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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茹桂断言,立于华山东山。门外石刻上的“华山”二字,出自他数年前为华山的题字,“有人欺世盗名,实在可耻……我不在乎那两个字,只在乎对知识产权最起码的尊重,这才是我打这场官司的初衷。”
赵养科,陕西人民出版社原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他说:“我才是‘华山’二字的真正作者,当年华山的导游图、门票以及现在石刻上的。华山。字体同出一辙,都是出自我的手笔,有人来争来抢,简直不可理喻。口口声声不在乎,实际上比谁都在乎。”
祸起华山
“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
赵养科之子赵克力告诉记者,父亲退休后在西安市书院门开了一家字画店。2001年的一天,一位外地游客到华山旅游途经小店,想让赵克力在华山导游图上为其题写“华山留念”字样,赵克力发现导游图上“华山”二字似像父亲笔迹,便复印了一份交与父亲。
赵养科看后确认,此二字正是自己的手笔。不久,他专程去了一趟华山,在购买导游图时,又听小贩说东山门外石头上刻的也是这两个字。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料收集后,赵养科作为原告,于2001年将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不久,华山管理局方面派人找来,说愿意庭外协议调解,这就是后来为什么他们赔偿了我6000元,并在‘华山’二字落款处刻上了我的名字的原因。”赵养科对记者说。
原本此事到此已尘埃落定,然而4年后,随着另一个原告茹桂的出现,“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再起硝烟。虽然茹桂自2005年6月将赵养科告上法庭,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至今已经持续了两年之久,但茹桂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似乎仍然积愤于心。
茹桂回忆说:“2004年5月,省上组织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我是成员之一。当时的华阴市领导对我说,感谢你啊,给我们写了‘华山’二字,已经刻在了东山门外的大石头上了。”这让茹桂想起早在1988年,西安工艺美术研究所承建华山山门工程时,曾指派一个名叫杨屏的人来约稿,为华山门额题写“独尊”、“华山”及两旁的横幅对句一事。“当地领导那天让我补写个落款,以便日后补刻上去,我当晚就写好给了他们。哪知回来后10天左右,郑西武突然来电话说,怎么石头上有落款了,但不是你,是一个叫赵养科的人。”
茹桂得知落款人是自己闻所未闻的赵养科后,感到既气愤又惊讶,“我多次催促他们铲除那个落款,不然我就只有上法院告状了。我还专门到华山察看了石碑,确定那正是出于我1988年时的手笔。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华山’二字和落款人的姓名,在用笔、气质及风格上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华山旅游公司(原华山管理局)给予正名。”
回合大战
2005年6月6日,茹桂作为原告,将被告人赵养科和第二被告人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告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作品著作权人归属原告茹桂,被告人赵养科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判决结果让赵养科深感诧异,半路里杀出的“程咬金”只一个回合就将他掀翻马下,他感到太冤,不满中院采纳茹桂的“建议”——由法院指派专人做笔迹鉴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拿不出当年书写“华山”二字时的原件,只出示了证人证言,故经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做了笔迹鉴定。2005年12月,笔迹鉴定书做出结论:华山东山门刻印在石头上的“华山”字迹是茹桂所书写。
对检察院的笔迹鉴定结果和法院的判决结果,赵养科表示难以接受。他说:“作为书法爱好者,我天天在写字,今天写的字不可能和过去的字一模一样。仅凭几幅字来断定结果,很难让人信服。我不是怀疑鉴定科不科学,而是怀疑提供的检材和手段是不是科学?”
赵克力则对记者说:“茹桂将我父亲作为第一被告,本身就是一种程序上的错误。我父亲最初告的是华山管理局,而不是某个个体。茹桂他为什么不先告华山公司,而首先来恶心我父亲,败坏他的名声,还当着报纸、电视台记者的面,用欺世盗名等恶毒词语大骂我父亲。”赵养科也向本刊记者透露:最近一位名叫舒峰的前华山管理局某科科长私下证实,当时在东山门石头上刻字是由他负责的,他肯定当时选的不是茹桂的字。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赵养科随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结果,认定“华山”二字的作者为赵养科。理由茹桂对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一是杨屏的证言,二是一审期间省检察院的鉴定结论。对这两份证据,法院认为杨屏的证言只能证明1988年茹桂写过“华山”,“独尊”等字,没有证明该“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联系。而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所取检材并非茹桂及赵养科1988年的作品,而是以原审期间二人所书写“华山”二字及90年代的墨迹与石刻上的字进行比对,其科学性值得考虑,仅据此证据,尚不能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主张。
一审被掀翻马下的赵养科,二审竟奇迹般地扭转了乾坤,这让茹桂怎么也无法接受。茹桂告诉记者,“两年来深陷此案身心俱疲,多次想要打退堂鼓。”但“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法律公信力的尊重,我必须将这场官司打下去。”
2006年12月30日,茹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2007年5月21日,高院受理了此申请。
“师生”反目
此案给两位当事人显然都带来了极大的烦恼。茹桂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显得躁动不安,表示不想接受采访,不想再纠缠案情。而赵养科如出一辙,坦言倘若此案再拖一年半载,他也许会作出宁愿“缴械投降”的姿态。
“我不在乎那两个字,我也无需那两个字得到什么。”茹桂说,“我要干的事比这个价值高多了。但我非常在乎一个理,给知识一个起码的尊重;我更在乎艺术生态的健康,也想给人们提个醒,知耻明辱是做人的起码标准。为了这个案子,我两年来停止了一个研究课题和一本专著的写作。”
