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来源 :中国教育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sanhu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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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少年儿童是人类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学生更是人类的未来,因为学生入校学习是一个成长为人类脊梁的过程。尤其是现在这个时代,不经过学校教育,对普通学生来讲,是难以掌握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基本技能的。如果不重视保护中小学生权利,教师不但无法完成知识传授、塑造人才的过程,而且往往会导致摧残人类花朵的恶果。虽然我国在《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规定了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独立财产权和生活获得照顾权等,但是,在具体落实法律,确保少年儿童权利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在这些权利面前,一些看似合理并实施了多年的规章和制度,都对中小学生的权利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实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等现象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导致许多儿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下面,笔者就这一弊端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损害了学生的健康及心灵
  “严师出高徒”,“说一千道一万,棍棒底下出好男。”这些耳熟能详的字眼常常出现在成年人的口中。为了使学生按照规定的轨道发展,一些家长和教师在教育方法上不顾学生的个性与特长,一律“棍棒”向前,捶打成型。教师要备好教鞭和戒尺是《学记》中被称为“教之大论”的七条管理措施之一,以维持严肃的教学秩序。中国过去的私塾的体罚之酷是有名的。打手心就是一种教育手段,“不打不成材”就成了教育的一个至理名言。
  尽管教育中必要的惩罚是需要的,但是,惩罚是用来扼制一个人过分的膨胀,纠正其非社会行为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措施。对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儿童来说,在说理、教育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只有使用惩罚,才能让孩子记住痛,才能把教训牢记在心。合理的惩罚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和抵抗诱惑或战胜诱惑的能力;惩罚是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体罚却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完全超出了惩罚的本质。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用其他强迫性手段,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心理虐待也是一种变相的体罚。教师的某些行为有意无意地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时便可称之为心理虐待。并不是教师主观上想对学生进行伤害,而是一种客观效果上的伤害。由于虐待对象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的心理,有时这种伤害会影响人的一生。罚抄、罚站在中小学生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学生都被罚过。体罚和变相体罚不仅不能有效控制学生的过分行为,也是自古以来教师的管教方法,用一味地体罚来对待学生,追求教学成绩;用一味地体罚一对待学生,体现教师“严格”、“认真”;用一味地体罚来对待学生,发泄教师内心的厌气。
  二、干预情感交往,既侵害学生稳私权,又伤害交往能力
  中学生的自我抵制能力比较弱,好奇心和模仿能比较强,他们模仿电影、电视里见到的成人的所作所为。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孩子的发育、成熟提早。十三、四岁的孩子就有了对于异性的好感和与之交往的愿望。他们渴望了解异性,与异性交往。于是孩子们以传纸条、发短信的形式交流,以QQ的方式聊天。面对孩子的情感觉醒和与异性交往的动作,几乎所有的老师和父母都感到恐惧,大多数父母和绝大多数老师都会采用批评、干涉、压制的方式。他们不知对于学生情感生活的不尊重反而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通过各种方法把孩子的情感好奇压制下去了,孩子们不得不接受情感生活不是高尚的和重要的,明白只有努力学习,考上名牌大学,以后出人头地才是重要的等等说教。最后将导致一个精神残缺和人格畸形的人形成,很容易向极端发展。踏入社会的门槛后,只会发展他们的情感愿望,而不会尊重人性、不会尊重他人的情感和愿望。第二,将导致孩子们出现严重的逆反心理,强烈的反抗意志,坚定地捍卫自己情感的权利,与某个具体异性的飘飘忽忽的情感迅速确定化,本来处于萌芽状态的情感急剧升级为明确的恋爱情感。第三,孩子们权衡厉害,觉得必须向成人群体(老师、父母等等)屈服,实际上却不认可成人群体对他们的压制和说教,于是用尽各种办法对付成人世界,这样就慢慢学会欺骗。
  三、机械教条,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及天性
  学校制订各种统一的规章制度、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行为规范,以便来救治儿童,机械教条、削足适履。所以教育者总是通过严酷的纪律规范,无处不在的监视,随意的惩罚,苛刻的标准全面进行教育孩子,不允许孩子逾越一步。如果学生的行为规范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和教师将对他们进行严厉惩罚。儿童绝对听从教师的指令,完全接受学校的预定和灌输。这种教育只能使学生学会机械地学习知识,训练的毫无创新思维的头脑;通过灌输道德规范,塑造学生惟命是从的盲从心灵。这种强制和压迫的教育,让孩子只能感受到痛苦和恐惧,让孩子失去了纯真的天性,扭曲了儿童的人格。学生成长的路途充满惩罚,充满眼泪,充满痛苦,这是一种非人的教育,这是对人性的摧残。
  四、各种歧视违背了教育的公平性,伤害了学生的尊严
