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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成立仅四年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决意踏上国际化征程,先后试水印度、巴西、南非、美国等国际市场。然而,来自欧美实体性跨国公司和NPE(非专利实施实体)的专利讼案却如影随形,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或阻滞了小米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
小米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不禁让人联想起2003-2005年期间发生的思科诉华为专利侵权案、索尼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等系列讼案。不过,与十年前华为等国际化初期的专利竞争态势相比,以小米为代表的中国新一代创业型公司身处的专利竞争情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远非仅仅汲取华为等上一代中国本土企业的经验或教训,就能安然走出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
因此,深入剖析小米国际化面临的专利之困、困局之势及破局之策,对凭借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崛起的中国创业型公司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专利之困
爱立信诉小米专利侵权案
2014年7月22日,小米在印度首次启动网络销售,短短四个月,印度市场的小米智能手机销量就突破了100万部。这一发展势头引起了瑞典电信设备制造商爱立信的注意。12月5日,爱立信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小米侵犯其拥有的ARM(自适应多速率音频编码解码器)、EDGE(增强型数据速率,GSM演进技术)和3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中的8项标准必要专利。12月11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签发临时禁令,禁止小米在印度市场销售、推广、制造及进口涉嫌侵犯爱立信专利的相关产品,同时要求小米在印度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Flipkart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经过小米紧急交涉,12月16日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在满足每台设备预缴100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条件下,小米可继续在印度销售基于高通芯片的手机。2015年5月21日,该案开庭,但迄今未见判决。
为了应对爱立信提起的讼案及其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小米主动靠拢移动通信标准领域另一“专利大户”——高通。2015年12月3日,高通宣布与小米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承诺授予小米开发、制造和销售3G(WCDMA及CDMA2000)和4G(包括3模LTE-TDD、TD-SCDMA和GSM)完整设备的付费专利许可,小米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与高通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整改措施条款一致。
Blue Spike诉小米专利侵权案
Blue Spike位于美国德州泰勒市,在取证水印、信号提取、数据安全和软件水印等领域拥有近100项专利。2013年10月14日,Blue Spike以专利故意侵权为由,将小米诉至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泰勒分院。涉案专利为“Method for Stega-Cipher Protection of Computer Code”(专利号:US 5745569),一种采用数字水印保护计算机代码版权的方法,授权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发明人为Blue Spike的创始人Scott A. Moskowitz。Blue Spike在起诉书中称,小米未经许可,在红米、米1s、米2、米2a、米2s以及米3等手机产品中使用其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小米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
2015年11月19日,Blue Spike再次以专利故意侵权为由,将小米及在美国市场销售小米产品的海淘平台——深圳通拓科技(TOMTOP)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马歇尔分院。涉案专利为“Data Protection Method and Device”(专利号:US 8930719),一种采用整体方法对数字信息进行编码、解码并对数据予以保护的装置和方法,授权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发明人仍然是Scott A. Moskowitz。Blue Spike在起诉书中称,小米未经许可,在米4、米5、米Note Plus、红米1S、红米2和红米Note2等14个产品中使用其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小米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上述案件均未审结。
根据美国专利公司RPX官网提供的案件信息统计,Blue Spike是典型的NPE(非专利实施主体)。仅在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达到121件,涉案专利11件,华为、中兴通讯、小米、OPPO、谷歌、脸书、德州仪器、Adobe Systems、NEC、富士通、松下等公司均是其专利诉讼案的被告。另据美国电子前沿基金(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统计,该公司曾有过在两周内提起45件以上专利诉讼的记录。由此可见,Blue Spike的专利诉讼经验十分丰富,无论是产业领导者还是创业型公司,都是其专利讼案的“座上客”。Blue Spike的上述案件在美国众多NPE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
困局之势
仔细比对上述讼案和思科诉华为、索尼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可以看出小米等新一代中国创业型公司正在承受的专利竞争压力,无论是对手的组织特性和诉求,还是对手借以提起讼案的专利类型,都与十年前华为、比亚迪等中国本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时遭遇的专利打压具有显著差异。厘清这种差异的形成背景,把握全球专利竞争的态势,是破解小米等国际化初期专利困局的前提。
