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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力度正不断加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验点也在不断增加,在不久的将来,营业税改增值税必将普遍实行于全国各个地区。因此会出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混淆的问题出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个水利施工单位的账务工作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性质,对此展开分析,探讨水利施工企业的税制改革问题,分析利弊,在财务工作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以此来改善水利施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的财务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的质量。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问题;征税对象;营业税;增值税
在我国先前的流转税工作体系当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增值税通常用于实体货物的交易、改良和维修等加工服务,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在整个流程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因销售行为所产生的税务金额都可以通过先前的环节而产生进项税额,进行抵消扣除。营业税中所涵蓋的内容较多,包括金融、建筑、文体及无形的产业项目,但并不能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区分,二者之间在财务工作上依然有很多问题出现。在2012年1月1日我国将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单位,且近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在2013年开始时全国范围内陆续普及,使得规模进一步的扩大。
一、营改增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益处
(一)营改增减低了企业成本费用
因营业税纳税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出现断裂问题,增值税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具有公平性的长处。营改增各个试点单位提出方案:在目前所实行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的标准税率以及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基础上,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两个档次的低税率。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等行业上,通常采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而在邮电通讯、销售不动产、文化体育行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现代服务业上,通常是采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法。纳税方纳税依据通常是发生应税交易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水利企业在购进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或设备时,可采取增值税抵扣方式,避免先前用营业税征收管理期间所造成的进项税额,造成浪费。水利行业在施工前期的设计阶段,所产生的税额也在营改增的工作范畴之内,水利企业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之时,须把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设计服务供应商放在首选位置。
因此在以往征税制度下,全额进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制度下,这一部分将会从成本费当中进行分割,降低成本费,提高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营业效益。与此同时,因为销项税额要从实际收入当中去扣除,是否能够提高毛利率,需要结合不同的水利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成本结构的考量。
(二)营改增提高企业收入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工作当中,水利施工企业可向相关的税务征管部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让企业获得可开增值税发票资格。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可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其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减轻自身赋税。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因该项增加对水利企业的要求,为此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营业利润的增长。并且,在进行项目招标的时候,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帮助水利施工企业在同等报价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中标几率,具有很强的优势。
(三)营改增遏制税负非法操作
在我国《建筑法》中第28条当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存在非法现象,虽有监管单位但仍无法禁止非法转包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在承接到工程后将其转包,同时按照双方所拟定的协议按照规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转包后作为第一承接人应从发包方获取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从而确定销项税额和销售额,从第二承包人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本企业的进项依据。但是,从该企业的财务账目中发现没有可抵扣外购材料依据,从而轻易判断出工程转包交易本质。如果这样的交易行为被判定为非法转包,则将禁止第一承包人对进项税额抵扣,加大第一承包人的负税,减少其利润,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的作用。
挂靠行为指的是在不具备施工资格或者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来承包工程,并且采用挂名或者挂靠的承包方式,把自己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挂靠,有提供资质的企业向另一方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这样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为了减少这样的情况出现,较少施工风险,施工单位会安排相关的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管,此类方式在我国比较普遍,但是挂靠的双方对外界都否认挂靠关系的存在。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若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则需具备增值税纳税人的编号,并且目前很多挂靠方都没有这种资质,所以无法获取相关的挂靠费用,从而使这种非法挂靠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营改增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流转税负的不确定性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建筑业适用于百分之十一的税率,与原有的百分之三的税率相比,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这一点来讲,就会导致无法对税负变化作出直接的判定。
就增值税当中的进项抵扣而言,这部分可以使增值税应纳税额得到大幅度的降低,但不能将其作为流转税负下降的凭据。在成本结构中,伴随着水利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的不断提高,人工成本的费用已经占据工程合同总费用的30%左右,这部分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法进行税额抵扣,从而使减税的效果有所降低。水利工程需要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器材的租赁也会增加施工企业的负税。
(二)营改增对联合施工项目造成冲击
在目前水利施工企业所承包的一些项目当中,经常通过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方式来进行工程的施工作业。以此来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难度,并且可以共同承担风险。但是,联合施工的企业通常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有些甚至是自然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通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进行设备租赁或者是材料采购的时候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导致增值税的金额有所增加,导致利润的减少。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的工作开展,加大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先前营业税不能抵扣,水利施工企业对发票的获取和税率的事项重视程度不够。政治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示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的采购,设备的使用以及联合施工或分包等一些工作中可以获取更多的增值税发票,水利施工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税额。并且,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水利施工企业比较分散,导致获取发票的周期过长。需要相关单位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
营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人群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这就需要使相关工作人员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从采购、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每个环节都要掌握一定的增值税相关知识。并且能够结合水利施工企业自身的成本结构,合理有效的降低所在企业的税负。
结束语
根据前文所描述的内容,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讲,如何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企业的负税,提高企业的利润,是财务人员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工作方法,需要不断的尝试和学习,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赵华梁.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4,(17):102-103.
[2]王平东.水利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3,(10):138-139.
[3]秦岭.浅谈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成本管理[J].都市家教(下半月),2014,(11):102-102.
