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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理应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的最终价值追求,但是选任条件中潜藏的效率价值追求和陪审员参审规则中的泛民主化倾向都显示了我国陪审员制度构建中对司法民主的片面化理解。陪审制度的改革探索中体制构建者与运行者一体化的逻辑矛盾导致了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对司法民主价值追求的双重偏移和功能异化,使陪审制度成为服务于当下司法运行体制而不是社会的民主需求。我国应重塑司法民主理念、建立起以司法部为主以最高人民法院为辅的运行模式,将法院系统对体制构建的影响力降到最低,使各项具体制度最终指向司法民主的价值目标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