  如今校园对待学生等级分裂是不争事实,学校分为三六九等,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分别对待,分别治理。这明显违反了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学校歧视。长期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成了所谓的 “重点学校”,无形出现了择校热,家长、孩子是不惜一切代价选择重点学校、重点班,义务教育不能均衡发展,让中小学生丧失公正权。从小学开始,便按成绩的好坏,被分成优等生、中等生、差生,而“优等生”则理所当然地加入少先队,当学生干部,“差生”则几乎与这些“荣誉”无缘。到了中学,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采取将学生按考试成绩分成快班和慢班的办法刺激学生,考试分数高的学生进入快班,考试分数低的学生进入慢班。学校对快慢班的教学管理侧重点不同,对于快班,只是抓学生的学习成绩,培养优等生,冲击名牌大学;对于慢班来说,只是抓纪律,保证学生在校不出事,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大受打击,学习成绩好坏无所谓。学校安排任课老师优先考虑的是快班,快班的任课老师往往教学水平和整体素质相对较高,而慢班任课老师的教学水平和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一些中学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升学率,将学生按考试分数的高低分等,分数高的编入实验班、重点班,分数低的分入普通班。学校对这些班的教育、教学管理侧重点不同,实验班、重点班是抓竞赛和学习成绩,培养优等和尖子生;普通班抓纪律,成绩好坏无所谓。学校安排课任教师优先考虑实验班、重点班,而普通班的课任教师则相反,甚至有“拼凑”现象。
  有的学校还规定:每个班级可以选择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评比,其余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列入对教师成绩的考察范围。在这种管理机制下,教师的主要精力放在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身上,而另一部分拖班级后退的学生往往得不到教师的关爱,他们经常是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所谓的差生由此越来越差,成了老师和同学们眼中的“垃圾”,其结果是所谓的差生在学校混日子。另外,还有个别学校,为了不让所谓的差生拖后腿,每逢升学考试报名之际,千方百计做工作,让其放弃参加升学考试。这岂不是太不公平吗?
  2、教师歧视。公平是对教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然而,有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常常有失公平,对“差生”有歧视现象。一是座位安排上的歧视。有些教师不是根据学生的身高、视力等因素,而是依据学生的考试名次。第一名首先挑选座位,第二名次之,依次下去直至最后一名。二是课堂提问上歧视。由于“差生”往往对老师的课堂提问不能较好地回答,甚至连简单的问题都回答不上来,有些教师认为提问“差生”是浪费时间,索性就不提问或少提问“差生”。三是在作业批改上地歧视。有些教师在批改他们的作业时往往不像批改其他学生的作业那样认真,有时为了节省时间,干脆就不批改。
  3、同学歧视。由于所谓的优等生倍受老师青睐,常常受到各科老师的表扬,有很强的优越感,觉得比别人高,得意洋洋;所谓老师不喜欢的差生经常受到老师的批评,感到在同学面前好没面子。目前大中小学教育仍是竞争式和淘汰式的,所以“优等生”往往很不情愿将知识讲给别人,不愿和“差生”做朋友,怕耽误时间。另外值得关注的就是家庭条件好的学生看不起家庭条件差的学生。
  教师眼中的垃圾、同学心中的弱智就是这些成绩差、不听话的学生。老师经常有意无意地侮辱、讽刺、挖苦、嘲笑他们,同学们也受老师的影响,不屑一顾,给这些孩子带来了巨大的心灵伤害。老师似乎忘记了这些学生也有自尊,其脆弱和稚嫩的心灵同样是充满着对老师鼓励、称赞的憧憬与期盼。这些孩子本应更是备受关注的群体,他们需要学校、老师和同学更多的帮助、鼓励和赏识。然而,现实校园生活中,上述种种歧视,一次次地挫伤他们的自尊心。长期在这样的氛围中生活学习,他们很难形成健康的心理。
  4、被迫学习状态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及创造性。社会现实让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学生正普遍处于一种被迫学习状态,学习不是兴趣的使然,而是由于各种压力而学习。在学校,他们被迫学习各种知识与行为,学习自己不喜欢的知识;在校外,他们被迫学习各种技能与习惯——钢琴、小提琴、英语、绘画、书法等等,在学生的整个日常生活中占据了大部分时间,因此,家长送去这里那里学习便几乎成了学生的全部生活,学习之外的玩乐几乎没有。天天被压的喘不过气来,家长逼迫自己的孩子丢下其心爱的玩具,放弃其钟情的动画片,结束其快乐的游戏而去奔波于各所学校之间学习各种兴趣班。教师逼迫自己的学生在既定的时间里,既定的场所中按照既定的规范去参加既定的活动,学习既定的内容,并逼迫他们在各种考试与考核中取得等级资格证书,达到省级、市级的各种荣誉。由于种种“压迫”,学生对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不得不放弃,去迎合家长和教师的权威。他们对家长、老师的这种变相压迫,只有消极应付,厌学情绪日益普遍与严重。
  5、 应试体制下的评价剥夺了童年的快乐。我国的教育总体状况是:我们有“两个优势”和“两个不足”。一个优势是文化基础知识比较扎实,另一个优势是应试能力强。但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差,缺乏创新精神和能力。出现所谓高分低能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过分注重应试教育。教育的本质是使人获得幸福,教育是培养人、发现人、发展人、提升人、完善人的过程,是使人成其为人的事业。然而现在的教育没有一个正确的培养人的标准,它无视或漠视学生作为人的尊严、价值和个性,教育过程中压制、虐待、折磨学生。校园歧视、被迫学习以及体罚等现象的根源就是应试教育。
  特别是在高中三年,由于实际课时的增加,三年的学习任务两年半多就完成了,最后半年只是复习以前的内容。为了取得更高的分数,教师就采用背、默、抄、写、罚等强迫手段,强迫学生死记硬背标准答案。学校为了平均分、升学率而制止差生参加考试,这是学校对学生极不负责任,更是对学生自信心和自尊心的极大伤害。近年来以班级的及格率、优秀率、升学率来考察学校、教师业绩。为了提高这“三率”,学校和教师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让好生来加班加点对那些原来不及格的学生进行补差,个别特差生还得留堂。教师每天不补到天黑不罢休,周六、周日也不放过。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分数和排名,造成恶性竞争。造成这些想象和后果都是因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所造成的。应试教育使得大家过分关注学生的分数。而且应试教育体制使得人际关系紧张,剥夺学生的各种权利。
