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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逻辑学的种属关系出发,以非营利组织理论为视角,探讨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以期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生存、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政府倡导和资助,以社会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为依托,举办的面向社会,以青少年为主,以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习惯,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才,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主要目的的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实体型群众体育服务组织机构。目前为止,全国创建了近3千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这些俱乐部每年为数百万青少年业余时间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场地和组织保证。然而,俱乐部在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俱乐部组织机构虚设、财务会计不规范、缺乏营销意识、筹资渠道窄、不经营或过度经营并存等。这些问题已影响到了俱乐部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俱乐部的组织性质认识不清。因此,明晰俱乐部的组织性质对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归属的组织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政府、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四类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即《民法通则》所称的民间组织。多年来,我国法规体系中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词条,但没有“非营利组织”词条。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文中首次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一词。在“非营利组织”前冠以“民间”一词加以限定,主要是避免与事业单位这类我国特有的政府举办的属广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相混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非营利组织,是由学校、体校、体育场馆、协会等的单位和组织,在政府倡导下,利用自己的资源,自愿创建的群众体育组织。对照各类组织在行动工具、资源集中的方式、运行机制的特点,俱乐部应划入非营利组织范畴,它与非营利组织是种属关系,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
组织性质通常即指组织的基本属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包括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一)组织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个实体型的正式组织。所谓正式组织,即依法注册登记,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地等。目前,近3千个俱乐部中仍有部分尚未登记注册,反映出部分对俱乐部的组织性认识不足。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注册而擅自以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并依法取缔。作为实体型服务机构,其实体性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俱乐部是法人实体。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俱乐部作为法人实体应该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俱乐部是经济实体。经济实体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流通或营业性劳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俱乐部应当像其它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一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参与竞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通过营销手段谋取组织所需要的社会资源。
(二)非政府性
俱乐部的非政府性有两重含义:一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政府机构,二是它不是政府附属部门。相对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公共部门,这是共性。但非营利组织在行动工具、资源集中的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别于政府机构。它虽由政府资助创建,但这并不意味着俱乐部是政府机构。因为,俱乐部是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它是私法人主体,它不具有公法人(即政府)的权力。即俱乐部不具有强制力。但目前有的俱乐部在发展会员和收取会员费时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如有的俱乐部要求所有的学生都以会员的身份加入俱乐部,并收取了较高的会费,这显然有悖于俱乐部的非政府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集中体现在它的自治性上。自治性,即自主管理,表现为组织有自己的内部管理程序,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为行动导向,独立地、不受外部控制地决策与行使能力。当前,俱乐部的自治性不鲜明,具体表现有:俱乐部的工作与依托单位的工作混同,最明显的是以体育传统学校为依托的俱乐部,不少办成了“体育传统学校的翻版”,把核心功能定位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没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号、会计帐簿,财务混在依托单位的财务中;组织的领导成员大部分是政府或事业单位的领导,俱乐部的法人代表由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有的俱乐部与举办单位甚至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自治陛不足,已经在相当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怀疑俱乐部存在的必要性。
(三)非营利性
俱乐部的非营利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包括体育商业性俱乐部,其宗旨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利润,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俱乐部的宗旨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二是俱乐部的利润(净收入)不能进行分配(分红)。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及自身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俱乐部作为非营利组织,其实质在于“非分配约束”。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俱乐部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活动的获利不能分配给个人,正确投向是俱乐部的继续发展;第二,俱乐部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可以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服务提供形式,或无偿提供,或低偿提供,或付酬提供。三是俱乐部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俱乐部的初始资产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政府资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捐赠,捐赠意味着捐赠者对资产所用权的放弃,也就是说,俱乐部的资产不再属政府所有。这些资产也不属于俱乐部所有,俱乐部是作为捐赠者的受托人在行使资产的所用权。俱乐部的资产属于社会,如果俱乐部解散,它的剩余资产只能转交给其它社会公共部门。
(四)志愿性
志愿性体现为:俱乐部成员的参与、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俱乐部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对象主要是青少年,这个人群因其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服务者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俱乐部提供的主要是体育指导服务,它对指导者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这使得俱乐部具有鲜明的专业化特点。但俱乐部由于资金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
(五)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对其产品的受益者不作人为的界定或无法作出界定的非营利组织。俱乐部创建伊始,国家体育总局就提出了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在此后的创建过程中,一再强调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俱乐部坚持公益性,可以充分发挥俱乐部的辐射、聚集作用,最大限度地吸纳俱乐部周边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使组织目标效益最大化。为更好地发挥俱乐部的辐射、聚集效用,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青少年以个人会员或以“单位”会员的成员身份加入俱乐部。但是,既然有会员,就有非会员;是会员就要享受会员的优惠,也就意味着非会员不能享受优惠。那么,这就把受益者限于了组织的内部成员,有互益性之嫌,这与公益性的要求不合。并且,团体会员制也不妥。现在,有超过70%的俱乐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俱乐部的团体会员,大多是个中小学校,是一级法人单位,俱乐部也是一级法人单位,把中小学校设为“团体会员单位”,事实上是设立了分支机构,在法理上不妥。
三、结论
综上所述,从揭示事物性质的角度并结合俱乐部的创建过程及其所肩负的任务给俱乐部进行界定,把俱乐部定义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政府倡导、支持和资助的,社会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举办的,为最广泛地吸引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类体育服务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实体型服务机构。社会发展以及政府改革的趋势都表明,俱乐部的发展方向是走向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
