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不自洽问题与消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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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解读,发现目前的相关规定存在命令标志规定的不合理,令号问题表述模糊或存在空白点等不自洽问题,现实公文中“命令(令)”的行文格式的不统一,发文字号多样化等,与相关规定的不自洽存在一定的关系。据此提出消解方案,以资相关规定的制作机关参考。
  关键词:命令(令);格式;不自洽;消解方案
  Abstract: Through the“命令(令)”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forma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existence of “命令(令)” flag provisions unreasonable, that number is vague or gaps exist not self consistent problem, “命令(令)” reality in official documents is not a unified style, word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re not consistent and there is som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ts forward solutions, f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ion department references.
  Keywords: 命令(令);Format; Not self consistent; Solutions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对“命令(令)”的格式作了特别的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与原《格式》相比,略有变化,如将“标识”改为“标志”,删去“命令标识”这一提法,将成文日期“右空两字”改为“右空四字”等。
  细究这一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自洽问题,需要加以消解。
  1 “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不自洽问题
  1.1 发文机关标志与标题制作问题
  1.1.1 如果命令的发文机关标志中带有事由则按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的方式(以下简称为“标志”式)处置遇到困难。现实的“命令(令)”公文一般采用这样两种形式:一种是“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文种”,如《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的命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公安部关于表彰“清网行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命令》、《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专项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命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嘉奖的命令》等;另一种是“发文机关 事由 文种”,与前一种相比少了“关于”二字,如《×××人民政府××年森林防火命令》、《××省人民政府××××年森林防火命令》等。这两种形式均具约定俗成性,且从语言学角度看具有合“法”性,可称之为“标题”式。如果一定要按新《格式》要求处理为“标志”式,则从实践上看无法做到,从理论上看又显失合理,而硬性规定取消带有事由一类“命令(令)”,又难以找到相关理据,如此便陷入两难境地。
  1.1.2 按新《格式》规定,“命令(令)”似乎也不必制作标题,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志”一身二用,既有文件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功能,又兼有标题功能,但从字里行间又不能明确得出这一结论,因此这只能是一种推断。我们所见的现实公文,有仅标注“发文机关标志”而无标题形式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HN省公安厅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等等,这种格式与新《格式》规定能够吻合,但难得一见行政公文中单纯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命令》这一类形式的,即只适用于“令”而不适用于“命令”,这样,“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这一规定便有名无实了。
  1.1.3 现实公文中存在同一份命令中,有既出现文件式的“发文机关标志”,也出现命令(令)格式的“发文机关标志”的情形,如《辽宁省人民政府20××年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5号)便均冠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机关标志(可称之为“双标志”式),这与新《格式》规定(旧《格式》规定同此)明显发生冲突,究竟是新《格式》的规定有失合理,还是发文机关“有法未依”?