  6、“自愿收费”侵害了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经费得到了保障。但实际上,学校收费都被暗渡陈仓的“被自愿”收费所代替,校服费自费、报刊费自费、保险费自费、看护费自愿,自愿成了学校乱收费的遮羞布,被迫交钱的家长、学生有苦难言,有口难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学校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如设备的维修管理费,课程测验及考试费,批改作业费,勤工俭学费。第二,社会上的部门、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费用。第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额度超出规定标准。上述乱收费行为往往还伴随着收费的程序不规范、不公开以及不开具正式发票等现象,学校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权,而且,很有可能影响到学生教育权的享有,因为有的贫困儿童可能因为交不起费用而辍学。   五、呼吁社会进行中小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1、对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理建议。学校违规收取费用,应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处理:第一,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即当地主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其管理职能,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退还学生本人。第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如果学校是在上级指示下代政府部门违规收费,如农村学校按乡政府的指示向学生收取分摊到学生头上的教育附加费、集资费等,则应追究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2、对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理意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如果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施工未取得当地行政部门许可或竣工验收未有当地卫生部门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等处理。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学校教学建筑、设施、设备不符合教学卫生要求,不能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设施,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对学校或者个人(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学校限期不改的,将同时对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件,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如果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供学生使用的玩具、教具,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对侮辱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根据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如屡教不改,多次侮辱、体罚学生或因侮辱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出走等一定后果,但尚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可由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对限制学生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理办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内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是指一次大量或多次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造成严重后果,如耽误他人重要事项,引起他人产生矛盾、精神失常、自杀等。
  5、对没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的行为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指示》和《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如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教师不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组织教学活动,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限期整改,且不能评优、授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通报、追究行政责任。另外,《意见》还规定: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有权提出意见,予以抵制和越级举报。
  6、加强教育督导。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督促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履行职能,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所学校,督促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作。中小学生的权利保护需要教育执法检查和教育督导来贯彻落实及保障。改善和保障在校学生的权利状况仍然任重而道远,希望我们的政府、广大教师、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认识到这一现象的严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应加强对中小学生或少年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规范学校收费,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严格按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进行基础建设,保护学生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严格禁止侮辱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按照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执教,保护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权利,进行教育执法,建议加大教育执法检查和教育督导,以确保中小学生或少年儿童的权利在真正意义上得到法律保障。
  (作者电话:13870621281;信箱:958173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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