关键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政府倡导和资助,以社会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为依托,举办的面向社会,以青少年为主,以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习惯,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才,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主要目的的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实体型群众体育服务组织机构。目前为止,全国创建了近3千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这些俱乐部每年为数百万青少年业余时间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场地和组织保证。然而,俱乐部在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俱乐部组织机构虚设、财务会计不规范、缺乏营销意识、筹资渠道窄、不经营或过度经营并存等。这些问题已影响到了俱乐部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俱乐部的组织性质认识不清。因此,明晰俱乐部的组织性质对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归属的组织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政府、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四类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即《民法通则》所称的民间组织。多年来,我国法规体系中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词条,但没有“非营利组织”词条。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文中首次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一词。在“非营利组织”前冠以“民间”一词加以限定,主要是避免与事业单位这类我国特有的政府举办的属广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相混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非营利组织,是由学校、体校、体育场馆、协会等的单位和组织,在政府倡导下,利用自己的资源,自愿创建的群众体育组织。对照各类组织在行动工具、资源集中的方式、运行机制的特点,俱乐部应划入非营利组织范畴,它与非营利组织是种属关系,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
组织性质通常即指组织的基本属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包括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一)组织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个实体型的正式组织。所谓正式组织,即依法注册登记,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地等。目前,近3千个俱乐部中仍有部分尚未登记注册,反映出部分对俱乐部的组织性认识不足。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注册而擅自以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并依法取缔。作为实体型服务机构,其实体性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俱乐部是法人实体。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俱乐部作为法人实体应该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俱乐部是经济实体。经济实体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流通或营业性劳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俱乐部应当像其它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一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参与竞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通过营销手段谋取组织所需要的社会资源。
(二)非政府性
俱乐部的非政府性有两重含义:一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政府机构,二是它不是政府附属部门。相对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公共部门,这是共性。但非营利组织在行动工具、资源集中的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别于政府机构。它虽由政府资助创建,但这并不意味着俱乐部是政府机构。因为,俱乐部是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它是私法人主体,它不具有公法人(即政府)的权力。即俱乐部不具有强制力。但目前有的俱乐部在发展会员和收取会员费时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如有的俱乐部要求所有的学生都以会员的身份加入俱乐部,并收取了较高的会费,这显然有悖于俱乐部的非政府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集中体现在它的自治性上。自治性,即自主管理,表现为组织有自己的内部管理程序,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为行动导向,独立地、不受外部控制地决策与行使能力。当前,俱乐部的自治性不鲜明,具体表现有:俱乐部的工作与依托单位的工作混同,最明显的是以体育传统学校为依托的俱乐部,不少办成了“体育传统学校的翻版”,把核心功能定位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没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号、会计帐簿,财务混在依托单位的财务中;组织的领导成员大部分是政府或事业单位的领导,俱乐部的法人代表由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有的俱乐部与举办单位甚至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自治陛不足,已经在相当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怀疑俱乐部存在的必要性。
(三)非营利性
俱乐部的非营利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包括体育商业性俱乐部,其宗旨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利润,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俱乐部的宗旨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二是俱乐部的利润(净收入)不能进行分配(分红)。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及自身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俱乐部作为非营利组织,其实质在于“非分配约束”。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俱乐部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活动的获利不能分配给个人,正确投向是俱乐部的继续发展;第二,俱乐部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可以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服务提供形式,或无偿提供,或低偿提供,或付酬提供。三是俱乐部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俱乐部的初始资产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政府资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捐赠,捐赠意味着捐赠者对资产所用权的放弃,也就是说,俱乐部的资产不再属政府所有。这些资产也不属于俱乐部所有,俱乐部是作为捐赠者的受托人在行使资产的所用权。俱乐部的资产属于社会,如果俱乐部解散,它的剩余资产只能转交给其它社会公共部门。
(四)志愿性
志愿性体现为:俱乐部成员的参与、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俱乐部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对象主要是青少年,这个人群因其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服务者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俱乐部提供的主要是体育指导服务,它对指导者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这使得俱乐部具有鲜明的专业化特点。但俱乐部由于资金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
(五)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对其产品的受益者不作人为的界定或无法作出界定的非营利组织。俱乐部创建伊始,国家体育总局就提出了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在此后的创建过程中,一再强调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俱乐部坚持公益性,可以充分发挥俱乐部的辐射、聚集作用,最大限度地吸纳俱乐部周边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使组织目标效益最大化。为更好地发挥俱乐部的辐射、聚集效用,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青少年以个人会员或以“单位”会员的成员身份加入俱乐部。但是,既然有会员,就有非会员;是会员就要享受会员的优惠,也就意味着非会员不能享受优惠。那么,这就把受益者限于了组织的内部成员,有互益性之嫌,这与公益性的要求不合。并且,团体会员制也不妥。现在,有超过70%的俱乐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俱乐部的团体会员,大多是个中小学校,是一级法人单位,俱乐部也是一级法人单位,把中小学校设为“团体会员单位”,事实上是设立了分支机构,在法理上不妥。
三、结论
综上所述,从揭示事物性质的角度并结合俱乐部的创建过程及其所肩负的任务给俱乐部进行界定,把俱乐部定义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政府倡导、支持和资助的,社会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举办的,为最广泛地吸引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类体育服务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实体型服务机构。社会发展以及政府改革的趋势都表明,俱乐部的发展方向是走向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