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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逻辑学导论教科书对“演绎”的定义都鼓励我们相信,归纳一演绎的区分存在于各种论证中,而且“演绎”的外延是明确的论证类。这篇论文中我们论证这种思路是错误的。特别地,我们辩护以下观点:为得到归纳.演绎区分而使用的典型的“演绎”之定义,要么太狭隘,要么不够充分。基于一个对归纳一演绎区分的收缩式理解,我们得到以下结论:该区分的内容没有超出批判性思维的两类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