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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指经辨识分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同)、重大危险源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