竞争空间:从海外到本土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专利竞争空间范围从海外法域波及到中国本土。
如果说在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企业的国际化初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弱化,那么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十五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内,中国为适应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而主动进行的特色化立法与执法努力,明显改善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标志性事件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和持续推进,《反垄断法》的出台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的大幅度修订。比如,在专利法中确立了“诉前临时措施”、“司法最终审查权”、“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按照专利许可费倍数增加侵权损害赔偿”、“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职权限定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严格强制许可条件”、“增加国际申请(PCT)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设立专门的、具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知识产权法院等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强化和提升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能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得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的专利竞争将不仅仅出现在海外法域和市场,而且可能在中国本土市场爆发。 竞争结构:从标准必要专利到非标准必要专利
由于企业核心业务的转型,使得专利竞争结构从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延伸到不断涌现的非标准必要专利。
如果说当年华为和中兴通讯的程控交换机、长虹和TCL的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等,主要是凭借其在主流产业技术轨道上,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模仿”建立起来的低成本制造能力,去占领本土市场和拓展国际市场。那么,小米等创业型公司藉以改变本土市场竞争格局,进而试图发展国际市场的利器,则是其在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路由器、智能机器人、飞行影像系统等全球新兴产业技术轨道上,拥有的独特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也就是说,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崛起的“本钱”,是利用智能终端等模块化集成基础,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持续开发设计和营销新的产品,在以自有品牌大幅拉低智能终端、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同时,增加消费者体验和社会福利。中国本土企业核心业务发展的代际差异,使得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化初期,不仅会直接触碰到全球新兴产业领域领先企业嵌入在技术标准中大量、尚且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还会面临不断涌现的非标准必要专利。也就是说,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商业竞争中,面对的专利结构将更加复杂、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竞争格局:从竞争者到竞争者、非竞争者并存
专利竞争格局更加多元,专利主体及其诉求从海外竞争者单纯的“赢得市场”,演化为海内外竞争者和非竞争者“赢得市场与萃取商业价值”。
如果说华为等企业国际化初期遭遇的专利竞争,主要来源于海外竞争对手的专利打压,目的是阻止中国企业进入其先占的国际市场,那么小米等创业型公司面对的专利主体,及其专利竞争目的就要复杂得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企业逐渐将专利视为战略性核心资源,专利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形式,而且成为企业谋求技术广泛商业价值的重要途径;专利讼争不仅是竞争者为争夺市场而“打压对手”的有力武器,而且是权利人深度萃取专利“商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专利权的实施逐渐远离发明设计人和原始权利人,专利投资、融资、托管、转让、许可等逐渐成为新型的独立商业形态。在这一背景下,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专利竞争对手,就不仅仅是有竞争关系的苹果、三星、爱立信、谷歌、思科、高通等外国实体性跨国公司,以及华为、中兴通讯、联想、TCL等中国本土发展起来的实体性跨国公司,而且包括与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NPE,如Blue Spike、InterDigital Inc.、Packet Intelligence LLC等。
事实上,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科技型、成长性、充足现金流和专注市场拓展等特性,已经使之成为NPE眼中的新晋“肥羊”。由此可见,国际化初期专利竞争主体和目的的“纯粹性”,现在看来也许是华为和中兴通讯当年的“幸运”;而专利主体及其诉求多元化可能带来的“腹背受敌”,可以视为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初期的“不幸”。
竞争周期:从十年一波到大幅缩短
由于技术集成和市场快变,导致专利积累时间紧缩,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国际化成败的专利能力发展周期将大幅缩短。
有关资料显示,以华为、中兴通讯、长虹、TCL等为代表的一代中国本土企业,伴随其国际化成败进程的专利积累和专利能力发展周期大约为十年。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国际化成败的专利能力和技术发展周期将会大幅缩短。