[4]马莹.浅析水利施工企业的绩效评价[J].水利水电技术,2013,41(5):60-61,64.
[5]吴平良.论新形势下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9):288.
作者简介:
朱琳,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问题;征税对象;营业税;增值税
在我国先前的流转税工作体系当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增值税通常用于实体货物的交易、改良和维修等加工服务,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在整个流程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因销售行为所产生的税务金额都可以通过先前的环节而产生进项税额,进行抵消扣除。营业税中所涵蓋的内容较多,包括金融、建筑、文体及无形的产业项目,但并不能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区分,二者之间在财务工作上依然有很多问题出现。在2012年1月1日我国将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单位,且近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在2013年开始时全国范围内陆续普及,使得规模进一步的扩大。
一、营改增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益处
(一)营改增减低了企业成本费用
因营业税纳税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出现断裂问题,增值税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具有公平性的长处。营改增各个试点单位提出方案:在目前所实行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的标准税率以及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基础上,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两个档次的低税率。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等行业上,通常采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而在邮电通讯、销售不动产、文化体育行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现代服务业上,通常是采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法。纳税方纳税依据通常是发生应税交易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水利企业在购进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或设备时,可采取增值税抵扣方式,避免先前用营业税征收管理期间所造成的进项税额,造成浪费。水利行业在施工前期的设计阶段,所产生的税额也在营改增的工作范畴之内,水利企业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之时,须把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设计服务供应商放在首选位置。
因此在以往征税制度下,全额进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制度下,这一部分将会从成本费当中进行分割,降低成本费,提高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营业效益。与此同时,因为销项税额要从实际收入当中去扣除,是否能够提高毛利率,需要结合不同的水利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成本结构的考量。
(二)营改增提高企业收入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工作当中,水利施工企业可向相关的税务征管部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让企业获得可开增值税发票资格。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可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其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减轻自身赋税。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因该项增加对水利企业的要求,为此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营业利润的增长。并且,在进行项目招标的时候,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帮助水利施工企业在同等报价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中标几率,具有很强的优势。
(三)营改增遏制税负非法操作
在我国《建筑法》中第28条当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存在非法现象,虽有监管单位但仍无法禁止非法转包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在承接到工程后将其转包,同时按照双方所拟定的协议按照规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转包后作为第一承接人应从发包方获取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从而确定销项税额和销售额,从第二承包人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本企业的进项依据。但是,从该企业的财务账目中发现没有可抵扣外购材料依据,从而轻易判断出工程转包交易本质。如果这样的交易行为被判定为非法转包,则将禁止第一承包人对进项税额抵扣,加大第一承包人的负税,减少其利润,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的作用。
挂靠行为指的是在不具备施工资格或者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来承包工程,并且采用挂名或者挂靠的承包方式,把自己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挂靠,有提供资质的企业向另一方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这样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为了减少这样的情况出现,较少施工风险,施工单位会安排相关的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管,此类方式在我国比较普遍,但是挂靠的双方对外界都否认挂靠关系的存在。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若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则需具备增值税纳税人的编号,并且目前很多挂靠方都没有这种资质,所以无法获取相关的挂靠费用,从而使这种非法挂靠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营改增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流转税负的不确定性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建筑业适用于百分之十一的税率,与原有的百分之三的税率相比,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这一点来讲,就会导致无法对税负变化作出直接的判定。
就增值税当中的进项抵扣而言,这部分可以使增值税应纳税额得到大幅度的降低,但不能将其作为流转税负下降的凭据。在成本结构中,伴随着水利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的不断提高,人工成本的费用已经占据工程合同总费用的30%左右,这部分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法进行税额抵扣,从而使减税的效果有所降低。水利工程需要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器材的租赁也会增加施工企业的负税。
(二)营改增对联合施工项目造成冲击
在目前水利施工企业所承包的一些项目当中,经常通过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方式来进行工程的施工作业。以此来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难度,并且可以共同承担风险。但是,联合施工的企业通常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有些甚至是自然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通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进行设备租赁或者是材料采购的时候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导致增值税的金额有所增加,导致利润的减少。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的工作开展,加大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先前营业税不能抵扣,水利施工企业对发票的获取和税率的事项重视程度不够。政治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示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的采购,设备的使用以及联合施工或分包等一些工作中可以获取更多的增值税发票,水利施工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税额。并且,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水利施工企业比较分散,导致获取发票的周期过长。需要相关单位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
营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人群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这就需要使相关工作人员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从采购、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每个环节都要掌握一定的增值税相关知识。并且能够结合水利施工企业自身的成本结构,合理有效的降低所在企业的税负。
结束语
根据前文所描述的内容,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讲,如何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企业的负税,提高企业的利润,是财务人员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工作方法,需要不断的尝试和学习,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赵华梁.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4,(17):102-103.
[2]王平东.水利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3,(10):138-139.
[3]秦岭.浅谈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成本管理[J].都市家教(下半月),2014,(11):102-102.
[4]马莹.浅析水利施工企业的绩效评价[J].水利水电技术,2013,41(5):60-61,64.
[5]吴平良.论新形势下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9):288.
作者简介:
朱琳,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