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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自我委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多数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制修订了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天津、河北、上海、福建、河南、广西、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