造成上述专利竞争周期缩短的原因有三: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集成性,使这一领域迅速崛起的企业容易被其他更富有创意的新进入者“创造性毁灭”,或者被已经拥有强大技术积累和雄厚资金实力的产业在位者“吞噬”;二是依靠互联网社群营销模式支撑的小米型创业公司,不仅很难摆脱本土市场甚至国际市场模仿者的赶超,而且容易因为早期某一时点、某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用户体验欠佳,遭遇“粉丝”用脚投票并快速蔓延,不得不黯然出局;三是依靠市场估值汇聚资本的发展模式,也容易使企业因专利诉讼等原因导致其国际化进程暂时受挫,出现市场估值大幅缩水而影响资本聚集,最终止步于企业发展的“冬天”。因此,小米型创业公司的成长周期被迫缩短,需要在更短的时间内积累起专利防御乃至进攻能力。
破局之策
正是由于专利竞争的空间扩展、结构复杂、诉求多元和周期紧缩,使得全球专利竞争态势呈现出更加的动态化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破除国际化初期专利困局的良策,就不是“以不变应万变”,而是“以多变应万变”。
策略1 差异化
分而治之,差异化应对专利主体的多元诉求。
常言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小米大可不必因专利讼案而乱了阵脚。讼案来时,自可交付不同法域的专业服务团队打理。作为一家有很强国际化意愿的创业型公司,面对专利主体及其诉求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小米需要采取的策略是分而治之,差异化应对专利主体的多元诉求。
谈判确定专利许可费。对于高通、爱立信等2G、3G、4G等产业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在上述专利主体区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情况下,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现实选择是,按照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与权利人谈判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同时,根据自身的技术开发和目标市场拓展需要,有选择地接受专利权人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甚至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
专利诉讼是为争取更合理和更有利专利许可费率的有效策略。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一味回避专利权人的正当诉求,也许能够暂时不予支付专利许可费,但是由此给公司带来的市场进入壁垒和商誉损失,最终可能得不偿失。印度市场曾一度达到公司手机出货量45%的深圳基伍公司,就是因为2011年诺基亚提起的专利讼案,从此无缘印度市场。 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对于Blue Spike、InterDigital Inc.等为获取不菲和解金或赔偿金的NPE提起的专利讼争,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只需在相应法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并据理力争,尽量避免因NPE的专利侵扰可能暂时影响国际化步伐而放弃诉讼努力。
诸多研究表明,NPE在推动专利市场发展方面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来自NPE的专利诉讼确实也增加了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小企业的成本,有时不得不减少研发投入、风险投资,甚至有些企业还因此倒闭。与NPE的专利讼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暂时阻滞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产品进入欧美成熟市场,但给企业商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甚微。例如,据RPX官网提供的案件信息统计,仅在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华为被诉类似案件达到152件,中兴通讯33件,联想28件。
运用商业智慧打出组合拳。对于像苹果、三星、思科、谷歌、华为、中兴通讯等海内外产业巨擘,他们既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上的直接竞争者,也是既有或新兴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其专利诉求特别需要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引起重视。一旦这样的企业发起专利攻击,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可能既无招架之功,也难有还手之力。毕竟,这样的企业发起的专利讼争将会呈现组合特征,包括地域上的“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组合”,诉求上的“赢得市场和萃取商业价值组合”,手段上的“专利诉讼和行政执法组合”。如何在商业竞争中与上述企业保持微妙的平衡,并在组织心理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做好专利讼争的准备,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初期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必修课。
策略2 多路径
内外兼修,多路径打造有价值的专利组合。
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一代企业国际化进程中承受的专利打击和竞争壁垒表明:知识产权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缺乏核心技术、技术能力和自有知识产权,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国际市场拓展的安全,最终也无法突破成本要素价格上升带来的发展制约。在积累了一定市场容量和现金流以后,小米等中国新一代创业型公司亟需克服组织浮躁,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组织文化,聚焦既有主导产品和相关新兴技术领域,内生外引,多渠道积累有价值的专利组合,实现技术能力和商业模式的平衡发展,保障企业整体运营的安全。具体可采用以下四条专利组合路径。
采取“压强”式研发投入,通过内部研发及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持续积累高价值的专利组合。与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同,小米选择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以社群电商为渠道、以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为载体的企业发展模式。如果小米不能通过内部研发及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在新兴技术不断涌现的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尽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积累高价值的核心专利,最终恐难摆脱“游击”和“山寨”的凋零厄运。
