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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从90年代至今,随着全球化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面对环境恶化、全球气候异常、恐怖活动、贸易争端、能源危机等挑战,可持续发展理念正在成为各国一致认可的基本价值观。特别是各大跨国公司开始把社会责任上升为公司战略,视其为公司核心业务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竞争,是跨国公司继价格竞争、质量竞争之后,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要标志。跨国公司不仅在公司内部的管理、经营理念中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主动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推广的运动中。如为了保证农民的收入,美国星巴克咖啡在世界咖啡市场价格降到40到50美分1磅时仍然用1.2美元来收购咖啡。星巴克的CEO奥林·史密斯曾经讲过:星巴克的最大成绩之一,就是说服顾客付3美元的高价买一杯“有社会责任的咖啡”;美国杜邦公司有一句名言是“尽量不在地球上留下脚印”,它每年平均花费5亿美元左右用于环境保护的改进和开发;IBM、英特尔、思科、耐克、沃尔玛等著名跨国公司都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采取“三重底线”的信息披露方式,不仅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还披露企业在环境与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社会责任的弱化
然而在国际上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完全失去其在母国或发达国家的纯熟做派,忘记其在西方社会中高唱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在我国却出现了大量的违背跨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过去一年中,我国媒体至少对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其在中国的社会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
1、在华行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如朗讯中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以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华子公司天津德普行贿案等等,仅天津德普在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美元。
2、非法避税。为了实现避税,多数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名亏实盈。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外资企业在华的非法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3、产品安全不达标。向来以质量求生存、视客户为上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却出现了多起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仅在去年就有十几起跨国公司产品安全不达标问题被披露,如宝洁SK-II虚假广告、卡夫饼干转基因事件、肯德基调料中发现苏丹红、雀巢“碘超标”、强生系列婴儿用品被发现含石蜡油成分等等。
4、向中国转移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部分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机会,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转移到我国。以最近美国道康宁公司与德国瓦克公司拟在江苏省张家港地区申请大片良田建立有机硅厂为例:该项目如果上马,将耗费我大量宝贵的金属硅资源,其对于我国资源的就地开采、加工,不仅将造成四川、山西等其他生产基地电力等资源的巨大消耗,同时还会大量砍伐树木、排放超标的温室气体、造成严重的生态污染。
5、劳工标准偏低。部分外资企业利用我国劳动力供给充裕、特别是简单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条件,任意压低劳工标准,克扣员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甚至有些外企逃脱法律监督,不设置职工工会,员工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200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总工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深圳、大连、北京、福州等18个城市的37家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
6、涉嫌垄断。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市场的一些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逐渐呈显垄断态势。如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在华市场份额超过50%;富士公司超过25%;其它如柯尼卡公司等占8%-9%。目前,国内企业生产感光材料(胶卷)的只有乐凯一家,市场份额15%左右;软件行业,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支撑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和介于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之间的中间件)产品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零售业,全球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40多家在我国“抢滩”登陆。其中大型超市,外资控制面更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二、缺乏外力约束是跨国公司在华弱化责任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在本(母)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遵纪守法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却出现了上述的劣行呢?正如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本能一样,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家的本能,而要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保护环境、全额纳税、热心慈善事业、提高工人福利等,则无疑要加大企业的额外支出,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家的利润也将减少。因此,在没有外力(如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就不会积极去履行,眼下的我国,正存在着市场发育不完善、制度约束不严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滞后、监督失灵。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注重经济发展和政绩,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对待外资的态度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于外资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从而助长了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对社会责任的推卸。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从而给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如前所述,一个企业想通过压低工资、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法避税等手段来增加利润是它的本性决定的,使它不敢这样做的是外部环境的制约。当它这样做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时,它就会约束自己,把守法经营作为自觉的行为。跨国公司敢于在中国这样做,正在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正如卡夫公司所言,公司是否使用转基因成分,考虑的是不同市场的国家法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和卫生法律规章不健全,才使一些跨国公司能够采用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又如在外资行贿事件中,“朗讯案”和“德普案”均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却没有被我国相关部门查处,这一事件同样反映了在反公司贿赂方面我国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以及反海外腐败方面的相关规定,导致难以对跨国公司的行贿事件进行追究。
3、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一直伴随着消费者运动进行的,消费者和媒体的觉醒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没有消费者和媒体的觉醒这两个因素,市场的惩罚无从谈起,也就更谈不上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耐克的“血汗工厂”事件中,正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和消费者的抵制才使耐克意识到了道德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的危害性,从而不得不重视社会责任。而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小从而降低了跨国公司在我国弱化责任的风险,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能必然使其放弃或减少在中国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跨国公司应履行其社会责任
由上述可知跨国公司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但需要跨国公司本身认真履行,建立其良好形象,还需要成熟的市场环境,觉醒的消费者和媒体,热情的民间组织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而我国在上述方面的欠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忽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加强环保、劳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使仅仅依靠跨国公司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成为我国法律保障执行的“硬约束”。
2、加强消费者、行业组织、社会舆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在社会力量上,媒体肩负建立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应该公平、公正、充分、准确地反映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媒体同时还应引导消费者树立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观,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规范和净化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活动。
