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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弥补了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缺位,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要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充满生机与活力,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显得尤为关键.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监督权限的界定、监督效力的强化和知悉权的保障等问题是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性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