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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Z公司向某县政府申请办理一宗土地登记。2009年县国土资源局发现Z公司提交的权源材料存在伪造,遂拟撤销该宗地登记。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罚款。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决定撤销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