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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演进呈现出同质异形的现代化特征。一方面,坚持公私法域的界分,恪守公法的独立价值,肯定公法对公立大学公益性保障的功能。广义上的公法人(包括公共机构)成为世界各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演进的共识。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独特的法律传统、立法技术与大学哲学内涵,使不同国家公立大学的法律地位又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特殊性。公私法的相互交融,在大陆法系表现为公法人制度的更新与公法属性的调适,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公法疆域的扩张尤其是“公共机构”的范畴拓展与公法规制的增强趋势。公私法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