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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一个签名的背后就代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当前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当事人要求鉴定签名的真伪也越来越成为常见的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签名似乎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代签的现象非常普遍。此外,名章的使用不当,也给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带来许多困扰。本文介绍的这个案例,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一位上了年纪的老人被人代签,一起拆迁房屋的回迁权和遗产继承权诉讼混在一起,搅得老人身心疲惫,正常生活被打乱。在两年的诉讼期间,应分得的住房不能入住,养母子之间感情产生极大的裂痕。追究责任,开发商对待当事人签名采取的极不严肃的态度,是其根由。
谁的签名
某市的一片旧城区,紧挨着一条美丽的小河,属于极有开发价值的地界,因此众多开发商都在争取开发权。几年前,开发规划终于落实下来,一直住在破旧平房里的居民们也有望搬进新居了。
在闹闹哄哄的拆迁的人们中,这个小区里的一家人也是每天都在紧张筹划着。这家人姓张,共五口人:张大爷和老伴张大妈,还有儿子张三一家三口。他们在本小区共有5间私房,这些房子均在张大爷名下。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张大爷决定趁这个机会把全部房产的所有权都变更在儿子张三名下。爷儿俩背着张大妈到开发商那里,由张三签了《回购就地安置合同书》和《货币补偿协议书》。巧合的是,没过多久张大爷就去世了。等到老房子都拆了,新楼也快盖起来了,张大妈才知道自己一间房、一分钱都没落下。这下她可急了,因为论起来自己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张三并非老两口所生,她是张三的养母。将来张三能不能管自己还是个问题。没有房,没有钱,将来怎么办?
母子争讼
在和张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大妈找到了街道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她对值班人员再三声明:我没有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而且那天我根本就没有去开发商那里,这都是他们爷儿俩背着我干的。法律服务人员接受了张大妈的委托,将张三诉至法院。此时新房尚未入住,也未发放产权证。涉诉之房就此搁置。
张大妈在起诉书中指出,拆迁前在张大爷名下的5间私房系张大爷和张大妈的共同财产。
首先,张大爷处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全部房产中,有一半属于张大妈,张大爷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其次是张大爷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张大妈的签名系伪造,应属无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回购就地安置合同书》和《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要求确认开发公司拆迁评估报告确定的张大爷名下的房产的75%份额归自己。按法定继承,这些房产中有一半属于张大妈,另一半为张大爷所有,原告和被告张三应各继承属于张大爷的财产的一半。
庭审中,张三拿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对合同书上的签名,张大妈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张三的代理人又提出,诉争之房已经拆除,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标的,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但法院却并没有按张大妈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需要说明的是,张大妈的起诉书用词可能有不当之处,即将标的描述为房产,而不是拆迁房屋的财产权利。而在诉讼中,原房产确已不存在了,张大妈诉争标的应当是因拆迁房产所得到的回迁和补偿权利。庭审中,代理人及时解释了标的的描述,但没有引起法官的注意。
不得已,张大妈只得状告开发商。原诉讼中止。
在状告开发商的这起案例中,签名成为一审的关键证据。由于签名系伪造,法院认定张家父子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小区进行拆迁。拆迁对象应当为产权人或房屋的承租人。张大爷虽然系诉争之房的登记产权人,但该房应属于张大爷和张大妈夫妻共同财产。现经对购房人就变更申请表上家庭主要人员意见栏内“张大妈”签名鉴定,其并不是张大妈所留,故可以认定张大爷未经张大妈同意,即将房屋由张三购买。现张大妈对合同不予认可,故被告所签订的《回购就地安置合同》及《货币补偿协议》均属无效。
案子又回到张大妈对张三的诉讼,法院裁决张家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也就是说,房屋拆迁所得权利的75%归张大妈,25%归张三所有。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被驳回。
法定手续不容忽视
本案终结之后,张大妈并没有感到轻松,因为在判决之外,也说不上谁输谁赢。拆迁后的住房是有了,但和养子的关系呢?当然,局外人可能会提出多种修补亲情的办法,但身处其中,想法可能就会不同。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修补亲情是很困难的。面对将来日渐衰老的日子,等待张大妈的可能还有更多的变数。而如果不是这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张大爷应当如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才更合其原意。按照我国法律,张大爷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他和张大妈的共同财产中的50%。如果张大爷原意是想把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给张三,那他通过合法的手续,将房产的50%转到张三名下,就没有问题了。而由于张大爷非法处理了他人的财产,反而使他的想法得不到实现,并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本案代理人对笔者强调,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张大爷,他可能对法律的了解十分有限。而开发商天天都在和拆迁户和各种单位打交道,天天都在处理合同、协议,怎么就对签名如此不严肃?本案中,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在明知道当事人相关手续不合法时,仍与其签订协议,其结果是被告上法庭。而这种将矛盾后置的行为,对被拆迁人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损失,至少是使他们一家人两年没有房子住,是支付大笔的诉讼费用,是整天劳神费心关注自己的案子,并且可能要因此生病住院甚至等不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损失是无法计算的。
(摘自《国际商报》2006.8.28)
谁的签名
某市的一片旧城区,紧挨着一条美丽的小河,属于极有开发价值的地界,因此众多开发商都在争取开发权。几年前,开发规划终于落实下来,一直住在破旧平房里的居民们也有望搬进新居了。
在闹闹哄哄的拆迁的人们中,这个小区里的一家人也是每天都在紧张筹划着。这家人姓张,共五口人:张大爷和老伴张大妈,还有儿子张三一家三口。他们在本小区共有5间私房,这些房子均在张大爷名下。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张大爷决定趁这个机会把全部房产的所有权都变更在儿子张三名下。爷儿俩背着张大妈到开发商那里,由张三签了《回购就地安置合同书》和《货币补偿协议书》。巧合的是,没过多久张大爷就去世了。等到老房子都拆了,新楼也快盖起来了,张大妈才知道自己一间房、一分钱都没落下。这下她可急了,因为论起来自己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张三并非老两口所生,她是张三的养母。将来张三能不能管自己还是个问题。没有房,没有钱,将来怎么办?