“整整两年了,茹桂他不该把事弄得这么大。”赵养科说,“你可以找我或华山公司三方坐在一起好好谈谈,不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二审时法庭让我说话时,我对茹桂说,你我都没有当时的原稿,咱俩都可以不署名。为了不再纠缠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我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记者在赵养科位于书院门的书画店门口看到,刻有“华山”二字的那块巨石照片,在那里醒目地悬挂着,旁边还有赵养科本人与之相关的简介。进出小店的人大多为常客,记者也听到了他们之间的交谈。“名人咋?名人也得讲事实。”一个中年男子在记者采访赵养科时插嘴道。
据茹桂讲:“高院终审胜诉后,赵养科曾买了数百份报纸送人,并将胜诉书发往全国媒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诉我,赵养科亲口对他说过,咱哪怕是只癞皮狗,咱咬住名人,让他也带着咱去外面兜兜风。”赵养科则否认此种惟恐天下不乱的口传,“好歹我也是文化人,何况谁会把自己比喻成一只癞皮狗?他茹桂会吗?”
听说赵养科对媒体讲过茹桂曾教他写字、教他做人等等,茹桂在法院当庭质疑过赵养科:“我认识你吗?我只是听说过你这个人,但从未见过你!”但据赵养科说,不仅多年前和朋友一起去拜会过茹桂,而且他加入陕西省书法家协会时,茹桂和现任省书协副主席赵熊还是他的介绍人,“也许像他说的,我只是书院门一个摆摊的,也许是他贵人多忘事,记不起我了。”赵养科打趣地对记者说。
后记
2007年7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山”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再审,但法庭没有在当日宣判,审判长称将对庭审中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还有可能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这次庭审中,茹桂及其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9份新证据,并有3名重要证人当庭作证。值得一提的是,过去一直保持“中立”态度的原审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庭审中突然“变脸”,其代理人公开表态,根据新的证据,他们认定“华山”二字是茹桂的作品,并打算在案件结束后向赵养科追究法律责任,讨回之前付给赵的6000元“经济补偿”。
一桩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就这么难分难解地纠缠了两年之久。所谓水流百步自清,对这一侵权案的下一步进展,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赵养科,陕西人民出版社原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他说:“我才是‘华山’二字的真正作者,当年华山的导游图、门票以及现在石刻上的。华山。字体同出一辙,都是出自我的手笔,有人来争来抢,简直不可理喻。口口声声不在乎,实际上比谁都在乎。”
祸起华山
“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
赵养科之子赵克力告诉记者,父亲退休后在西安市书院门开了一家字画店。2001年的一天,一位外地游客到华山旅游途经小店,想让赵克力在华山导游图上为其题写“华山留念”字样,赵克力发现导游图上“华山”二字似像父亲笔迹,便复印了一份交与父亲。
赵养科看后确认,此二字正是自己的手笔。不久,他专程去了一趟华山,在购买导游图时,又听小贩说东山门外石头上刻的也是这两个字。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料收集后,赵养科作为原告,于2001年将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不久,华山管理局方面派人找来,说愿意庭外协议调解,这就是后来为什么他们赔偿了我6000元,并在‘华山’二字落款处刻上了我的名字的原因。”赵养科对记者说。
原本此事到此已尘埃落定,然而4年后,随着另一个原告茹桂的出现,“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再起硝烟。虽然茹桂自2005年6月将赵养科告上法庭,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至今已经持续了两年之久,但茹桂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似乎仍然积愤于心。
茹桂回忆说:“2004年5月,省上组织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我是成员之一。当时的华阴市领导对我说,感谢你啊,给我们写了‘华山’二字,已经刻在了东山门外的大石头上了。”这让茹桂想起早在1988年,西安工艺美术研究所承建华山山门工程时,曾指派一个名叫杨屏的人来约稿,为华山门额题写“独尊”、“华山”及两旁的横幅对句一事。“当地领导那天让我补写个落款,以便日后补刻上去,我当晚就写好给了他们。哪知回来后10天左右,郑西武突然来电话说,怎么石头上有落款了,但不是你,是一个叫赵养科的人。”
茹桂得知落款人是自己闻所未闻的赵养科后,感到既气愤又惊讶,“我多次催促他们铲除那个落款,不然我就只有上法院告状了。我还专门到华山察看了石碑,确定那正是出于我1988年时的手笔。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华山’二字和落款人的姓名,在用笔、气质及风格上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华山旅游公司(原华山管理局)给予正名。”
回合大战
2005年6月6日,茹桂作为原告,将被告人赵养科和第二被告人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告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作品著作权人归属原告茹桂,被告人赵养科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判决结果让赵养科深感诧异,半路里杀出的“程咬金”只一个回合就将他掀翻马下,他感到太冤,不满中院采纳茹桂的“建议”——由法院指派专人做笔迹鉴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拿不出当年书写“华山”二字时的原件,只出示了证人证言,故经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做了笔迹鉴定。2005年12月,笔迹鉴定书做出结论:华山东山门刻印在石头上的“华山”字迹是茹桂所书写。
对检察院的笔迹鉴定结果和法院的判决结果,赵养科表示难以接受。他说:“作为书法爱好者,我天天在写字,今天写的字不可能和过去的字一模一样。仅凭几幅字来断定结果,很难让人信服。我不是怀疑鉴定科不科学,而是怀疑提供的检材和手段是不是科学?”
