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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程序,其公正性令人怀疑.它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原则,也不利于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我国应当设立执行诉讼程序,将现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分离为两部分.对于其中执行前的审查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部分变更为执行诉讼程序,并对执行诉讼的内容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