母子争讼
在和张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大妈找到了街道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她对值班人员再三声明:我没有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而且那天我根本就没有去开发商那里,这都是他们爷儿俩背着我干的。法律服务人员接受了张大妈的委托,将张三诉至法院。此时新房尚未入住,也未发放产权证。涉诉之房就此搁置。
张大妈在起诉书中指出,拆迁前在张大爷名下的5间私房系张大爷和张大妈的共同财产。
首先,张大爷处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全部房产中,有一半属于张大妈,张大爷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其次是张大爷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张大妈的签名系伪造,应属无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回购就地安置合同书》和《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要求确认开发公司拆迁评估报告确定的张大爷名下的房产的75%份额归自己。按法定继承,这些房产中有一半属于张大妈,另一半为张大爷所有,原告和被告张三应各继承属于张大爷的财产的一半。
庭审中,张三拿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对合同书上的签名,张大妈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张三的代理人又提出,诉争之房已经拆除,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标的,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但法院却并没有按张大妈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需要说明的是,张大妈的起诉书用词可能有不当之处,即将标的描述为房产,而不是拆迁房屋的财产权利。而在诉讼中,原房产确已不存在了,张大妈诉争标的应当是因拆迁房产所得到的回迁和补偿权利。庭审中,代理人及时解释了标的的描述,但没有引起法官的注意。
不得已,张大妈只得状告开发商。原诉讼中止。
在状告开发商的这起案例中,签名成为一审的关键证据。由于签名系伪造,法院认定张家父子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小区进行拆迁。拆迁对象应当为产权人或房屋的承租人。张大爷虽然系诉争之房的登记产权人,但该房应属于张大爷和张大妈夫妻共同财产。现经对购房人就变更申请表上家庭主要人员意见栏内“张大妈”签名鉴定,其并不是张大妈所留,故可以认定张大爷未经张大妈同意,即将房屋由张三购买。现张大妈对合同不予认可,故被告所签订的《回购就地安置合同》及《货币补偿协议》均属无效。
案子又回到张大妈对张三的诉讼,法院裁决张家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也就是说,房屋拆迁所得权利的75%归张大妈,25%归张三所有。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被驳回。
法定手续不容忽视
本案终结之后,张大妈并没有感到轻松,因为在判决之外,也说不上谁输谁赢。拆迁后的住房是有了,但和养子的关系呢?当然,局外人可能会提出多种修补亲情的办法,但身处其中,想法可能就会不同。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修补亲情是很困难的。面对将来日渐衰老的日子,等待张大妈的可能还有更多的变数。而如果不是这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张大爷应当如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才更合其原意。按照我国法律,张大爷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他和张大妈的共同财产中的50%。如果张大爷原意是想把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给张三,那他通过合法的手续,将房产的50%转到张三名下,就没有问题了。而由于张大爷非法处理了他人的财产,反而使他的想法得不到实现,并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本案代理人对笔者强调,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张大爷,他可能对法律的了解十分有限。而开发商天天都在和拆迁户和各种单位打交道,天天都在处理合同、协议,怎么就对签名如此不严肃?本案中,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在明知道当事人相关手续不合法时,仍与其签订协议,其结果是被告上法庭。而这种将矛盾后置的行为,对被拆迁人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损失,至少是使他们一家人两年没有房子住,是支付大笔的诉讼费用,是整天劳神费心关注自己的案子,并且可能要因此生病住院甚至等不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损失是无法计算的。
(摘自《国际商报》2006.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