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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我国的管理层收购相对于欧美等国相比还有些许不足,关注公平、消除阻力,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公平 效率
2005年4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从暗渡陈仓到被叫停,再到走上前台,MBO(管理层收购)可谓一波三折,而围绕国企改制过程中一个解不开的情结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一、MBO:提高国企效率的第一步
MBO是企业管理者通过自有资金或融资,收购所在公司股份。实现企业控制权从大股东转移到管理者手中的行为,它是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在我国,由于国有和大多数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产权不明晰,并且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管理才能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回报,激励严重不足。导致我国企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效率低下问题严重。正是如此,MBO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有效的激励工具,被视为解决国企问题的“良药”。
管理层收购和其他改革手段一样,如果能够实现改制后企业效益增长,政府税收以及职工收入增加,由此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增加与社会财富的增长,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被鼓励和支持。但是,MBO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非“包治百病”。我们必须对我国当前的MBO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一项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
我国MBO具有其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甚至一般转型国家的情况,有着特殊经济社会转型和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从物质或财务资本角度来看,公有制企业不能分解和追溯到具体的个人,在公有制经济中,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国有资产代理人。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把人力资本界定为公有,使国有企业面临生产无效率的难题。公有产权的制度缺陷和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难题使企业丧失了效率,这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绩效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因此如何奠定市场里的企业的产权。是改革始终都绕不过去的基础问题。
以往围绕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是关注于如何提高效率。提高效率也是解释MBO的主要理论。但是实施MBO,明晰界定产权后,只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效率,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成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二、关注公平,消除阻力
我们在实施MBO,界定产权,提高效率的过程当中,由此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在改革的利益调整格局下,改革的主要成本落到了广大普通企业员工身上,由此带来的不公平,成为改革的阻力。
MBO中的公平和效率并不是一对矛盾,解决好公平的问题。可以更好的推进MBO的进行。为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实际操作中,正是因为没有解决好公平的问题,才使得MBO的推行一波三折。不公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问题。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大多通过协议转让来进行,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由管理层与政府以协议方式来确定管理层收购的定价,相对流通股的市价而言是有失公平的。(二)低于净资产值的收购,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众多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也极不公平。(三)收购资金的暗箱操作。MBO收购资金的来源也存在合法性问题,这是另一层面的社会不公。(四)收购主体的不公平问题。在我国,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的管理层,多是行政任命的,而不是通过市场方式按照经营能力和业绩来选择的,这样显然有失公允,背离了竞争原则。
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确存在“压低产权价格、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但是。对这类现象的广泛关注和抗议并不完全在于国有资产在改制中的流失,还有对国有资产分配不公的关注。尽管国有资产的“贱卖”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它与国有经济部门中因所有者缺位而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资产滥用和浪费相比较,那个更严重呢?可以肯定,只要国企所有权的再分配能够相对公平,就不会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广泛的指责。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国企改革目前所要面对的真正问题不是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是否发生了流失。而是这种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富再分配是否公平。认清这一本质,我们就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改制过程的公平上。只有公平得以实现,企业的效益才会与社会效益一致,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让市场来选择:兼顾公平和效率
MBO并没有错。MBO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利益——政府、股东、管理层以及职工等等。而这些利益的最终结合点都落在了收购的价格上。这样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是最好的,它可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首先,国有股的收购价格一般由代表国有资产的地方政府与管理层双方谈判形成,定价透明度很低,很难保证其中不发生串谋行为。所以必须提高透明度。让定价过程受公众的监督。其次,由于作为收购者的管理者和作为出让者的股东各自所处的地位及专业程度的限制,很难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价格,因此就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这样形成的价格才会有说服力。
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让所有具备收购条件者公平竞标,如果企业的原有管理者胜出,MBO未尝不是很好的选择。公平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开了这一点,MBO弊大于利。与其把财产交给别人而带来如此多的负面效应,不如换个经理人。因此,MBO的推行应与市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公平 效率
2005年4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从暗渡陈仓到被叫停,再到走上前台,MBO(管理层收购)可谓一波三折,而围绕国企改制过程中一个解不开的情结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一、MBO:提高国企效率的第一步
MBO是企业管理者通过自有资金或融资,收购所在公司股份。实现企业控制权从大股东转移到管理者手中的行为,它是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在我国,由于国有和大多数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产权不明晰,并且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管理才能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回报,激励严重不足。导致我国企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效率低下问题严重。正是如此,MBO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有效的激励工具,被视为解决国企问题的“良药”。
管理层收购和其他改革手段一样,如果能够实现改制后企业效益增长,政府税收以及职工收入增加,由此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增加与社会财富的增长,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被鼓励和支持。但是,MBO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非“包治百病”。我们必须对我国当前的MBO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一项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
我国MBO具有其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甚至一般转型国家的情况,有着特殊经济社会转型和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从物质或财务资本角度来看,公有制企业不能分解和追溯到具体的个人,在公有制经济中,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国有资产代理人。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把人力资本界定为公有,使国有企业面临生产无效率的难题。公有产权的制度缺陷和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难题使企业丧失了效率,这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绩效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因此如何奠定市场里的企业的产权。是改革始终都绕不过去的基础问题。
以往围绕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是关注于如何提高效率。提高效率也是解释MBO的主要理论。但是实施MBO,明晰界定产权后,只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效率,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成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二、关注公平,消除阻力
我们在实施MBO,界定产权,提高效率的过程当中,由此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在改革的利益调整格局下,改革的主要成本落到了广大普通企业员工身上,由此带来的不公平,成为改革的阻力。
MBO中的公平和效率并不是一对矛盾,解决好公平的问题。可以更好的推进MBO的进行。为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实际操作中,正是因为没有解决好公平的问题,才使得MBO的推行一波三折。不公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问题。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大多通过协议转让来进行,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由管理层与政府以协议方式来确定管理层收购的定价,相对流通股的市价而言是有失公平的。(二)低于净资产值的收购,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众多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也极不公平。(三)收购资金的暗箱操作。MBO收购资金的来源也存在合法性问题,这是另一层面的社会不公。(四)收购主体的不公平问题。在我国,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的管理层,多是行政任命的,而不是通过市场方式按照经营能力和业绩来选择的,这样显然有失公允,背离了竞争原则。
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确存在“压低产权价格、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但是。对这类现象的广泛关注和抗议并不完全在于国有资产在改制中的流失,还有对国有资产分配不公的关注。尽管国有资产的“贱卖”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它与国有经济部门中因所有者缺位而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资产滥用和浪费相比较,那个更严重呢?可以肯定,只要国企所有权的再分配能够相对公平,就不会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广泛的指责。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国企改革目前所要面对的真正问题不是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是否发生了流失。而是这种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富再分配是否公平。认清这一本质,我们就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改制过程的公平上。只有公平得以实现,企业的效益才会与社会效益一致,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让市场来选择:兼顾公平和效率
MBO并没有错。MBO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利益——政府、股东、管理层以及职工等等。而这些利益的最终结合点都落在了收购的价格上。这样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是最好的,它可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首先,国有股的收购价格一般由代表国有资产的地方政府与管理层双方谈判形成,定价透明度很低,很难保证其中不发生串谋行为。所以必须提高透明度。让定价过程受公众的监督。其次,由于作为收购者的管理者和作为出让者的股东各自所处的地位及专业程度的限制,很难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价格,因此就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这样形成的价格才会有说服力。
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让所有具备收购条件者公平竞标,如果企业的原有管理者胜出,MBO未尝不是很好的选择。公平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开了这一点,MBO弊大于利。与其把财产交给别人而带来如此多的负面效应,不如换个经理人。因此,MBO的推行应与市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