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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开篇中有一段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大多数人对这段话可能会一带而过,不会特别关注。其实不然。
这段话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正在做的三件大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前年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是去年三中全会要求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这次全会的主题。3年3个“全面”,绝非无意的巧合,更不是简单的文字排比,贯穿其中的是当代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在一定意义上讲,四中全会体现的就是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
把“三个全面”内涵讲清楚,梳理3个“全面”之间的内在逻辑,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领略四中全会真意,更可以让我们以宽广的视野认识、理解、展望“习大大”领导下中国的新常态与新未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社会到2020年,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的时候要实现的奋斗目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等,这些在四中全会上被高度聚焦的内容早就被当作全面小康的内涵写进了十八大报告。奋斗目标内含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依法治国的方略。
但是,文件中白纸黑字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货真价实。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小康社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用我们常说的话就是已经总体实现小康了。细究起来这一小康社会依然还是低水平的,有差距的,还是发展很不平衡,很不协调,内容也很不全面。
比如,平均出来的小康决不能当作全部小康。我们一般使用“人均”这一概念进行小康社会的描述。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整体财富也得到了很大的抬升,收入水平也不断增加,使用“人均”这一概念进行小康社会的描述是有充分事实基础的。但是必须注意到,平均数固然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平均数也可能会掩盖更多问题。在我国目前区域发展差距没有根本扭转,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简单地使用平均数会产生不小的误导。比如,我国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但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农民却依然占了多一半。
又比如,经济小康也不能“以偏概全”当作全面小康。我国小康社会的各类指标中,经济指标的实现率比较高,而其他指标的实现率就相对差一些。这就表明我们目前的小康状态主要还是经济小康。经济小康是其他一切小康的基础,但基础毕竟不是全部。
固然,发展有一个先后次序,这和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们的综合国力水平有关系,小康社会不可能齐步走、一刀切。但是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持续的、巨大的反差反而会让老百姓在吃饱穿暖后对我们的发展提出质疑。邓小平曾讲过一句话,我们过去总认为发展慢了不行,现在看起来,发展快了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甚至会更多更复杂。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前,人民群众可能对公平正义等社会问题的感受不明显和强烈。可是随着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于政治参与方面的要求也相应增长。如果这些方面的建设不能相应跟进,吃饱穿暖比饿着肚子更有力气“生事”。
还比如,我们要防止社会成本消解个体小康。小康社会的建成固然要以提高社会个体的财富为主要目标,但社会环境的相应跟进也是必不可少。否则,个体财富中要拿出很大一块支付本不应该支付的社会成本,会无形中将好不容易提高的社会个体的财富消化掉。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支出比2002年增长了78.6%,这一数据里占很大的比重不是居民住房面积的扩大而是单位面积成本的增加;孩子上幼儿园不仅要交入园费,还要交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费”;病人到医院不仅要交医药费,不给医生“红包”上了手术台也不踏实。这就提醒我们,在实现小康的过程中,社会公共服务一定要跟得上。没有相应的公共服务水平,没有相应的社会建设,个体的小康水平是要大打折扣的。
但是,2020年倒计时,现在已经剩下不到7年时间了,如何尽快补上全面小康的“短板”,就要靠全面深化改革注入动力,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驾护航。着眼于全面小康的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影响全面小康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着眼于全面小康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三个全面”在这一点上相辅相成,达成了有机统一。
中国的改革有辉煌的历史,傲人的成就,30余年的高歌猛进、大国崛起让中国的改革前无古人。但是中国的改革必须后有来者,必须前赴后继。如何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再造辉煌,今日中国在改革前必须再加4个字“全面深化”,要全面深化改革助力奋斗目标的实现和治国方略的推进。
先看“全面”。今日的中国社会,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期望已经不再仅仅是物质的温饱。这一任务我们已经完成,而且完成得很漂亮,中国已经摆脱贫困、跨越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今天的中国老百姓更关心的是经济小康之后的政治小康、文化小康,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大进步,要求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要求社会环境更美丽,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生活在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现在来看,这一新期待,单靠经济体制继续的单兵突进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中国社会状况与人民群众这一新期待之间的差距,正是经济体制与其他体制改革不协调所导致的。