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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在全国建立七个跨省区市经济区域;1、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2、环渤海地区;3、东南沿海地区;4、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5、东北地区;6、中部五省地区;7、西北地区。这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经济地带以后作出关于经挤区划的又一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