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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早的刑法中, 只要造成损害, 就要进行惩罚,并不考虑行为人是怎么想的. 后来,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这一主观方面的问题逐渐受到重视.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要求在刑法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国家. 我国晋代法学家张斐就已清晰地说明: 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唐律》已经按照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将杀人分为谋、故、斗、殴、戏、误、过失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