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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的发布实施,是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出台背景及总体思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经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行政许可仍然过多,是企业、个人办事创业难、经济社会运行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今年3月18日,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强调,“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问题,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
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具体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行政许可项目的增加,其总体思路有以下几点:
一是总结这些年的立法工作经验,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二是体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把有关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的规定转化为严格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
三是针对行政许可数量多的领域和事项,既在设定标准上提出严格要求,又在审查程序、加强设定监督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对能够明确的标准、程序尽量作出具体要求,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
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标准
今年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今后,政府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通知》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从四个方面设定十余项标准。
一是为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行政许可,提出了五条标准:
(1)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比如对特定危险化学品则既需要产品许可,也需要对企业进行许可,以严格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
(3)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4)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目录多数由国务院批准。例如,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需要政府批准的投资活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但也有一些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5)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二是为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方面的行政许可,提出了三条标准:
(1)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厨师、面点师等级评定,这类评价不属行政许可。但有关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如果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则有必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价,有关人员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如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执业资格等,这类评价属于行政许可。
(2)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目前,有些行政许可是分等级的,如有的行业按照条件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资质等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活动。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一般情况下设置一个最低门槛,规定基本条件和要求,即三级和四级的基础资质资格即可。
(3)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十来年的情况看,商标代理行业迅速发展,许多问题通过市场机制得以解决,总体上利大于弊。
三是明确了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三种情形:
出台背景及总体思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经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行政许可仍然过多,是企业、个人办事创业难、经济社会运行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今年3月18日,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强调,“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问题,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
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具体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行政许可项目的增加,其总体思路有以下几点:
一是总结这些年的立法工作经验,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二是体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把有关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的规定转化为严格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
三是针对行政许可数量多的领域和事项,既在设定标准上提出严格要求,又在审查程序、加强设定监督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对能够明确的标准、程序尽量作出具体要求,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
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标准
今年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今后,政府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通知》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从四个方面设定十余项标准。
一是为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行政许可,提出了五条标准:
(1)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比如对特定危险化学品则既需要产品许可,也需要对企业进行许可,以严格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
(3)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4)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目录多数由国务院批准。例如,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需要政府批准的投资活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但也有一些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5)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二是为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方面的行政许可,提出了三条标准:
(1)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厨师、面点师等级评定,这类评价不属行政许可。但有关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如果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则有必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价,有关人员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如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执业资格等,这类评价属于行政许可。
(2)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目前,有些行政许可是分等级的,如有的行业按照条件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资质等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活动。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一般情况下设置一个最低门槛,规定基本条件和要求,即三级和四级的基础资质资格即可。
(3)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十来年的情况看,商标代理行业迅速发展,许多问题通过市场机制得以解决,总体上利大于弊。
三是明确了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