确定,这样的惩罚不致陷入教师个人情绪化体罚泥潭中,才能真正表达出包括教师在内的集体意愿,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
4.惩罚过后,要注意对学生状况的了解
惩罚无论如何都会给学生造成较深刻的刺激(哪怕是短暂的)。所以惩罚结束而教育并没有结束,惩罚的“善后”处理便显得格外重要。首先,教师要在惩罚执行后必须了解学生对惩罚的接受程度,以及惩罚在学生身上所体现的教育效果,以便正确选择下一不的教育方式。其次,教师要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犯错误的学生,不让学生有失落感,并教育集体中的其他人去亲近他,不歧视,不疏远,不使其产生孤独感。
参考文献:
[1]章志光,《小学教育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