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eng0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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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模糊,明确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对于诊疗行为中的其他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做出调整使得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更加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主体;立法缺陷;完善
  
  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
  1.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
  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完全不注意、注意发生转移和不充分注意。完全不注意和注意发生转移是意识层面的疏忽,即医务人员忘记了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是一种粗心大意的过失行为。不充分注意是意志层面的轻率,即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是一种掉以轻心的过失行为。在刑法上医疗事故犯罪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过失犯罪,因此它具有过失犯罪的特征。就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看,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可以被看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状态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认识到医疗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为没有充分履行结果预见义务,即虽然认识到医疗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这种认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没有引起本人足够的重视。同时,医疗事故犯罪也体现在对于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即医务人员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措施,以至于危害结果发生。
  2.违反注意义务之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预见的义务。根据过失犯罪的法定性原理,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的危害结果的规定,但是这种危害结果也不是绝对具体的,即不要求医务人员对其损害的具体类型、严重程度等内容有精确预见,因为这些远远超出了一般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于结果预见的义务,有观点认为应包括认识到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法可能性,反对者则主张这样会导致某些人借口对行为违法性无认识而逃避刑罚制裁。我认为,在医疗行业中,医务人员只要认识到其行为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也就意味着认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法可能性,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就具备了对其进行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在医疗事故罪中,对行为违法或违法可能性的认识是结果预见义务的当然内容,只不过其不需要医务人员专门去认识,而是附随在医务人员对法定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之中,从法律层面对之予以评价。
  3.违反注意义务之结果避免义务
  医务人员的结果避免义务是指在预见到医疗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基础上,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首先,医务人员主观上的结果避免义务指在行为之前认识到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实施医疗行为,如果实施,在行为之前如何排除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实施行为过程中如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实施之后如何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等义务。其次,仅有主观上的努力还不够,要实现对危害结果的避免,医务人员还必须履行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一方面,医务人员原则上应放弃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但这种放弃以不是必须实施该危险行为为条件。至于何种危险行为的实施不是必须的,应多方面考量。另一方面,医务人员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放弃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在实践中,由于医疗发展水平的限制,有些医疗风险是存在的,然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应做利益权衡,不能因医疗行为的风险性而放弃康复的希望。因此,医务人员在此过程中应做到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允许医疗行为的实施,但应在实施之前制定科学医疗方案,实施过程中保持高度谨慎,实施之后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缺陷与立法完善
  1.法定刑法定刑配置缺陷
  刑法条文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规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个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单一,即只规定了自由刑,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刑法效用的发挥。其次,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太低。从立法角度分析,立法者对于业务过失犯罪的惩罚力度是很强的,而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职业过失犯罪,而立法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显然量刑过低,这有碍于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统一,因此从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
  2.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有利于对于职业过失犯罪行为的惩处效果,使得刑法规定更加科学、完备。针对医疗事故罪立法上的缺陷,我认为应该增设罚金刑,加强经济制裁手段,从惩戒效果上,对于医疗事故犯罪的行为人只处以自由刑不足以达到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从经济利益上对于犯罪人进行惩处能够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从而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对于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从立法目的和刑法条文的协调统一上,增加刑罚幅度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惩戒效果。
  综上,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注意能力是衡量医务人员是否负责的标准,其中医疗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正确的认识医务人员的义务对于司法实践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对于相关的医疗人员的犯罪认定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考虑。此外,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存在法定刑配置上的缺陷,修改和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能够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惩戒与预防作用,使得刑法对该罪的调整更加科学可行。
  参考文献:
  [1]李希慧,宋久华.《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辨析》,载《法学专论》2012年第21期
  [2]刘雪梅,刘丁炳.《论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11月第19卷第6期
  [3]张羽.《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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