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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发现程序”的由来、含义及其利弊,剖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设立发现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就如何设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现程序提出了一些见解。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可以直接采用“证据交换程序”、“确立争点程序”等提法,是否进入上述程序,采用当事人申请和法官依职权决定两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交换证据;法官也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同时必须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原则上当事人应在庭审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