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社群文化,与“米粉”和合作伙伴开展开放式协同创新,快速积累外围专利和应用技术,同时增强与“米粉”和合作伙伴的粘性。“周掌柜”周宇曾在《小米的战略瓶颈》中,细致分析过小米的核心商业模型,即不同于华为、三星、苹果等企业的“社群电商+互联网平台战略+生态链投资”。“米粉”追逐的,不仅仅是小米高性价比的智能手机,还包含小米“为发烧而生”的情怀和“米粉”的参与存在感。小米需要做的,就是把这种独特的商业模式与新兴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进行对接,持续创造出与众不同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舍此,小米就可能落入“凡尘”,在商业“红海”中沉浮,甚至不知所终。
组合采用目标市场的业务收购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专利购买,寻求主流产业技术和新兴技术领域的双重专利集聚。业务收购是欧美跨国公司和中国上一代ICT企业获取目标市场既有专利的常用手法。此外,谷歌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专利集聚的做法也可资借鉴。2015年4月27日,谷歌对外宣布启动一项“专利收购推广计划”(Patent Purchase Promotion),从5月8日到5月22日,专利持有人可以在谷歌的试验性网络交易平台上推荐和介绍自己的专利,并且报出转让价格。谷歌对所有申报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告知持有人是否收购。
接受产业技术标准主导者的专利许可和后续开发的反向许可,寻求国际市场拓展的专利“外衣”。从小米目前选择的主导性产品和服务来看,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和路由器都是技术集成度很高而又不断发展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小米的产品和服务无论如何都绕不开产业“大鳄”先前和正在埋下的专利“地雷阵”。对于专利积累数量较少又亟需国际化的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来说,寻求产业技术标准主导者的专利许可,不失为快速进入海外目标市场的捷径。特别是,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步伐的加快,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已经可以通过与主流产业领导者进行许可谈判和制度设计,获得后续开发的有偿反向许可机会,从而将积累起来的相关专利嵌入到主流产业技术和商业竞争中。
策略3 全方位
合纵连横,全方位谋划新兴商业生态中的专利位势。
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国际化进程中突出专利封锁重围,保障公司整体运营的安全,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持续积累有价值专利组合和发展技术能力的同时,有必要突破传统的“零和博弈”商业思维,采取合纵连横策略,在产业价值网络中向上攀登,向下渗透,主动融入新兴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构建,全方位谋划非均衡产业发展格局中的专利位势。
借助互联网创新网络积累专利组合。以产业价值网络为纽带,联合一批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断涌现的创业企业,包括海外目标市场特别是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所在法域的互联网创业型企业,利用传统信息通信产业领域领先企业不具备或不甚熟悉的互联网基因,建立和扩大开放式互联网创新网络。进而凭借集成创新和破坏性创新积累起的专利组合,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的5G应用、下一代芯片、云计算和云服务等新兴商业领地站稳脚跟。2014年11月6日,大唐电信全资子公司联芯科技与小米投资的北京松果电子有限公司签署《SDR1860平台技术转让合同》,就是小米在这个方面所做的努力。
将专利组合嵌入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充分利用移动通信产业领导者在5G、芯片、云计算、云服务等新兴领域重新“洗牌”的机会,凭借独特的互联网基因、平台和社群,主动融入移动通信产业领导者正在构建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同时将积累的专利组合嵌入主流产业领导者构建的专利池中,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力争在新兴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系统中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提升专利位势、拓展国际市场、完成组织再造的绝佳机会。如果游离于这场“洗牌”游戏之外,一旦新的产业格局“尘埃落定”,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就可能陷入被主流产业“边缘化”的困局。
构建新型价值共享网络和专利分享平台。凭借对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理解,重点围绕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开展智能家庭、智能社区、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生态链投资,形成以投资为纽带、有别于传统产业价值链的新型价值共享网络和专利分享平台。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价值网络中,努力向上攀登,持续投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新兴技术领域,不断积累“为我所有”或“为我所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在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中提升专利位势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利用独特的互联网基因、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向传统的制造业进行技术、商业模式和资本渗透,筑牢在大产业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和财务底线。
小米董事长兼CEO雷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专利上的纠纷就是小米的“成人礼”。如前所述,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一代中国本土企业,足足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在国际化和全球本土化征程上抢滩涉水,以奋斗者的姿态践行着他们的商业使命;在新的商业竞争情境下,如果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能够破解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最终迈过专利竞争的“成人礼”门槛,得以在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中赢得“一席之地”,同样值得彪炳中国商业史册。
