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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加系统地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本文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加有利于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第三人权益的功能。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保障;虚假诉讼
一、概况
(一)我国的立法概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至第三百零三条具体规定推知:受理条件为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除了符合一般的起诉条件,包括的积极条件是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错误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等内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成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抑制虚假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程序保障的制度逻辑。第二阶段是2012年之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整体性研究,鉴于脱离司法实践,当时的立法略顯生涩。第三阶段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构建,探讨并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的困惑,尤其是关于原告适格的实务操作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理论基础
第一,体现公平与效率。第三人之所以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为原生效判决侵害其程序利益导致民事实体权益受损,此时的公平表现为第三人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权,通过此途径来实现其民事权益,而正义则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弥补了原诉讼对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程序利益,而且最终实现对该第三人的实体正义的事后救济。第二,判决效力的扩张的正当性措施。民事诉讼中,判决具有相对性,承受裁判结果的主体是当事人。但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和纠纷一次性解决,判决效力可能会扩张到案外的第三人,此时会导致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该第三人在没有参加前诉的情况下接受已生效判决结果的拘束显然缺乏正当性。第三,抑制虚假诉讼。广义的虚假诉讼包括虚假诉讼、冒名诉讼、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实际中,虚假诉讼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为增加案外人的救济制度因而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现存的立法缺陷
首先是防止诉权滥用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方面愈加完善,但是对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惩罚与制裁却只字未提。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法律赋予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同时也应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其次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关系的规定不全面。针对原裁判的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的再审、原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均未审结、原裁判再审审结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问题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
(三)实务操作困难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实际中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导致法院在立案确定原告时出现困惑,所以法院应该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类型。
三、建议
(一)程序保障理论的完善
第一,借鉴英美法系的事前程序保障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的程序保障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相结合,使得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有机统一。第二,建立本土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本意是从实用主义出发抑制虚假诉讼。复杂的实体关系与虚假诉讼均有可能造成错误的生效判决,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定位于给予案外第三人充足的实体与程序救济,而且还要考虑对错误裁判的纠正。
(二)立法的完善
首先,准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立法欠缺,除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外,其他未规定问题实务中均可以准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其次,建立独立的惩罚与制裁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既然已规定了相适应的、不同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具体程序,就应该有相配套独立的惩罚与制裁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尽快落实,建立起对滥用诉权的第三人的惩罚机制,尤其是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有关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及事后的判决中的惩罚制度。
参考文献:
[1]黄晴.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研究[D].渤海大学,2019.
[2]孙沙.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保障;虚假诉讼
一、概况
(一)我国的立法概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至第三百零三条具体规定推知:受理条件为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除了符合一般的起诉条件,包括的积极条件是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错误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等内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成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抑制虚假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程序保障的制度逻辑。第二阶段是2012年之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整体性研究,鉴于脱离司法实践,当时的立法略顯生涩。第三阶段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构建,探讨并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的困惑,尤其是关于原告适格的实务操作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理论基础
第一,体现公平与效率。第三人之所以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为原生效判决侵害其程序利益导致民事实体权益受损,此时的公平表现为第三人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权,通过此途径来实现其民事权益,而正义则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弥补了原诉讼对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程序利益,而且最终实现对该第三人的实体正义的事后救济。第二,判决效力的扩张的正当性措施。民事诉讼中,判决具有相对性,承受裁判结果的主体是当事人。但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和纠纷一次性解决,判决效力可能会扩张到案外的第三人,此时会导致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该第三人在没有参加前诉的情况下接受已生效判决结果的拘束显然缺乏正当性。第三,抑制虚假诉讼。广义的虚假诉讼包括虚假诉讼、冒名诉讼、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实际中,虚假诉讼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为增加案外人的救济制度因而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现存的立法缺陷
首先是防止诉权滥用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方面愈加完善,但是对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惩罚与制裁却只字未提。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法律赋予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同时也应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其次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关系的规定不全面。针对原裁判的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的再审、原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均未审结、原裁判再审审结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问题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
(三)实务操作困难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实际中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导致法院在立案确定原告时出现困惑,所以法院应该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类型。
三、建议
(一)程序保障理论的完善
第一,借鉴英美法系的事前程序保障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的程序保障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相结合,使得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有机统一。第二,建立本土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本意是从实用主义出发抑制虚假诉讼。复杂的实体关系与虚假诉讼均有可能造成错误的生效判决,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定位于给予案外第三人充足的实体与程序救济,而且还要考虑对错误裁判的纠正。
(二)立法的完善
首先,准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立法欠缺,除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外,其他未规定问题实务中均可以准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其次,建立独立的惩罚与制裁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既然已规定了相适应的、不同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具体程序,就应该有相配套独立的惩罚与制裁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尽快落实,建立起对滥用诉权的第三人的惩罚机制,尤其是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有关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及事后的判决中的惩罚制度。
参考文献:
[1]黄晴.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研究[D].渤海大学,2019.
[2]孙沙.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