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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01((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与英、美、日三国分别进行了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在谈判中,英、美、目三国谈判代表分别提出了保护其在华知识产权的要求条款。清政府谈判代表与各国代表讨价还价,在保护外国在华知识产权问题上,尽可能地保障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最后达成的1902年中英商约、1903年的中美商约、1903年中日商约分别规定了对外国在华商标、版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原则和办法,但又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