肖延高: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电子科技大学中细软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童文锋:美国普渡大学克兰纳特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小米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不禁让人联想起2003-2005年期间发生的思科诉华为专利侵权案、索尼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等系列讼案。不过,与十年前华为等国际化初期的专利竞争态势相比,以小米为代表的中国新一代创业型公司身处的专利竞争情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远非仅仅汲取华为等上一代中国本土企业的经验或教训,就能安然走出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
因此,深入剖析小米国际化面临的专利之困、困局之势及破局之策,对凭借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崛起的中国创业型公司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专利之困
爱立信诉小米专利侵权案
2014年7月22日,小米在印度首次启动网络销售,短短四个月,印度市场的小米智能手机销量就突破了100万部。这一发展势头引起了瑞典电信设备制造商爱立信的注意。12月5日,爱立信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小米侵犯其拥有的ARM(自适应多速率音频编码解码器)、EDGE(增强型数据速率,GSM演进技术)和3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中的8项标准必要专利。12月11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签发临时禁令,禁止小米在印度市场销售、推广、制造及进口涉嫌侵犯爱立信专利的相关产品,同时要求小米在印度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Flipkart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经过小米紧急交涉,12月16日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在满足每台设备预缴100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条件下,小米可继续在印度销售基于高通芯片的手机。2015年5月21日,该案开庭,但迄今未见判决。
为了应对爱立信提起的讼案及其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小米主动靠拢移动通信标准领域另一“专利大户”——高通。2015年12月3日,高通宣布与小米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承诺授予小米开发、制造和销售3G(WCDMA及CDMA2000)和4G(包括3模LTE-TDD、TD-SCDMA和GSM)完整设备的付费专利许可,小米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与高通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整改措施条款一致。
Blue Spike诉小米专利侵权案
Blue Spike位于美国德州泰勒市,在取证水印、信号提取、数据安全和软件水印等领域拥有近100项专利。2013年10月14日,Blue Spike以专利故意侵权为由,将小米诉至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泰勒分院。涉案专利为“Method for Stega-Cipher Protection of Computer Code”(专利号:US 5745569),一种采用数字水印保护计算机代码版权的方法,授权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发明人为Blue Spike的创始人Scott A. Moskowitz。Blue Spike在起诉书中称,小米未经许可,在红米、米1s、米2、米2a、米2s以及米3等手机产品中使用其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小米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
2015年11月19日,Blue Spike再次以专利故意侵权为由,将小米及在美国市场销售小米产品的海淘平台——深圳通拓科技(TOMTOP)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马歇尔分院。涉案专利为“Data Protection Method and Device”(专利号:US 8930719),一种采用整体方法对数字信息进行编码、解码并对数据予以保护的装置和方法,授权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发明人仍然是Scott A. Moskowitz。Blue Spike在起诉书中称,小米未经许可,在米4、米5、米Note Plus、红米1S、红米2和红米Note2等14个产品中使用其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小米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上述案件均未审结。
根据美国专利公司RPX官网提供的案件信息统计,Blue Spike是典型的NPE(非专利实施主体)。仅在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达到121件,涉案专利11件,华为、中兴通讯、小米、OPPO、谷歌、脸书、德州仪器、Adobe Systems、NEC、富士通、松下等公司均是其专利诉讼案的被告。另据美国电子前沿基金(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统计,该公司曾有过在两周内提起45件以上专利诉讼的记录。由此可见,Blue Spike的专利诉讼经验十分丰富,无论是产业领导者还是创业型公司,都是其专利讼案的“座上客”。Blue Spike的上述案件在美国众多NPE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
困局之势
仔细比对上述讼案和思科诉华为、索尼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可以看出小米等新一代中国创业型公司正在承受的专利竞争压力,无论是对手的组织特性和诉求,还是对手借以提起讼案的专利类型,都与十年前华为、比亚迪等中国本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时遭遇的专利打压具有显著差异。厘清这种差异的形成背景,把握全球专利竞争的态势,是破解小米等国际化初期专利困局的前提。
竞争空间:从海外到本土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专利竞争空间范围从海外法域波及到中国本土。