比如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一些弊端甚至扭曲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消解了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绩效,以至于造成经济体制改革的异化;又比如,社会生态领域体制改革的相对空白不仅消解了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奇迹,通过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甚至开始对我们报复。近些年来中国各大城市雾霾天气挥之不去就是最直接的例证。 固然改革不是也不可能齐步走,有先有后轻重缓急理所当然。但是相互之间不能差距太大,太大了会闪了腰、崴了脚。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六个方面全面开启改革的大幕,是全面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再说“深化”。所谓深化就是改革不能再遇到难题绕着走,发现雷区停下来;不能只在一些细枝末节的环节上大动干戈,在重大问题上视而不见。而要通过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为全面小康扫清障碍,通过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动力。
比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再仅仅停留于一些微观环节的制度设计,而会把重点放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比如培育平等的市场主体,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经济政策不再仅仅盯在保增长上,还要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转变方式上下功夫;经济发展也不再只是为发展而发展,而是以人为本,为人民发展,更加注重民生实际。
又比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不再是“经济建设”型的政府,再不需要也不鼓励甚至都不允许政府自己赤膊上阵搞经济,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微观层面的经济发展就让市场主体去做吧。政府在适当调节和必要监管之外,把更多精力放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比如,改革就业体制,扩大就业,鼓励创业;改革分配体制,提高劳动收入占收入分配的比重;改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制,提高生活质量与水平;改革自身建设,增强行政执行力与行政效率等等。
当我们讲这些内容的时候,一些善于思考的读者可能会发问,你这是讲三中全会还是讲四中全会?怎么既像三中全会又像四中全会?应该说这问题提得是很有水平的。确实如果我们留心,会发现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早就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同作战、一体推进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八、九、十这3部分所讨论的内容与四中全会的内容完全一致,甚至第九部分的题目就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制度体制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形成、确立。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两个《决定》称之为“姊妹篇”绝非随口之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姊妹篇”的讲话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讲的。原话大意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小康步上法治轨道。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深化改革上文已有论述,这里我们重点讲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在中国改革的初始时期,为了解放思想、冲破束缚,我们比较强调改革中的敢闯敢干敢冒,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这种导向确实打消了人们的疑虑、给予了人们勇气,让中国的改革由星星之火燃成燎原之势。但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与苗头,把改革不恰当地等同于挑战法律,不仅默许见了红灯绕着走,甚至还鼓励以闯红灯为荣。
固然改革肯定要打破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政策、制度体制,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这些年来一些改革之所以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可,之所以出了问题、引发矛盾、带来危害,就是在做法上背离了宪法法律;我们一些曾经叱咤风云的“改革英雄”,为什么总是昙花一现,总免不了锒铛入狱?不是中国社会不宽容不保护改革者,而是没法宽容、没法保护违法者,他们不是遵纪守法的改革英雄,而是破坏法律践踏法治的“枭雄”。这次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是针对这种现象。
我们现在经常讲一句话,改革要步稳蹄疾。何谓“步稳”?改革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于法有据,改革走的每一步都在法治轨道上。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的改革,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但不能乱折腾,不能不守法。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有些时候为了纠正弥补一些违反法律的改革乱作为其成本之巨大、困难之严重甚至远远超过推进改革本身。 “蹄急”不是乱折腾,没有法治的“步稳”,蹄也疾不起来,勉强疾起来,也会摔跟头。
当然,法律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我们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改革必须适应社会的转型进行相应的转型,从鼓励利益追求转向注重权利保障,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重新激发改革动力。当追求利益的行为恶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一些群体对另一些群体利益的侵占,出现一系列悖谬的现象:快速的城市化,出现了“失地农民”,是农民但已经没有了土地;快速的城市建设,造就了“农民工”,已经干的是工人的活,但身份依然是农民;快速的旧城改造,被拆迁户越来越走向城市的边缘,补偿款在原居住地买不到一半甚至数十分之一的面积。我们不反对一个群体去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但该行为不能以损害其他群体的权利为边界,尤其是不能以其他群体的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渊源。越过这一边界就是不合法,就是不应该,就没有了正义。改革必须要能在捍卫社会公民既有权利的同时又不断给社会公民拓展新的权利并捍卫之,而不能反过来,以改革的名义去消减权利、漠视权利。
