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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具备犯罪的一切特征,其实质是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还分为真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愈加开始重视起来,特别是越来越多“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使得许多媒体和大众都在呼吁将道德道义务当成一种行为准则加入刑法条文即要将道德义务刑法化。
本文通过概述不作为犯罪,就许多“见死不救”事件频发的情况对不作为犯罪以及其义务来源作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就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条文中的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不作为 义务特征 道德义务
国内外研究
不作为犯概述
不作为犯的概念和分类
刑法理论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具备犯罪的一切特征,其实质是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展开来讲就是指行为人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负有履行某行为的义务,能够实施却未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而把后者饿死这一个案例,非常明显,前者对于自己本身应当履行的抚养后者之义务没有履行,因此前者就是不作为犯。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仅仅由不作为就可以构成的犯罪;而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叫做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特征和来源
(1)作为义务本身的特征
1.作为义务的来源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条文中清晰明确的提出其程度与类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的让行为人知道他若不履行作为义务,那么他肯定会受到刑法的惩处。2、作为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发生法益侵害事实,并且对侵害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3、作为义务的履行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刑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处在危险中,要不然根本谈不上作为义务。在这里,该特定的危险状态一定要是可能的、现实的、在进行中的(2)危险程度具体的紧迫性。即危险状态肯定能够引发危害结果。要是危险状态还没有出现,或迅速的发生、进入到一种不能挽回的地步,那么就不存在特定义务。
2.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第一,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發生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履行能力。
第二,有且仅有行为人可以将危险排除。主体一定要具备排他性。“为避免结果出现”的作为一定要是可能的、具体的,这是由于法律并不能将义务赋予那些无法实施的人。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此处说的作为可能性,是真真正正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时候最好是以主客观相统一指导思想进行。行为人认识且实际具备能力履行义务。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才可以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三,于履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没有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它重要义务
对行为人来说,要是履行义务存在非常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则属于不可能进行的行为。即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为中的义务来源
假若在刑法中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时,可以把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上,相反地,要是未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则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负阻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义务,否则可数罪并罚。
结语
我国刑法典之中并未针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详细的规定,一方面这使得在衡量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的诸如“见死不救”方面的案例时,仅仅只能按照学理上的成果进行。另一方面,尽管业界大量的专家学者针对不作为犯罪展开了一系列积极地探讨,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由于起步较晚,仍然未积累足够的参考依据。故,在无法对现实中的司法活动起到十分有效的借鉴和学习作用。
笔者相信随着学者、大众对相关探讨的不断深入,在不作为犯罪这一刑法领域,能够做到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真正的做到罪刑法定。
本文通过概述不作为犯罪,就许多“见死不救”事件频发的情况对不作为犯罪以及其义务来源作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就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条文中的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不作为 义务特征 道德义务
国内外研究
不作为犯概述
不作为犯的概念和分类
刑法理论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具备犯罪的一切特征,其实质是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展开来讲就是指行为人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负有履行某行为的义务,能够实施却未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而把后者饿死这一个案例,非常明显,前者对于自己本身应当履行的抚养后者之义务没有履行,因此前者就是不作为犯。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仅仅由不作为就可以构成的犯罪;而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叫做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特征和来源
(1)作为义务本身的特征
1.作为义务的来源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条文中清晰明确的提出其程度与类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的让行为人知道他若不履行作为义务,那么他肯定会受到刑法的惩处。2、作为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发生法益侵害事实,并且对侵害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3、作为义务的履行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刑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处在危险中,要不然根本谈不上作为义务。在这里,该特定的危险状态一定要是可能的、现实的、在进行中的(2)危险程度具体的紧迫性。即危险状态肯定能够引发危害结果。要是危险状态还没有出现,或迅速的发生、进入到一种不能挽回的地步,那么就不存在特定义务。
2.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第一,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發生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履行能力。
第二,有且仅有行为人可以将危险排除。主体一定要具备排他性。“为避免结果出现”的作为一定要是可能的、具体的,这是由于法律并不能将义务赋予那些无法实施的人。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此处说的作为可能性,是真真正正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时候最好是以主客观相统一指导思想进行。行为人认识且实际具备能力履行义务。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才可以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三,于履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没有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它重要义务
对行为人来说,要是履行义务存在非常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则属于不可能进行的行为。即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为中的义务来源
假若在刑法中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时,可以把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上,相反地,要是未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则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负阻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义务,否则可数罪并罚。
结语
我国刑法典之中并未针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详细的规定,一方面这使得在衡量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的诸如“见死不救”方面的案例时,仅仅只能按照学理上的成果进行。另一方面,尽管业界大量的专家学者针对不作为犯罪展开了一系列积极地探讨,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由于起步较晚,仍然未积累足够的参考依据。故,在无法对现实中的司法活动起到十分有效的借鉴和学习作用。
笔者相信随着学者、大众对相关探讨的不断深入,在不作为犯罪这一刑法领域,能够做到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真正的做到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