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xmscuosak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所导致的股东清算责任大致可以分为清算责任、清算赔偿责任、清偿责任。
  一、清算责任
  所谓的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清算责任强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有的学者直接称之为“清算的组织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有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清算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该法定义务,没有组织撤离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所承担的清算义务此时就转化为清算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向法院提出要求判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话,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请,判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清算责任有具体的规定,欠缺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是清算义务人,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二、清算赔偿责任
  所谓的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本文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给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当予以赔偿的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并进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清算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侵权责任,所侵犯债权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就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债权侵权责任的。理由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如果公司股东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的清算义务,该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侵害,并进而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消极的不作为侵权在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 10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其主观上都是具有过错的;其次,从客观行为和结果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肯定会造成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财产的损失,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对债权人的债权是一种侵害;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这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存在债权侵权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张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公司全部债务,笔者认为此观点与股东有限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冲突,不可取。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冲突,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范围。缺点是责任范围的确定很复杂,需要证据证实侵权责任的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是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很难维权,此种制度有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此制度的构建应当将举证责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分配给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三、清偿责任
  所谓的清偿责任是指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应当责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其适用不是绝对和无条件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因为任何一项制度都是若干价值权衡和取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实际上就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笔者认为,适用该制度主要是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资本充足,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提供最低的担保。如果公司资本不足,就会出现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债权人或者社会公众身上,而股东则会利用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当作为一项否认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一项重要标准。(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者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使公司的独立性丧失殆尽,很容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者公司集团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直接承担责任。(3)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债权债务。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受益的债务或者与公司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利益,而公司独担风险的不公平的状况,并最终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独享利益的股东承担合同或者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4)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所谓的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公司股东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排除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而把公司之行为视为隐藏在公司背后之实际控制股东之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由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股股东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其他文献
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和公共管理型的政府.我们过去的政府是一个计划集中管理、生产建设取向、行政命令式的政府.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
2004年7月底至8月初,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在西北大学长安新校区基建范围内发掘了唐殷仲容夫妇墓,工地编号2004CXDM116.发掘工作自2004年7月23日开始,至8月9日结束.现将发掘收获
特大干旱肆虐的痕迹还未完全消除,与旱灾连续抗争了几个月的巴渝儿女,正在干涸的土地上同秋旱作顽强的斗争.rn10月2日,重庆解除特大旱灾红色警报未过两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期刊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与越南山水相连,国境线长达153公里.全县辖9个乡镇、769个自然村,总人口21万人,有哈尼族等6个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8.2%,其中哈尼族
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任何一个企业想要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都必须付出相应的努力,地勘单位也是如此,尤其是要做好财务方面的工作,毕竟财务关系到一个单位的资金运转
人类回到赶驴骑马的时代,会不会更安全一点?rn显然我们是回不去了,这念头一断,更令人对现在的交通状况忧心忡忡——有些司机比驴子还暴躁,有些车子比马儿还撒野,有些人开着大
最近,林林的母亲发现3个月大的宝宝熟睡时双手捶头,额头滚烫,体温达39℃。刚开始父母以为孩子感冒了,便给孩子服退烧药。服药后林林的体温下降了,但此后两三天,林林还是在熟
2012年10月日本岩波书店出版了家近亮子的《蒋介石的外交战略与日中战争》(蒋介石の外交战略と日中战争),该书值得向读者推荐。在介绍该书之前,请允许我对日本的蒋介石研究近
期刊
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工业化水平日益提高,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盘锦鼎翔农场顺应趋势,遵循人与生态自然相互和谐的理念,生态兴场,为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