如何做到这一切?让中国的改革步入法治的轨道,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目标、动力、方略,三管齐下,绘就中国发展新蓝图;三足鼎立,共同撑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这段话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正在做的三件大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前年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是去年三中全会要求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这次全会的主题。3年3个“全面”,绝非无意的巧合,更不是简单的文字排比,贯穿其中的是当代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在一定意义上讲,四中全会体现的就是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
把“三个全面”内涵讲清楚,梳理3个“全面”之间的内在逻辑,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领略四中全会真意,更可以让我们以宽广的视野认识、理解、展望“习大大”领导下中国的新常态与新未来。
有目标有方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社会到2020年,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的时候要实现的奋斗目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等,这些在四中全会上被高度聚焦的内容早就被当作全面小康的内涵写进了十八大报告。奋斗目标内含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依法治国的方略。
但是,文件中白纸黑字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货真价实。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小康社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用我们常说的话就是已经总体实现小康了。细究起来这一小康社会依然还是低水平的,有差距的,还是发展很不平衡,很不协调,内容也很不全面。
比如,平均出来的小康决不能当作全部小康。我们一般使用“人均”这一概念进行小康社会的描述。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整体财富也得到了很大的抬升,收入水平也不断增加,使用“人均”这一概念进行小康社会的描述是有充分事实基础的。但是必须注意到,平均数固然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平均数也可能会掩盖更多问题。在我国目前区域发展差距没有根本扭转,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简单地使用平均数会产生不小的误导。比如,我国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但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农民却依然占了多一半。
又比如,经济小康也不能“以偏概全”当作全面小康。我国小康社会的各类指标中,经济指标的实现率比较高,而其他指标的实现率就相对差一些。这就表明我们目前的小康状态主要还是经济小康。经济小康是其他一切小康的基础,但基础毕竟不是全部。
固然,发展有一个先后次序,这和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们的综合国力水平有关系,小康社会不可能齐步走、一刀切。但是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持续的、巨大的反差反而会让老百姓在吃饱穿暖后对我们的发展提出质疑。邓小平曾讲过一句话,我们过去总认为发展慢了不行,现在看起来,发展快了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甚至会更多更复杂。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前,人民群众可能对公平正义等社会问题的感受不明显和强烈。可是随着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于政治参与方面的要求也相应增长。如果这些方面的建设不能相应跟进,吃饱穿暖比饿着肚子更有力气“生事”。
还比如,我们要防止社会成本消解个体小康。小康社会的建成固然要以提高社会个体的财富为主要目标,但社会环境的相应跟进也是必不可少。否则,个体财富中要拿出很大一块支付本不应该支付的社会成本,会无形中将好不容易提高的社会个体的财富消化掉。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支出比2002年增长了78.6%,这一数据里占很大的比重不是居民住房面积的扩大而是单位面积成本的增加;孩子上幼儿园不仅要交入园费,还要交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费”;病人到医院不仅要交医药费,不给医生“红包”上了手术台也不踏实。这就提醒我们,在实现小康的过程中,社会公共服务一定要跟得上。没有相应的公共服务水平,没有相应的社会建设,个体的小康水平是要大打折扣的。
但是,2020年倒计时,现在已经剩下不到7年时间了,如何尽快补上全面小康的“短板”,就要靠全面深化改革注入动力,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驾护航。着眼于全面小康的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影响全面小康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着眼于全面小康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三个全面”在这一点上相辅相成,达成了有机统一。
有动力能成事
中国的改革有辉煌的历史,傲人的成就,30余年的高歌猛进、大国崛起让中国的改革前无古人。但是中国的改革必须后有来者,必须前赴后继。如何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再造辉煌,今日中国在改革前必须再加4个字“全面深化”,要全面深化改革助力奋斗目标的实现和治国方略的推进。
先看“全面”。今日的中国社会,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期望已经不再仅仅是物质的温饱。这一任务我们已经完成,而且完成得很漂亮,中国已经摆脱贫困、跨越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今天的中国老百姓更关心的是经济小康之后的政治小康、文化小康,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大进步,要求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要求社会环境更美丽,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生活在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现在来看,这一新期待,单靠经济体制继续的单兵突进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中国社会状况与人民群众这一新期待之间的差距,正是经济体制与其他体制改革不协调所导致的。比如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一些弊端甚至扭曲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消解了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绩效,以至于造成经济体制改革的异化;又比如,社会生态领域体制改革的相对空白不仅消解了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奇迹,通过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甚至开始对我们报复。近些年来中国各大城市雾霾天气挥之不去就是最直接的例证。 固然改革不是也不可能齐步走,有先有后轻重缓急理所当然。但是相互之间不能差距太大,太大了会闪了腰、崴了脚。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六个方面全面开启改革的大幕,是全面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再说“深化”。所谓深化就是改革不能再遇到难题绕着走,发现雷区停下来;不能只在一些细枝末节的环节上大动干戈,在重大问题上视而不见。而要通过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为全面小康扫清障碍,通过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动力。
