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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出,曾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某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庭审中,曾某某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今年3月31下午,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这30名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一提到烈士,我们每个人内心中都会情不自禁地涌出一股敬佩之情。四川凉山州30名烈士为了扑救林火而奉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这本来是一件让人感到非常痛惜的事情,可是总有那么少数一些人在网上恶意诋毁英烈,其行为令人十分愤慨。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除了上述侵害烈士名誉案将会得到最终宣判外,近两年发生在国内的多起救火烈士名誉被侵权事件均已受到法律的制裁。
8月14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吕挺在救助遇险群众时光荣牺牲。8月17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就在大家为这位90后消防烈士心痛不已时,33岁网民曹某恶意发布侮辱牺牲消防员吕挺的不当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宁波网安部门迅速出击,于8月18日将曹某抓获。因寻衅滋事,曹某最终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下三起宣判同样是涉及侵害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的案件。7月24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诉陶某侵犯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据悉,4月9日,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缙云县陶某对凉山州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本地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州消防烈士的品德和形象。据了解,丽水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微直播。
4月8日,“呼和浩特网警巡查执法”账号接到网民举报:在呼和浩特某微信群中一账号为“麻氏贞元策划”的网民公然发布侮辱“3.31”事件中凉山州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且该网民疑似本地一名微博大V。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高度重视举报内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仅用4个小时就将35岁的违法网民麻某某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对麻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4月6日1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网民“广东宏远球迷的秋天”在一篇悼念“四川凉山森林大火30名扑火队员遇难”的博文下,公开发表侮辱消防烈士言论。经公安机关核查,该网民为李某某。当日21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将李某某抓获。4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常德市石门县人)因营救轻生女子壮烈牺牲。次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网民唐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社会影响恶劣。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并于今年 5 月 14 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提及国内最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救火烈士名誉侵权案,就不得不提到以下案例。2018年6月12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然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进行当庭宣判。法院对公开侮辱消防烈士的淮安网民曾某进行了宣判,判定: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依法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法院审查)。
据了解,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消防战士谢勇不幸从火场坠亡。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同年5月14日,37岁的淮安网民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群成员131人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在6月12日上午的庭审结束中,曾某承认了他在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该案宣判后,国内媒体纷纷进行了转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018年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和公益诉讼有关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淮安检察院起诉的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例是检察公益诉讼向精神层面延伸的重要实践。
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淮安中院依法审理的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被写入工作报告,成为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在四川、安徽、广西、辽宁等多地,已有多人因侮辱救火英烈被警方依法逮捕。警方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应对自己网上言论负责,对于公然发布诋毁辱骂英雄不良言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文/刘枫)
检察机关提出,曾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某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庭审中,曾某某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今年3月31下午,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这30名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一提到烈士,我们每个人内心中都会情不自禁地涌出一股敬佩之情。四川凉山州30名烈士为了扑救林火而奉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这本来是一件让人感到非常痛惜的事情,可是总有那么少数一些人在网上恶意诋毁英烈,其行为令人十分愤慨。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除了上述侵害烈士名誉案将会得到最终宣判外,近两年发生在国内的多起救火烈士名誉被侵权事件均已受到法律的制裁。
8月14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吕挺在救助遇险群众时光荣牺牲。8月17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就在大家为这位90后消防烈士心痛不已时,33岁网民曹某恶意发布侮辱牺牲消防员吕挺的不当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宁波网安部门迅速出击,于8月18日将曹某抓获。因寻衅滋事,曹某最终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下三起宣判同样是涉及侵害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的案件。7月24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诉陶某侵犯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据悉,4月9日,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缙云县陶某对凉山州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本地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州消防烈士的品德和形象。据了解,丽水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微直播。
4月8日,“呼和浩特网警巡查执法”账号接到网民举报:在呼和浩特某微信群中一账号为“麻氏贞元策划”的网民公然发布侮辱“3.31”事件中凉山州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且该网民疑似本地一名微博大V。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高度重视举报内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仅用4个小时就将35岁的违法网民麻某某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对麻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4月6日1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网民“广东宏远球迷的秋天”在一篇悼念“四川凉山森林大火30名扑火队员遇难”的博文下,公开发表侮辱消防烈士言论。经公安机关核查,该网民为李某某。当日21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将李某某抓获。4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常德市石门县人)因营救轻生女子壮烈牺牲。次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网民唐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社会影响恶劣。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并于今年 5 月 14 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提及国内最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救火烈士名誉侵权案,就不得不提到以下案例。2018年6月12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然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进行当庭宣判。法院对公开侮辱消防烈士的淮安网民曾某进行了宣判,判定: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依法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法院审查)。
据了解,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消防战士谢勇不幸从火场坠亡。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同年5月14日,37岁的淮安网民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群成员131人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在6月12日上午的庭审结束中,曾某承认了他在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该案宣判后,国内媒体纷纷进行了转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018年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和公益诉讼有关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淮安检察院起诉的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例是检察公益诉讼向精神层面延伸的重要实践。
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淮安中院依法审理的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被写入工作报告,成为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在四川、安徽、广西、辽宁等多地,已有多人因侮辱救火英烈被警方依法逮捕。警方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应对自己网上言论负责,对于公然发布诋毁辱骂英雄不良言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文/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