3、尽快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审核制度,要求跨国公司制定其社会责任活动规划,并定期提交社会责任绩效报告,通过年度社会责任的审核,来监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
4、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大多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应积极与国际组织沟通合作,在决定标准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尽可能地考虑我国的国情。
(作者单位:福建仰恩大学)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社会责任的弱化
然而在国际上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完全失去其在母国或发达国家的纯熟做派,忘记其在西方社会中高唱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在我国却出现了大量的违背跨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过去一年中,我国媒体至少对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其在中国的社会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
1、在华行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如朗讯中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以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华子公司天津德普行贿案等等,仅天津德普在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美元。
2、非法避税。为了实现避税,多数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名亏实盈。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外资企业在华的非法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3、产品安全不达标。向来以质量求生存、视客户为上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却出现了多起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仅在去年就有十几起跨国公司产品安全不达标问题被披露,如宝洁SK-II虚假广告、卡夫饼干转基因事件、肯德基调料中发现苏丹红、雀巢“碘超标”、强生系列婴儿用品被发现含石蜡油成分等等。
4、向中国转移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部分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机会,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转移到我国。以最近美国道康宁公司与德国瓦克公司拟在江苏省张家港地区申请大片良田建立有机硅厂为例:该项目如果上马,将耗费我大量宝贵的金属硅资源,其对于我国资源的就地开采、加工,不仅将造成四川、山西等其他生产基地电力等资源的巨大消耗,同时还会大量砍伐树木、排放超标的温室气体、造成严重的生态污染。
5、劳工标准偏低。部分外资企业利用我国劳动力供给充裕、特别是简单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条件,任意压低劳工标准,克扣员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甚至有些外企逃脱法律监督,不设置职工工会,员工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200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总工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深圳、大连、北京、福州等18个城市的37家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
6、涉嫌垄断。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市场的一些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逐渐呈显垄断态势。如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在华市场份额超过50%;富士公司超过25%;其它如柯尼卡公司等占8%-9%。目前,国内企业生产感光材料(胶卷)的只有乐凯一家,市场份额15%左右;软件行业,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支撑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和介于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之间的中间件)产品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零售业,全球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40多家在我国“抢滩”登陆。其中大型超市,外资控制面更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二、缺乏外力约束是跨国公司在华弱化责任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在本(母)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遵纪守法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却出现了上述的劣行呢?正如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本能一样,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家的本能,而要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保护环境、全额纳税、热心慈善事业、提高工人福利等,则无疑要加大企业的额外支出,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家的利润也将减少。因此,在没有外力(如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就不会积极去履行,眼下的我国,正存在着市场发育不完善、制度约束不严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滞后、监督失灵。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注重经济发展和政绩,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对待外资的态度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于外资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从而助长了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对社会责任的推卸。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从而给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如前所述,一个企业想通过压低工资、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法避税等手段来增加利润是它的本性决定的,使它不敢这样做的是外部环境的制约。当它这样做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时,它就会约束自己,把守法经营作为自觉的行为。跨国公司敢于在中国这样做,正在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正如卡夫公司所言,公司是否使用转基因成分,考虑的是不同市场的国家法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和卫生法律规章不健全,才使一些跨国公司能够采用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又如在外资行贿事件中,“朗讯案”和“德普案”均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却没有被我国相关部门查处,这一事件同样反映了在反公司贿赂方面我国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以及反海外腐败方面的相关规定,导致难以对跨国公司的行贿事件进行追究。
3、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一直伴随着消费者运动进行的,消费者和媒体的觉醒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没有消费者和媒体的觉醒这两个因素,市场的惩罚无从谈起,也就更谈不上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耐克的“血汗工厂”事件中,正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和消费者的抵制才使耐克意识到了道德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的危害性,从而不得不重视社会责任。而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小从而降低了跨国公司在我国弱化责任的风险,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能必然使其放弃或减少在中国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跨国公司应履行其社会责任
由上述可知跨国公司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但需要跨国公司本身认真履行,建立其良好形象,还需要成熟的市场环境,觉醒的消费者和媒体,热情的民间组织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而我国在上述方面的欠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忽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加强环保、劳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使仅仅依靠跨国公司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成为我国法律保障执行的“硬约束”。
2、加强消费者、行业组织、社会舆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在社会力量上,媒体肩负建立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应该公平、公正、充分、准确地反映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媒体同时还应引导消费者树立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观,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规范和净化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活动。
3、尽快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审核制度,要求跨国公司制定其社会责任活动规划,并定期提交社会责任绩效报告,通过年度社会责任的审核,来监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
4、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大多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应积极与国际组织沟通合作,在决定标准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尽可能地考虑我国的国情。
(作者单位:福建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