赵克力则对记者说:“茹桂将我父亲作为第一被告,本身就是一种程序上的错误。我父亲最初告的是华山管理局,而不是某个个体。茹桂他为什么不先告华山公司,而首先来恶心我父亲,败坏他的名声,还当着报纸、电视台记者的面,用欺世盗名等恶毒词语大骂我父亲。”赵养科也向本刊记者透露:最近一位名叫舒峰的前华山管理局某科科长私下证实,当时在东山门石头上刻字是由他负责的,他肯定当时选的不是茹桂的字。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赵养科随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结果,认定“华山”二字的作者为赵养科。理由茹桂对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一是杨屏的证言,二是一审期间省检察院的鉴定结论。对这两份证据,法院认为杨屏的证言只能证明1988年茹桂写过“华山”,“独尊”等字,没有证明该“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联系。而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所取检材并非茹桂及赵养科1988年的作品,而是以原审期间二人所书写“华山”二字及90年代的墨迹与石刻上的字进行比对,其科学性值得考虑,仅据此证据,尚不能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主张。
一审被掀翻马下的赵养科,二审竟奇迹般地扭转了乾坤,这让茹桂怎么也无法接受。茹桂告诉记者,“两年来深陷此案身心俱疲,多次想要打退堂鼓。”但“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法律公信力的尊重,我必须将这场官司打下去。”
2006年12月30日,茹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2007年5月21日,高院受理了此申请。
“师生”反目
此案给两位当事人显然都带来了极大的烦恼。茹桂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显得躁动不安,表示不想接受采访,不想再纠缠案情。而赵养科如出一辙,坦言倘若此案再拖一年半载,他也许会作出宁愿“缴械投降”的姿态。
“我不在乎那两个字,我也无需那两个字得到什么。”茹桂说,“我要干的事比这个价值高多了。但我非常在乎一个理,给知识一个起码的尊重;我更在乎艺术生态的健康,也想给人们提个醒,知耻明辱是做人的起码标准。为了这个案子,我两年来停止了一个研究课题和一本专著的写作。”
“整整两年了,茹桂他不该把事弄得这么大。”赵养科说,“你可以找我或华山公司三方坐在一起好好谈谈,不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二审时法庭让我说话时,我对茹桂说,你我都没有当时的原稿,咱俩都可以不署名。为了不再纠缠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我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记者在赵养科位于书院门的书画店门口看到,刻有“华山”二字的那块巨石照片,在那里醒目地悬挂着,旁边还有赵养科本人与之相关的简介。进出小店的人大多为常客,记者也听到了他们之间的交谈。“名人咋?名人也得讲事实。”一个中年男子在记者采访赵养科时插嘴道。
据茹桂讲:“高院终审胜诉后,赵养科曾买了数百份报纸送人,并将胜诉书发往全国媒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诉我,赵养科亲口对他说过,咱哪怕是只癞皮狗,咱咬住名人,让他也带着咱去外面兜兜风。”赵养科则否认此种惟恐天下不乱的口传,“好歹我也是文化人,何况谁会把自己比喻成一只癞皮狗?他茹桂会吗?”
听说赵养科对媒体讲过茹桂曾教他写字、教他做人等等,茹桂在法院当庭质疑过赵养科:“我认识你吗?我只是听说过你这个人,但从未见过你!”但据赵养科说,不仅多年前和朋友一起去拜会过茹桂,而且他加入陕西省书法家协会时,茹桂和现任省书协副主席赵熊还是他的介绍人,“也许像他说的,我只是书院门一个摆摊的,也许是他贵人多忘事,记不起我了。”赵养科打趣地对记者说。
后记
2007年7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山”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再审,但法庭没有在当日宣判,审判长称将对庭审中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还有可能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这次庭审中,茹桂及其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9份新证据,并有3名重要证人当庭作证。值得一提的是,过去一直保持“中立”态度的原审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庭审中突然“变脸”,其代理人公开表态,根据新的证据,他们认定“华山”二字是茹桂的作品,并打算在案件结束后向赵养科追究法律责任,讨回之前付给赵的6000元“经济补偿”。
一桩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就这么难分难解地纠缠了两年之久。所谓水流百步自清,对这一侵权案的下一步进展,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