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秀法官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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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官这个在我国看似仅仅是公务员行列中普通的一个职位,却应是一个神圣、理性、高于任何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角色。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法官精英化注定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逃避不了的现实,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一名优秀法官应具有的素质。
  关键词 优秀法官 专业素质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可见,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讲应是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目前理论通说认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基本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两个方面,但仍然对这两方面素质孰轻孰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法官的专业素质是法官正确判案的基础,但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约束一名法官,促进司法进步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在当今法治迅速发展的社会潮流中,法官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单纯从专业素质角度实现法官精英化已并非难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的专业素质都可以说是满足一名优秀法官的要求的,而司法仍然存在诸多弊案也大多都是因法官没有遵守其应遵守的职业道德造成的,这应引起我们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高度关注。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长文先生所说,“法官欲为神之事,先修神之格”。本文将从法官的专业素质入手,来探究优秀法官应当具备哪些职业道德素质。
  一、 优秀法官的专业素质
  (一)扎实的理论素质。
  审判工作中无论是证据的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还是把握案件涉及的法的规则和方法论,均要以一定的理论修养为基础。上世纪90年代,我国诉讼中开始出现大量的经济纠纷,国际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新型争议,这些新型争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法官解决这类争议的理论更新跟不上时代的节奏,“隔行如隔山”的现象频频出现。正是因为这样特殊的时代背景,我国进入上世纪90年代开始较大范围的探讨法官的理论素质问题。笔者认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论素质:
  首先要熟知现行的法律法规,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使得现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经常会影响法官正确处理案件。此时法官就需依靠法学理论、立足法律原则,按照制定法律的目标,当地的风俗习惯去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写到:“我们法院的职能就是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他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①可见,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拥有一般法律职业群体所达不到的理论深度。对司法的信服正是源于对理论深度的敬畏和崇拜。
  其次要广泛掌握除法律条文以外的经济、哲学、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不拘泥于单纯的法律知识,对其他各个学科兼容并包,才能为审判时更好的认定事实、辨明纠纷、适用法律提供便利条件,没有扎实而广泛的理论基础,即使有再多实践经验,那也都是建立在没有坚实地基之上的空中楼阁。
  (二)丰富的实践经验。
  如前文所述,在具备相当的理论深度之后,大量的实践就成为了法律人的必修课,这是法律人从学法律到用法律的一个转变,这个转变将法律条文更好的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不违反当初制定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在欧美国家,几乎每名法官都出身法律专业,绝大多数的法官曾经当过律师,而且可以说是一名成功的律师。这说明在欧美国家,要想成为一名法官,是要经历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在我国,很多年轻的法律人在进入法院系统之前根本没有参与过任何的法律实践,而这些年轻的法律人,在工作了几年后就可以开庭审案,成为了一名年轻的法官。试想,如此年轻的法官即使他的理论知识再扎实,而极度缺乏的实践经验也使其在审理案件时难免不捉襟见肘。我国曾经有一个地区的法院面对年轻法官断案经验缺乏的情况,采取了由退休法官辅助年轻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并将其做法称为是“创新”。笔者认为,针对退休法官辅助年轻法官审理案件这样的做法,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两大疑问:首先,退休法官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由其辅助年轻法官,年轻法官是否会因其德高望重而放弃自己的想法,对其指导全盘接受?其次,让退休法官来辅助年轻法官,正是说明了年轻法官因为缺乏经验而无法独立办案,退休法官因其宝贵的经验而继续参与司法的现状。那么我们是否应当重新审视我们选用法官的具体标准以及重新确定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特有退休年龄?因此,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创新性”,这样的做法足够显现出实践经验对于一名法官来讲是多么的不可或缺。
  二、 优秀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法官之间专业素质的差距远没有职业道德素质的差距大,决定法官优劣的往往正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官毕竟也是人,在社会中不可能完全脱离各种社会关系判案,“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以及“媒体审判”等现象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考验的集中反映。可见,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探讨一名优秀法官应当具有哪些职业道德素质也就变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一名优秀法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的法律信仰。
