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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制度发展中的最高境界,就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选择即立法权、决策权来说,仅是在法律制度保障层面上。当前虽然我们已初步确立了可持续的生态公平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思想,但在整个国家法律框架内仍然对人口、生态文明等方面规制不足。因此,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融合中西法律中的先进理念,体现更广义的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