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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5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达到《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