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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是城邦建设中一个不得不讨论的话题,在中西方的城邦发展变化中法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够真正发挥法治的功能,才能够维护整个城邦和全体人民的利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法治观念在古希腊到古罗马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文章就以古希腊发展到古罗马的这一阶段为时代背景,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法治观念入手深入分析良法之治并从中找出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法治;良法;城邦;现代化建设
一、城邦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
柏拉图在早期的著作《理想国》中详细地描述了他关于“哲学王”治国的理念,然而现实的残酷还是打翻了柏拉图心中那个理想之梦,他明白了,一个城邦的理想治理仅仅依靠那些所谓的美德治国是完全不够的,还必须要辅之以法治。在柏拉图晚期的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说到:“……我们就判断出快乐和痛苦的是非曲直,当它作为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共决策来表述时,它就获得“法律”的名称。”[1]这是柏拉图对于法律所下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公共决策。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追求美好德性、实现善的优良团体。[2]德性就是:“即幸福的生活在于无忧无虑的德性,而德性又在于中庸,那么中庸的生活必然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人人都有可能达到的这种中庸。”[3]对于城邦的治理,他认为需要进行良法之治。西塞罗受到了斯多葛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弘扬并继承了斯多葛哲学的自然法思想,将自然法贯穿到对国家、政体以及实在法的论述之中。
二、法治的前提条件—良法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三个人都已经意识到并不是随意的颁布法律就可以达到良好的治理城邦的效果,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详细地解说良法的人,但是我并不认为他是第一个倡导良法的人,因为,从柏拉图的法治观点来看,他也已经认识到了制定法律的程序及目的等各个方面并且注意颁布正确的法律,只是柏拉图没有明确地贯上良法的名字。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全面的美德和全面的利益即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在法律制定的内容方面,应该包括国家体制、刑法、婚姻法、司法、经济生活以及教育等方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的概念: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业已颁订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守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4]在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除了要被人们普遍服从外还必须保证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西塞罗把法律看作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尺度,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法律,法律是否制定得良好并不是看是否是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人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看出,三人都意识到法治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良法。
三、良法的判断标准
(一)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善
柏拉图认为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最大目的是善,这个善与战争无关,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无论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都要遵循这个观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使国家和平,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便说到:“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5]从中也可以看出来亚里士多德同意法律制定的目的必须要是善才能够称得上是良法。西塞罗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正义,避免一些邪恶的企图,使人民过上平等安逸的生活。
(二)法律的制定应该与好的政体相适应
这个标准主要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制定的好坏的标准应该看它是在哪种政体下制定出来的,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则是良法是民主之法,凡是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是恶法。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共和性质的城邦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可以称得上是良法。
(三)理性是良法的基础
柏拉图是这样表达理性的:“我的好朋友(我们应该说),如果天体和天体里的一切东西的整个运行过程和运动,反映着理性的运动、旋转和计算,并且以相应的方式来动作,那么我们必须清楚地承认,它是最好的一种灵魂,这一灵魂照管着整个宇宙并且指导宇宙沿着最好的路径进行。”[6]柏拉图认为灵魂是一切物体运动的本源,灵魂也即自身的运动,最好的灵魂反映着理性的运动,他强调立法者按照理性的方式立法,才是一个国家的最好的方式。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理性观,他认为法律应当是不受欲望所影响的理性的体现,理性的法律要求不带有任何个人的情感因素。西塞罗则是在法律的起源上引出了理性,他说到:“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7]西塞罗认为法律应是来源于自然的理性。
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一)健全立法
我国目前存在着立法比例失衡的现象,经济类立法比较全面,比较详细,但是比较之下牵涉到意识形态的、政治、管理类立法就比较缺希。我们现在要在立法工作中考虑全面,在各个方面的立法上注意比例协调,不能够偏重于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造成了立法瘸腿的现象,另外,我们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中立态度,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部门机构去起草,否则的话,立法不容易摆脱部门利益的干扰,甚至还有部门利益之争。
(二)重视法律的正义、公平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法律的正义、公平问题。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至高的善,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将正义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西塞罗在自然法思想下强调理性。我国现在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监督方面不健全,尤其是人民监督这方面选出的代表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思,在执法方面,主要是表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如何规范城管执法的问题。
(三)及时修改法律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
法律要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相一致,在现代的社会中,就要协调好制定新法和修改旧法的关系,要及时对一些脱离现在社会经济状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修改并不及时,造成这样的原因有:第一,立法上不够重视,我国法律对“法律修改”的规定极少且不系统,我国宪法和法律不仅未对“法律修改”加以定义,而且对法律修改涉及的原则、程序、制度和形式等的规定都极少,且不系统,从而造成操作性不强甚至无法操作的问题。第二,实践中,我国的法律修改极少与法规清理和废止相联系,法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平衡与衔接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冲突的发生。(作者单位: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
[3]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盛红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法律思想解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6).
