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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国家下达的(指经全国人代会通过或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下同)1988年基本建设计划中,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安排已落实的重要的下列在建大中型项目; 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建设项目; 农业和化肥、农膜、农药支农建设项目; 市场急需的轻纺工业原料建设项目; 为能源建设直接配套的发电、输变电设备和电力建设所需的关健机、泵、阀及自控系统等配套产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