比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再仅仅停留于一些微观环节的制度设计,而会把重点放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比如培育平等的市场主体,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经济政策不再仅仅盯在保增长上,还要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转变方式上下功夫;经济发展也不再只是为发展而发展,而是以人为本,为人民发展,更加注重民生实际。
又比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不再是“经济建设”型的政府,再不需要也不鼓励甚至都不允许政府自己赤膊上阵搞经济,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微观层面的经济发展就让市场主体去做吧。政府在适当调节和必要监管之外,把更多精力放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比如,改革就业体制,扩大就业,鼓励创业;改革分配体制,提高劳动收入占收入分配的比重;改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制,提高生活质量与水平;改革自身建设,增强行政执行力与行政效率等等。
当我们讲这些内容的时候,一些善于思考的读者可能会发问,你这是讲三中全会还是讲四中全会?怎么既像三中全会又像四中全会?应该说这问题提得是很有水平的。确实如果我们留心,会发现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早就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同作战、一体推进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八、九、十这3部分所讨论的内容与四中全会的内容完全一致,甚至第九部分的题目就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制度体制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形成、确立。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两个《决定》称之为“姊妹篇”绝非随口之语。
有规矩成方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姊妹篇”的讲话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讲的。原话大意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小康步上法治轨道。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深化改革上文已有论述,这里我们重点讲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在中国改革的初始时期,为了解放思想、冲破束缚,我们比较强调改革中的敢闯敢干敢冒,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这种导向确实打消了人们的疑虑、给予了人们勇气,让中国的改革由星星之火燃成燎原之势。但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与苗头,把改革不恰当地等同于挑战法律,不仅默许见了红灯绕着走,甚至还鼓励以闯红灯为荣。
固然改革肯定要打破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政策、制度体制,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这些年来一些改革之所以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可,之所以出了问题、引发矛盾、带来危害,就是在做法上背离了宪法法律;我们一些曾经叱咤风云的“改革英雄”,为什么总是昙花一现,总免不了锒铛入狱?不是中国社会不宽容不保护改革者,而是没法宽容、没法保护违法者,他们不是遵纪守法的改革英雄,而是破坏法律践踏法治的“枭雄”。这次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是针对这种现象。
我们现在经常讲一句话,改革要步稳蹄疾。何谓“步稳”?改革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于法有据,改革走的每一步都在法治轨道上。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的改革,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但不能乱折腾,不能不守法。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有些时候为了纠正弥补一些违反法律的改革乱作为其成本之巨大、困难之严重甚至远远超过推进改革本身。 “蹄急”不是乱折腾,没有法治的“步稳”,蹄也疾不起来,勉强疾起来,也会摔跟头。
当然,法律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我们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改革必须适应社会的转型进行相应的转型,从鼓励利益追求转向注重权利保障,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重新激发改革动力。当追求利益的行为恶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一些群体对另一些群体利益的侵占,出现一系列悖谬的现象:快速的城市化,出现了“失地农民”,是农民但已经没有了土地;快速的城市建设,造就了“农民工”,已经干的是工人的活,但身份依然是农民;快速的旧城改造,被拆迁户越来越走向城市的边缘,补偿款在原居住地买不到一半甚至数十分之一的面积。我们不反对一个群体去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但该行为不能以损害其他群体的权利为边界,尤其是不能以其他群体的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渊源。越过这一边界就是不合法,就是不应该,就没有了正义。改革必须要能在捍卫社会公民既有权利的同时又不断给社会公民拓展新的权利并捍卫之,而不能反过来,以改革的名义去消减权利、漠视权利。
如何做到这一切?让中国的改革步入法治的轨道,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目标、动力、方略,三管齐下,绘就中国发展新蓝图;三足鼎立,共同撑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