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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必将提高20%的“加计扣除”基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许多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考虑,在核算时将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为了保护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按此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