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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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于我国量刑程序的构建带来了新的契机,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模式造成了很多的量刑不公正现象,这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相违背,因此,构建我国独立的量刑程序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本文参考各专家学者的观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法治进步做一点贡献。
  关键词:量刑;人权保障;程序公正
  一、我国量刑程序的现状
  在刑事诉讼领域,由于我国刑事庭审程序的一元化,并没有明确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使得量刑程序沦为定罪程序的附庸。在审判活动中对有过量刑情节的审理并不以公开、对抗、透明的方式进行,导致量刑程序的参与度与公开性不足,最终可能产生因量刑的滥用而滋生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审判程序中量刑不规范的问题予以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新刑诉法第193条的规定对量刑程序进行了初步原则性的规定,有利于改变我国庭审模式下对量刑问题不公开,不公正的现象。要求人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还要对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有利于法官全面掌握案件的各种信息,根据对量刑事实及证据的合理性认定对被告人处以罚当其罪的判决,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但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对于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笔者准备借鉴外国的量刑程序的优势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司法现状谈谈对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想法。
  二、我国量刑程序构建的价值
  1.人权保障
  量刑程序要保障量刑活动最终实体公正的实现,确保审判机关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合法,合理的科处刑罚。
  2.呼应国家刑事政策
  制定量刑程序正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使被告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判决。
  3.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
  公平与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构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所有的设置都要以此为目标。量刑裁决直观的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体验与看法,其内容的公正性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4.实现法律的程序公正
  我国现在的量刑十分不透明,根本不能在程序上实现公正。
  三、我国量刑程序的构建必要性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定罪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意识到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关于如何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量刑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量刑程序应该具有独立的地位基本达成了共识。
  (1)在我国的庭审模式下,法庭的审理活动主要是围绕定罪问题展开的,量刑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而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将量刑程序专门独立出来,有助于彰显其重要地位,扭转我国“重定罪、轻量刑”的诉讼理念,促使司法机关重视量刑问题。
  (2)由于量刑的结果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着公共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量刑程序独立化能够在庭审中全面展示人民法院以量刑的各种材料,扩大诉讼参与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程度,进而促使法官全面掌握量刑信息,和理行驶量刑裁量权,打到司法公正的效果。
  (3)从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而言,由于定罪、量刑程序合一的审理模式,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被告人的行为的定罪问题,而忽略对量刑情节展开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4)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在那些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由于法庭没有就量刑问题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无法像英美法国家那样设置被害人影响陈述的量刑阶段,导致被害方别剥夺了参与法庭量刑的过程,无法向法庭陈述犯罪对自身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后果和影响,更无法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和影响法院的裁判结论。
  四、我国量刑程序的构建措施
  (1)在维持现行庭审结构的基本框架下,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一分为二,即在原来的庭审程序之下统摄“定罪答辩程序”和“量刑答辩程序”这两个子程序。两者必然承前启后,紧密衔接,贯彻连续审理原则,没有特殊事由不得无故中断。当然,如果法官经由第一子程序已经得出无罪论断,则直接跨越第二子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设立专门的“量刑答辩程序”,使得控辩对抗原则在定罪及量刑上都能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有利于改变当前庭审模式下量刑问题所受的“程序挤压”局面进一步提高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和防御能力。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优点在于,既避免了增加一次开庭可能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有利于保障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2)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设计不同的定罪量刑模式。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程序将被大大简化,诉讼的主要任务则是解决量刑的问题,可以设立一套具体的量刑程序予以解决。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首先通过现有的诉讼程序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如果被告人被确定有罪,随后继续开庭,合议庭则举行量刑听证,并最终给出量刑结论。
  (3)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设置独立的定罪法庭和量刑法庭以实现量刑公正的问题。具体设置为: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以后,有定罪法庭做出有罪判决,之后将该有罪判决以及案卷材料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当通知公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量刑建议书,在收到量刑建议书之后,并将有罪判决以及量刑建议书转送量刑法庭。量刑法庭收到有罪判决及量刑建议书之后,应当对已定罪人量刑问题排期,经过开庭审理的程序解决已定罪的量刑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之辫》[J].法制日报
  [2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李玉萍.《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4]宋英辉.《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万毅.《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J].刑事司法论坛,2010年5月
  作者简介:
  李姜男,1989年出生,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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