如果说在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企业的国际化初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弱化,那么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十五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内,中国为适应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而主动进行的特色化立法与执法努力,明显改善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标志性事件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和持续推进,《反垄断法》的出台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的大幅度修订。比如,在专利法中确立了“诉前临时措施”、“司法最终审查权”、“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按照专利许可费倍数增加侵权损害赔偿”、“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职权限定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严格强制许可条件”、“增加国际申请(PCT)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设立专门的、具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知识产权法院等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强化和提升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能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得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的专利竞争将不仅仅出现在海外法域和市场,而且可能在中国本土市场爆发。 竞争结构:从标准必要专利到非标准必要专利
由于企业核心业务的转型,使得专利竞争结构从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延伸到不断涌现的非标准必要专利。
如果说当年华为和中兴通讯的程控交换机、长虹和TCL的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等,主要是凭借其在主流产业技术轨道上,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模仿”建立起来的低成本制造能力,去占领本土市场和拓展国际市场。那么,小米等创业型公司藉以改变本土市场竞争格局,进而试图发展国际市场的利器,则是其在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路由器、智能机器人、飞行影像系统等全球新兴产业技术轨道上,拥有的独特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也就是说,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崛起的“本钱”,是利用智能终端等模块化集成基础,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持续开发设计和营销新的产品,在以自有品牌大幅拉低智能终端、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同时,增加消费者体验和社会福利。中国本土企业核心业务发展的代际差异,使得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化初期,不仅会直接触碰到全球新兴产业领域领先企业嵌入在技术标准中大量、尚且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还会面临不断涌现的非标准必要专利。也就是说,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商业竞争中,面对的专利结构将更加复杂、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竞争格局:从竞争者到竞争者、非竞争者并存
专利竞争格局更加多元,专利主体及其诉求从海外竞争者单纯的“赢得市场”,演化为海内外竞争者和非竞争者“赢得市场与萃取商业价值”。
如果说华为等企业国际化初期遭遇的专利竞争,主要来源于海外竞争对手的专利打压,目的是阻止中国企业进入其先占的国际市场,那么小米等创业型公司面对的专利主体,及其专利竞争目的就要复杂得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企业逐渐将专利视为战略性核心资源,专利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形式,而且成为企业谋求技术广泛商业价值的重要途径;专利讼争不仅是竞争者为争夺市场而“打压对手”的有力武器,而且是权利人深度萃取专利“商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专利权的实施逐渐远离发明设计人和原始权利人,专利投资、融资、托管、转让、许可等逐渐成为新型的独立商业形态。在这一背景下,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专利竞争对手,就不仅仅是有竞争关系的苹果、三星、爱立信、谷歌、思科、高通等外国实体性跨国公司,以及华为、中兴通讯、联想、TCL等中国本土发展起来的实体性跨国公司,而且包括与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NPE,如Blue Spike、InterDigital Inc.、Packet Intelligence LLC等。
事实上,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科技型、成长性、充足现金流和专注市场拓展等特性,已经使之成为NPE眼中的新晋“肥羊”。由此可见,国际化初期专利竞争主体和目的的“纯粹性”,现在看来也许是华为和中兴通讯当年的“幸运”;而专利主体及其诉求多元化可能带来的“腹背受敌”,可以视为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初期的“不幸”。
竞争周期:从十年一波到大幅缩短
由于技术集成和市场快变,导致专利积累时间紧缩,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国际化成败的专利能力发展周期将大幅缩短。
有关资料显示,以华为、中兴通讯、长虹、TCL等为代表的一代中国本土企业,伴随其国际化成败进程的专利积累和专利能力发展周期大约为十年。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国际化成败的专利能力和技术发展周期将会大幅缩短。
造成上述专利竞争周期缩短的原因有三: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集成性,使这一领域迅速崛起的企业容易被其他更富有创意的新进入者“创造性毁灭”,或者被已经拥有强大技术积累和雄厚资金实力的产业在位者“吞噬”;二是依靠互联网社群营销模式支撑的小米型创业公司,不仅很难摆脱本土市场甚至国际市场模仿者的赶超,而且容易因为早期某一时点、某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用户体验欠佳,遭遇“粉丝”用脚投票并快速蔓延,不得不黯然出局;三是依靠市场估值汇聚资本的发展模式,也容易使企业因专利诉讼等原因导致其国际化进程暂时受挫,出现市场估值大幅缩水而影响资本聚集,最终止步于企业发展的“冬天”。因此,小米型创业公司的成长周期被迫缩短,需要在更短的时间内积累起专利防御乃至进攻能力。
