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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宅,是人们生活的隐私场所,没有主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闯入。我国刑法对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也给予惩罚,然而,《刑法》并没有对“住宅”进行明确地解释界定。宾馆这一具有临时居住性质的空间,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入侵住宅罪;住宅;户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56-01
作者简介:王科,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日,王某向杨某借款64000元。9月16日,杨某带上自己的两个朋友李某、潘某,三人一起到某市全季宾馆找王某收取欠款,在王某没有允许进入房间的情况下,三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用服务员手中的房卡将其入住的813号房门打开,并将该房门的门锁链弄断后强行进入,导致房间内的王某跳楼身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杨某、潘某、杨某某三人强行进入临时居住的宾馆客房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宾馆房间是属于住宅还是公共场所未做任何规定,且在其它罪名关于“户”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公共场所。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非法侵入宾馆房间不宜适用《刑法》第245条的内容。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宅是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宾馆房间具有住宅封闭性、居住性、私密性、领域性等特征,虽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学理解释上普遍认为“住宅”包括宾馆房间,且《刑法》第245条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非法侵入宾馆房间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居住自由,故将宾馆房间纳入“住宅”范围符合刑法第245条的立法本意。
三、评析意见
笔者不完全同意以上观点。本案的焦点是宾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住宅”。
“住宅”一词为何意呢?《现代汉语辞海》中将“住宅”解释为居住的房屋。《新华词典》中对“住宅”的解释也很简单,即住房、宅院。我国学者们对住宅一词的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高铭暄、马克昌两位学者认为“住宅”是指已被用于供人居住的建筑物或其他场所,如船民居住用的船只等。①赵秉志教授认为“住宅”只能是供人们居住、生活的场所,具有专属的排他性,一定程度的连续居住性、現在有人居住等方面的法律特征。②而且,笔者认为住宅作为人们生活的私人空间,具有封闭性、隐私性,擅自进入,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英国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③这句话讲的就是房屋是人们自由的堡垒,即使是最贫苦的人,他的房屋再破旧,国王和他的铁骑也不能随随便便跨越这间房屋的门槛。
然而,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住宅”的具体范围,但是对入户盗窃、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都做了规定。笔者认为“户”就是“住宅”,只是由于不同时期,不同的立法者的表达习惯、用词习惯、表达方式等不同,在形式上换了不一样的词语,本质上是一样的。最高法在1999年就通过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界定。即“户”是指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④200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抢劫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进行规定。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为了避免实践中造成轻刑重判,有效打击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最高法对抢劫、抢夺类案件的审理进行意见指导,第1条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⑤2013年两高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含义又进一步明确。第3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⑥
可见,1999年以来,我国对“户”一词在不断完善它的界定,从以上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符合“户”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满足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罪与非罪前,须先确定该户人家有几口人,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针对本案,假设王某家就其一人,如果其租用宾馆房间用于本人生活居住,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本案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如果其租用宾馆房屋用于它用,那么本案就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假设王某家不止其一人,不论其租用宾馆房屋用作何用,都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 注释 ]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851.
②赵秉志.侵犯公民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63.
③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421.
④来源于“法律教育网”:刑事审判一栏(www.chinalawedu.com),2015-6-29.
⑤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九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7-318.
⑥<检察日报>2013年4月3日第3版:观点.
关键词:非法入侵住宅罪;住宅;户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56-01
作者简介:王科,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日,王某向杨某借款64000元。9月16日,杨某带上自己的两个朋友李某、潘某,三人一起到某市全季宾馆找王某收取欠款,在王某没有允许进入房间的情况下,三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用服务员手中的房卡将其入住的813号房门打开,并将该房门的门锁链弄断后强行进入,导致房间内的王某跳楼身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杨某、潘某、杨某某三人强行进入临时居住的宾馆客房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宾馆房间是属于住宅还是公共场所未做任何规定,且在其它罪名关于“户”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公共场所。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非法侵入宾馆房间不宜适用《刑法》第245条的内容。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宅是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宾馆房间具有住宅封闭性、居住性、私密性、领域性等特征,虽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学理解释上普遍认为“住宅”包括宾馆房间,且《刑法》第245条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非法侵入宾馆房间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居住自由,故将宾馆房间纳入“住宅”范围符合刑法第245条的立法本意。
三、评析意见
笔者不完全同意以上观点。本案的焦点是宾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住宅”。
“住宅”一词为何意呢?《现代汉语辞海》中将“住宅”解释为居住的房屋。《新华词典》中对“住宅”的解释也很简单,即住房、宅院。我国学者们对住宅一词的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高铭暄、马克昌两位学者认为“住宅”是指已被用于供人居住的建筑物或其他场所,如船民居住用的船只等。①赵秉志教授认为“住宅”只能是供人们居住、生活的场所,具有专属的排他性,一定程度的连续居住性、現在有人居住等方面的法律特征。②而且,笔者认为住宅作为人们生活的私人空间,具有封闭性、隐私性,擅自进入,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英国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③这句话讲的就是房屋是人们自由的堡垒,即使是最贫苦的人,他的房屋再破旧,国王和他的铁骑也不能随随便便跨越这间房屋的门槛。
然而,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住宅”的具体范围,但是对入户盗窃、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都做了规定。笔者认为“户”就是“住宅”,只是由于不同时期,不同的立法者的表达习惯、用词习惯、表达方式等不同,在形式上换了不一样的词语,本质上是一样的。最高法在1999年就通过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界定。即“户”是指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④200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抢劫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进行规定。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为了避免实践中造成轻刑重判,有效打击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最高法对抢劫、抢夺类案件的审理进行意见指导,第1条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⑤2013年两高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含义又进一步明确。第3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⑥
可见,1999年以来,我国对“户”一词在不断完善它的界定,从以上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符合“户”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满足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罪与非罪前,须先确定该户人家有几口人,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针对本案,假设王某家就其一人,如果其租用宾馆房间用于本人生活居住,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本案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如果其租用宾馆房屋用于它用,那么本案就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假设王某家不止其一人,不论其租用宾馆房屋用作何用,都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 注释 ]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851.
②赵秉志.侵犯公民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63.
③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421.
④来源于“法律教育网”:刑事审判一栏(www.chinalawedu.com),2015-6-29.
⑤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九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7-318.
⑥<检察日报>2013年4月3日第3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