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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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民工;权利;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39-01
  农民工进城已有20年的历史了,他们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农民工能否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一、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
  
  1.不参加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早就将劳动用工双方的关系明确为劳动合同关系,所有劳动者身份平等,但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观念陈旧,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问题上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如某建筑公司有职工582人,其中合同制职工398人,农民合同工184人。合同制职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制度,参加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合同工仅仅是按天计酬,其他劳动权益均未享受。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法人或雇主只为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愿为农民合同工缴纳保险。还有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雇主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是国有企业的事,是政府的事,与私企或个体工商户没有关系。他们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农民工,他们认为用一天给一天工资,根本没有必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采取“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招工方式,根本不执行国家关于用人单位招工的有关规定,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无故被解雇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其不仅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而且在经济利益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也损伤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
  3.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在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企业法人或雇主恣意延长工作时间,变相降低工资标准,拖欠和克扣工资,向员工索要:金,甚至非法打骂虐待员工,这些现象都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和人身权利。有些私营、个体企业设备简陋,劳动条件差,至于女工特殊保护等更无从谈起。工伤事故不断,职业病患病率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企业又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争议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4.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往往只知道打工挣钱,却不了解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即使略知一二,也害怕炒鱿鱼而忍气吞声地接受用人单位的苛刻条件。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行业,如建筑、宾馆、桑拿、足疗等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有的农民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约束自己,想走走不了,参加社会保险个人还得出一部分钱。
  
  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保护
  
  1.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专门法律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我国采取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行的行政格局,
  中央政令能否在地方实现,需要有法律作为后盾,只有刚性的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保证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因此应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将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全面规范,规定侵犯农民工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其法律救济渠道。或者由地方先行立法,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规范性文件,向农民工权益维护倾斜,从而使其相对弱势地位改观,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2.加大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力度,搞好宣传引导,营造关心农民工,善待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果这些法律法规都能得到贯彻实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不会受到侵害的。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使企业领导者能够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做好对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农民工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的觉悟,是权益保障工作的瓶颈,必须加以强化。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程序。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监察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问题,可临时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措施,扩大劳动行政监察范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4.解决好农民工的参保难题。按规定,农民工需要在一个地方累计缴费15年以上,才能享受到退休金。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大多从事体力活动,流动性很强,很难保证在一个地方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同时,很多用人单位也难以让绝大多数从事体力工种的农民工工作到15个年头。因此,国家在有关政策的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农民工这一实际情况,让制定出的参保政策符合农民工的利益需要,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邹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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