破局之策
正是由于专利竞争的空间扩展、结构复杂、诉求多元和周期紧缩,使得全球专利竞争态势呈现出更加的动态化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破除国际化初期专利困局的良策,就不是“以不变应万变”,而是“以多变应万变”。
策略1 差异化
分而治之,差异化应对专利主体的多元诉求。
常言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小米大可不必因专利讼案而乱了阵脚。讼案来时,自可交付不同法域的专业服务团队打理。作为一家有很强国际化意愿的创业型公司,面对专利主体及其诉求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小米需要采取的策略是分而治之,差异化应对专利主体的多元诉求。
谈判确定专利许可费。对于高通、爱立信等2G、3G、4G等产业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在上述专利主体区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情况下,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现实选择是,按照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与权利人谈判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同时,根据自身的技术开发和目标市场拓展需要,有选择地接受专利权人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甚至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
专利诉讼是为争取更合理和更有利专利许可费率的有效策略。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一味回避专利权人的正当诉求,也许能够暂时不予支付专利许可费,但是由此给公司带来的市场进入壁垒和商誉损失,最终可能得不偿失。印度市场曾一度达到公司手机出货量45%的深圳基伍公司,就是因为2011年诺基亚提起的专利讼案,从此无缘印度市场。 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对于Blue Spike、InterDigital Inc.等为获取不菲和解金或赔偿金的NPE提起的专利讼争,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只需在相应法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并据理力争,尽量避免因NPE的专利侵扰可能暂时影响国际化步伐而放弃诉讼努力。
诸多研究表明,NPE在推动专利市场发展方面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来自NPE的专利诉讼确实也增加了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小企业的成本,有时不得不减少研发投入、风险投资,甚至有些企业还因此倒闭。与NPE的专利讼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暂时阻滞小米等创业型公司的产品进入欧美成熟市场,但给企业商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甚微。例如,据RPX官网提供的案件信息统计,仅在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华为被诉类似案件达到152件,中兴通讯33件,联想28件。
运用商业智慧打出组合拳。对于像苹果、三星、思科、谷歌、华为、中兴通讯等海内外产业巨擘,他们既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上的直接竞争者,也是既有或新兴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其专利诉求特别需要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引起重视。一旦这样的企业发起专利攻击,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可能既无招架之功,也难有还手之力。毕竟,这样的企业发起的专利讼争将会呈现组合特征,包括地域上的“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组合”,诉求上的“赢得市场和萃取商业价值组合”,手段上的“专利诉讼和行政执法组合”。如何在商业竞争中与上述企业保持微妙的平衡,并在组织心理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做好专利讼争的准备,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国际化初期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必修课。
策略2 多路径
内外兼修,多路径打造有价值的专利组合。
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一代企业国际化进程中承受的专利打击和竞争壁垒表明:知识产权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缺乏核心技术、技术能力和自有知识产权,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国际市场拓展的安全,最终也无法突破成本要素价格上升带来的发展制约。在积累了一定市场容量和现金流以后,小米等中国新一代创业型公司亟需克服组织浮躁,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组织文化,聚焦既有主导产品和相关新兴技术领域,内生外引,多渠道积累有价值的专利组合,实现技术能力和商业模式的平衡发展,保障企业整体运营的安全。具体可采用以下四条专利组合路径。
采取“压强”式研发投入,通过内部研发及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持续积累高价值的专利组合。与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同,小米选择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以社群电商为渠道、以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为载体的企业发展模式。如果小米不能通过内部研发及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在新兴技术不断涌现的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尽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积累高价值的核心专利,最终恐难摆脱“游击”和“山寨”的凋零厄运。
