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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一是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二是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三是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四是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