  1.2 令号问题。令号如何标注,新《格式》存在空白点。现实公文中令号的标注方法有好几种,第一种是文件式标注法。如“公奖字〔2013〕13号”、“×政任〔20××〕4号”等,这种标注能不能算是令号值得商榷,但如果不算,则该命令的令号为空。第二种是采用“第×号”这种序号系列标注法。其中的“×”数字、汉字并用,如“第12号”、“第13号”或“第十二号”、“第十三号”等。其中第一种又有走不同系列的情形。有的“命令(令)”走的是“函”系列,如令(文)号为“国函〔20××〕68号”,“国函〔20××〕31号”等,还有的“命令(令)”走的是普通的下行的行政公文系列,如《××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工作进入实战状态的命令》的文号是“××政令〔20××〕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任职的命令》的文号是“晋政任〔20××〕4号”等。而其中的走“函”系列的又与“命令(令)”的文种内涵大相径庭。尽管有学者区分了“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认为:“与‘函的形式’有关的是实体令。实体令主要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向一些准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颁授职衔(如关衔、警衔等)……这类实体令,大都以‘函的形式’制发。”[1]但这些潜在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奥秘”)毕竟难以从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性依据,需要学者、专家花费较大的气力去挖掘、阐发,普通的公文学习者与写作者要作较为充分的了解又谈何容易?故而有理由认为“命令(令)”的格式规定、要求等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格式》有失入之嫌,即不能完全概括命令标志应有的方法与形式,导致不严密、顾此失彼、矛盾背离等不自洽问题的产生。
  2 消解方案
  2.1 细化并明确命令(令)格式的规则
  2.1.1 对于发文机关标志可分别作出规定。“标志”式可以继续使用,这是完全符合命令(令)格式的标注形式。“标题”式具有简洁、明确、实用、大众化、可接受度高等特点,合法合理。“双标志”式应当取消,因为既然特别对命令(令)作了发文机关标志的规定,就不应当再存在这一种不同的形式,否则,一方面标志重复,另一方面也显不出命令(令)格式的特定性。
  现实公安行政公文中,还出现发文机关标志下再加标题这种“标志 标题”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奖字〔2013〕13号)“关于给新疆巴楚县公安局色力布亚派出所记集体一等功和追授任昌举等6名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奖字〔2012〕126号)“关于追授胡永海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命令”。《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国函〔20××〕68号)等,这种形式是矛盾运动的产物,即发文机关欲加标题,但按规定又不能省去发文机关标志,所以只好如此标志。从学理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仅有发文机关标志而没有标题,将来归档、查询等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同时也与文件式、信函式差别过大,而且还不利于揭示公文主题,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取消了“主题词”这项格式要素的背景下。因此,这种形式可以作为一种标志形式,它与文件格式、信函格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在公文格式的整齐美观性和不同格式公文间的差异性的表现方面,都具有可取之处。
  正因为“命令(令)”格式的相关规定、要求等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加之各地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时又各自持有自己的看法,才导致“命令(令)”的格式实际上并非整齐划一。有学者通过对现实“命令(令)”行文现象的分析、归纳发现,它们使用了不同的格式。发布令使用了令号即“第×号”,表明发布令使用的是公文的特定格式的“命令格式”。行政令使用了通常的发文字号,表明行政令使用的是“文件格式”;嘉奖令和任免令的发文字号为“×函”,表明其使用的是“信函式格式”。[2]问题在于“命令(令)”格式既然是三种“公文的特定格式”之一,就应当与一般的公文格式有所不同,两者不应存在交叉、包含关系,更不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情形。而三种格式情形恰恰说明了“命令(令)”格式的包蕴性、多样性,出现一种特定“命令(令)”格式与“三种现实格式”的矛盾。可见,相关规定、现实公文、研究成果三者之间存在不太一致甚至于抵牾的地方。
  2.1.2 统一令号的标注规则。现实命令(令)令号的形式多样,学者的分析也较为复杂。应尽量避免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便于实际使用等弊端。可一律以“第×号”为标准,其中“×”为阿拉伯数字,以与文件式公文发文字号的有关要求一致起来,加“第”一方面与现代汉语表达相一致,另一方面显示与文件式发文字号不加“第”的差异,显示特定格式的特定性。
  2.2 出台相关解释性文件,补充交代相关规定之理由。这一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做法值得继续沿用。原则上说,每一种规定都有相应的理由或依据,可在相关解释性条文中加以说明,细致程度可区别对待,或详细说明,或点明出处等,尤其是新老规定不同的地方,目的在于方便学习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同时也制约、启发相关规定的制定者,方便相关解释性文件的出台。
  《释义》强调,“本标准特别规定了命令(令)的格式,而且是比照国务院命令(令)的现行格式设计的。应该说,这个格式应严格按照执行,以从表现形式上维护国家政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从公文拟制角度来说,严格执行这一格式和“双维护”,也正是公文规范化的表现。这一要求较为合理,对于新《格式》的执行应该仍然有效。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就新《格式》的本意来说,“命令(令)”只应有一种格式,不存在任何变体。凡不符合新《格式》规定的均可定为误用或不规范,但并不能否定某些不符合格式及相关研究成果的合理性,因为目前对“命令(令)”格式的相关规定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不明确的地方,所以相关规定的制作机关在修订时可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不断完善,否则新《格式》中特别列出命令格式的意义便会大打折扣,“双维护”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
  参考文献:
  [1]夏海波.论“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从“国函”无“函”说开去[J].档案管理,2007(6):55.
  [2]施辉.命令的三种格式[J].秘书之友,2009(5):27.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来稿日期: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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