  作为一名法律人,坚定的法律信仰应当是伴随我们终生的。作为一名优秀法官,其法律信仰应当更加坚定。只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才会只按照法律办事,只服从法律;只有法官只服从法律,一个国家的司法才能公正,一个国家的法治才能够实现。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个人信仰层面的理论,是一个职业群体都应当严格遵循的原则问题。目前,虽然越来越多的拥有着坚定信仰的法律人走上法官岗位,手握裁判是非、决定生杀的大权,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社会中的不公正、潜规则正在侵蚀着每个法官的法律信仰。很多法官不是自己没有法律信仰,而是被社会的一种“潮流”所影响甚至强迫放弃自身的法律信仰。正如陈长文先生所说:“主犯者,主导弊案并从中积极获利,从犯则往往是消极加入共犯结构,通常是权力结构下的屈服者,加入一个前文提及的‘逆淘汰过程’。公务员面对弊端,只有两种选择:抗拒并被排挤,加入而暂维其职务(甚至得到拔擢)。”②相信陈先生也很希望看到每名法官都能够拥有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毕竟法律人是这个社会中高贵的人群之一,而且是直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共同体,如果这样的职业群体都没有一个坚定的法律信仰,那么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一个民族的长治久安都将成为遥不可及的目标。卡多佐曾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美国宪制上打下了他自己心灵的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的形式今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还仍然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际,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煅铸了它。③可见,马歇尔大法官,用自己对法律的坚定信仰造就了历史,推动了美国整个司法的进步。放眼当今中国,在充满精英的律师界中同样涌现出了像杨金柱,张凯,滕彪等诸多拥有坚定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他们用自身切实的行为去维护着我们的法制。试想,如果每一名法官,每一名法律人都拥有一个坚定的法律信仰,都以实现国家法治为己任,敢说话,敢抗争,相信法律高于一切,那么中国的法治将会更加容易实现。
  (二)严格保持中立,坚守法官的寂寞。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翁岳生曾对他做法官的学生说过:“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可见,一名法官的自豪就在于他的远离世俗,在于他独享的寂寞。无论在欧美任何一个国家,法官都不承担除了审理案件之外的任何社会工作,力求法官能够与当事人保持距离,这样才能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才会尽可能的避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情形出现。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倡导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而这些说到底就是以法院不受干涉,法官不受干涉为前提条件的。因而,法官能否保持自身的中立性,维护那份法官独有的寂寞,便成了实现司法独立的关键。法官须摆脱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以及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和良心,面对广大民意,能够用司法战胜民意,守好社会正义的最好一道防线。作为每一名法律人,我们都应像有“公民良心”之称的考克斯一样,面对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不畏权势,只相信法律和良心,真正的捍卫一个法律人的尊严,捍卫一个国家的法治。想到这里,不得不提到在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的赵作海。十几年前的赵作海案,在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县党政机关的决定起诉的指示就变成了检察院以一具没有做过DNA鉴定而无法辨明身份的尸体作为确凿证据提起公诉,法院依据疑罪从有判处赵作海死缓的最大支持。近几年中国发生的多起冤案被报道之后,不得不引发我们对冤案产生的原因加以关注,赵作海案就已经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司法机关面对党政机关时多么无力的场景。笔者认为,我们一味地将希望寄托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认为只要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就能够独立,司法权威就能够树立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我们真正能做的还是从每一名法官自身入手,保持法官的中立性,让每名法官都以只向法律和良心低头而自豪,以法官的独立为基础,再去追求法院的独立。
  (三)感性与理性兼备。
  作为一名法官,需要理性占据思想的绝对上风,无论外界环境的任何干涉,这种理性都要坚持到一份能够平息争议的判决作出。然而笔者认为,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唯一目的就是解决现有争议,因此,过分的依赖理性而将感性置之不理有时很有可能会导致判决因不够合情理而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作出的判决也就失去了其解决争议的功效。法学是一门博学的人道主义职业,核心是人道,做不同人的文章,无法真正理解法学。法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只见法律不看人。④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仅要关注法律规定的条文,还要透过条文的生硬规定,看到制定法律时想要达到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地区的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均不相同,这就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的时候不能忽视当地的风俗习惯,要了解当地人民的思维和思考方式。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官有义务服从人们已经接受的这个社区的标准,服从这个时期的道德风气。在这样或那样的活动领域内,都可能会生长出于一个时代的情感和标准相对立的做法,如果不将其驱逐,它就有盘根错节的危险。⑤可见,过分的依赖理性,无视感性认识的存在对于一个法官来说不仅是不专业的,而且在判案时也是行不通的。
  笔者坚信,如果每一名法官都具有扎实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定的法律信仰、中立的角色定位、兼备的理性与感性等基本素质,那么可以说这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在不久的将来终究会建立起来,成为维护中国法律权威,法制进步的主力军。到那时,中国离实现彻底的法治也就不远了。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伦理)
  
  注释:
   [美]卡多佐. 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4页.
   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46页.
   [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7页.
   许身健著.法心如秤.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0页.
   [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7页.
  
  参考文献:
  [1]冯军、刘涛 著.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1期.
  [2]苏力著.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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