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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11月1日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价格举报的范围、形式、工作原则、受理机关、分工管辖,以及工作程序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