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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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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