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社群文化,与“米粉”和合作伙伴开展开放式协同创新,快速积累外围专利和应用技术,同时增强与“米粉”和合作伙伴的粘性。“周掌柜”周宇曾在《小米的战略瓶颈》中,细致分析过小米的核心商业模型,即不同于华为、三星、苹果等企业的“社群电商+互联网平台战略+生态链投资”。“米粉”追逐的,不仅仅是小米高性价比的智能手机,还包含小米“为发烧而生”的情怀和“米粉”的参与存在感。小米需要做的,就是把这种独特的商业模式与新兴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进行对接,持续创造出与众不同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舍此,小米就可能落入“凡尘”,在商业“红海”中沉浮,甚至不知所终。
组合采用目标市场的业务收购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专利购买,寻求主流产业技术和新兴技术领域的双重专利集聚。业务收购是欧美跨国公司和中国上一代ICT企业获取目标市场既有专利的常用手法。此外,谷歌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专利集聚的做法也可资借鉴。2015年4月27日,谷歌对外宣布启动一项“专利收购推广计划”(Patent Purchase Promotion),从5月8日到5月22日,专利持有人可以在谷歌的试验性网络交易平台上推荐和介绍自己的专利,并且报出转让价格。谷歌对所有申报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告知持有人是否收购。
接受产业技术标准主导者的专利许可和后续开发的反向许可,寻求国际市场拓展的专利“外衣”。从小米目前选择的主导性产品和服务来看,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和路由器都是技术集成度很高而又不断发展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小米的产品和服务无论如何都绕不开产业“大鳄”先前和正在埋下的专利“地雷阵”。对于专利积累数量较少又亟需国际化的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来说,寻求产业技术标准主导者的专利许可,不失为快速进入海外目标市场的捷径。特别是,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步伐的加快,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已经可以通过与主流产业领导者进行许可谈判和制度设计,获得后续开发的有偿反向许可机会,从而将积累起来的相关专利嵌入到主流产业技术和商业竞争中。
策略3 全方位
合纵连横,全方位谋划新兴商业生态中的专利位势。
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国际化进程中突出专利封锁重围,保障公司整体运营的安全,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在持续积累有价值专利组合和发展技术能力的同时,有必要突破传统的“零和博弈”商业思维,采取合纵连横策略,在产业价值网络中向上攀登,向下渗透,主动融入新兴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构建,全方位谋划非均衡产业发展格局中的专利位势。
借助互联网创新网络积累专利组合。以产业价值网络为纽带,联合一批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断涌现的创业企业,包括海外目标市场特别是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所在法域的互联网创业型企业,利用传统信息通信产业领域领先企业不具备或不甚熟悉的互联网基因,建立和扩大开放式互联网创新网络。进而凭借集成创新和破坏性创新积累起的专利组合,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的5G应用、下一代芯片、云计算和云服务等新兴商业领地站稳脚跟。2014年11月6日,大唐电信全资子公司联芯科技与小米投资的北京松果电子有限公司签署《SDR1860平台技术转让合同》,就是小米在这个方面所做的努力。
将专利组合嵌入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充分利用移动通信产业领导者在5G、芯片、云计算、云服务等新兴领域重新“洗牌”的机会,凭借独特的互联网基因、平台和社群,主动融入移动通信产业领导者正在构建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同时将积累的专利组合嵌入主流产业领导者构建的专利池中,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力争在新兴的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系统中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小米等创业型公司提升专利位势、拓展国际市场、完成组织再造的绝佳机会。如果游离于这场“洗牌”游戏之外,一旦新的产业格局“尘埃落定”,小米等创业型公司就可能陷入被主流产业“边缘化”的困局。
构建新型价值共享网络和专利分享平台。凭借对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理解,重点围绕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开展智能家庭、智能社区、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生态链投资,形成以投资为纽带、有别于传统产业价值链的新型价值共享网络和专利分享平台。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价值网络中,努力向上攀登,持续投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新兴技术领域,不断积累“为我所有”或“为我所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在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中提升专利位势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利用独特的互联网基因、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向传统的制造业进行技术、商业模式和资本渗透,筑牢在大产业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和财务底线。
小米董事长兼CEO雷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专利上的纠纷就是小米的“成人礼”。如前所述,华为、中兴通讯、联想、长虹、TCL等一代中国本土企业,足足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在国际化和全球本土化征程上抢滩涉水,以奋斗者的姿态践行着他们的商业使命;在新的商业竞争情境下,如果小米等新一代创业型公司能够破解国际化初期的专利困局,最终迈过专利竞争的“成人礼”门槛,得以在全球数字化商业生态中赢得“一席之地”,同样值得彪炳中国商业史册。
肖延高: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电子科技大学中细软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童文锋:美国普渡大学克兰纳特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