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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后,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条件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政审批改为强制性评估,监管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改革后的地震安全监管具有技术服务属性、审查时序变化、用户主体责任和市场竞争机制等特征。建议主管部门从拓展公共服务、建设监管平台、引入信用评价、完善协同机制四个方面重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