[5]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8.
[6] 盛红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法律思想解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6).
[7]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137.
[8]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132,1.
[9]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37.
[10]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0.
关键词:法治;良法;城邦;现代化建设
一、城邦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
柏拉图在早期的著作《理想国》中详细地描述了他关于“哲学王”治国的理念,然而现实的残酷还是打翻了柏拉图心中那个理想之梦,他明白了,一个城邦的理想治理仅仅依靠那些所谓的美德治国是完全不够的,还必须要辅之以法治。在柏拉图晚期的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说到:“……我们就判断出快乐和痛苦的是非曲直,当它作为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共决策来表述时,它就获得“法律”的名称。”[1]这是柏拉图对于法律所下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公共决策。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追求美好德性、实现善的优良团体。[2]德性就是:“即幸福的生活在于无忧无虑的德性,而德性又在于中庸,那么中庸的生活必然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人人都有可能达到的这种中庸。”[3]对于城邦的治理,他认为需要进行良法之治。西塞罗受到了斯多葛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弘扬并继承了斯多葛哲学的自然法思想,将自然法贯穿到对国家、政体以及实在法的论述之中。
二、法治的前提条件—良法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三个人都已经意识到并不是随意的颁布法律就可以达到良好的治理城邦的效果,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详细地解说良法的人,但是我并不认为他是第一个倡导良法的人,因为,从柏拉图的法治观点来看,他也已经认识到了制定法律的程序及目的等各个方面并且注意颁布正确的法律,只是柏拉图没有明确地贯上良法的名字。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全面的美德和全面的利益即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在法律制定的内容方面,应该包括国家体制、刑法、婚姻法、司法、经济生活以及教育等方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的概念: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业已颁订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守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4]在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除了要被人们普遍服从外还必须保证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西塞罗把法律看作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尺度,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法律,法律是否制定得良好并不是看是否是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人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看出,三人都意识到法治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良法。
三、良法的判断标准
(一)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善
柏拉图认为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最大目的是善,这个善与战争无关,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无论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都要遵循这个观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使国家和平,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便说到:“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5]从中也可以看出来亚里士多德同意法律制定的目的必须要是善才能够称得上是良法。西塞罗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正义,避免一些邪恶的企图,使人民过上平等安逸的生活。
(二)法律的制定应该与好的政体相适应
这个标准主要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制定的好坏的标准应该看它是在哪种政体下制定出来的,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则是良法是民主之法,凡是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是恶法。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共和性质的城邦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可以称得上是良法。
(三)理性是良法的基础
柏拉图是这样表达理性的:“我的好朋友(我们应该说),如果天体和天体里的一切东西的整个运行过程和运动,反映着理性的运动、旋转和计算,并且以相应的方式来动作,那么我们必须清楚地承认,它是最好的一种灵魂,这一灵魂照管着整个宇宙并且指导宇宙沿着最好的路径进行。”[6]柏拉图认为灵魂是一切物体运动的本源,灵魂也即自身的运动,最好的灵魂反映着理性的运动,他强调立法者按照理性的方式立法,才是一个国家的最好的方式。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理性观,他认为法律应当是不受欲望所影响的理性的体现,理性的法律要求不带有任何个人的情感因素。西塞罗则是在法律的起源上引出了理性,他说到:“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7]西塞罗认为法律应是来源于自然的理性。
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一)健全立法
我国目前存在着立法比例失衡的现象,经济类立法比较全面,比较详细,但是比较之下牵涉到意识形态的、政治、管理类立法就比较缺希。我们现在要在立法工作中考虑全面,在各个方面的立法上注意比例协调,不能够偏重于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造成了立法瘸腿的现象,另外,我们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中立态度,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部门机构去起草,否则的话,立法不容易摆脱部门利益的干扰,甚至还有部门利益之争。
(二)重视法律的正义、公平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法律的正义、公平问题。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至高的善,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将正义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西塞罗在自然法思想下强调理性。我国现在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监督方面不健全,尤其是人民监督这方面选出的代表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思,在执法方面,主要是表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如何规范城管执法的问题。
(三)及时修改法律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
法律要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相一致,在现代的社会中,就要协调好制定新法和修改旧法的关系,要及时对一些脱离现在社会经济状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修改并不及时,造成这样的原因有:第一,立法上不够重视,我国法律对“法律修改”的规定极少且不系统,我国宪法和法律不仅未对“法律修改”加以定义,而且对法律修改涉及的原则、程序、制度和形式等的规定都极少,且不系统,从而造成操作性不强甚至无法操作的问题。第二,实践中,我国的法律修改极少与法规清理和废止相联系,法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平衡与衔接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冲突的发生。(作者单位: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
[3]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盛红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法律思想解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6).
[5]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8.
[6] 盛红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法律思想解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6).
[7]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137.
[8]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1:132,1.
[9]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37.
[10]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